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前,国家能收回土地吗?

李某有一栋楼房,有一天土地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他家,告诉他要收回这块土地的使用权,原因是新建的一条公路要经过这里,他们家的楼房必须拆掉。李某不愿意搬迁,他认为自己的建设用地使用期限还没到,政府无权收回土地。他的这种认识正确吗?

李某的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虽然从原则上说,公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在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内,任何单位无权收回公民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也是存在例外的,那就是基于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358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据此,虽然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未到期,但国家基于修公路这样的公共利益的需要,是有权收回李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因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的需要,以及土地闲置和使用权人的其他违反合同的行为提前收回。因为公共利益、城市规划等原因收回的,应当给予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土地出让金。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可以因公共设施建设、不按约定用途使用或者土地闲置而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