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能否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来说,我们都会认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这样理解并不准确。比如,霍某与曲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十间平房,其中五间用来出租。霍某将租金全部用于赌博,曲某分文未得。曲某很有意见,遂起诉到法院,要求法院对十间平房进行平分,由自己收取分得的五间平房的租金。那么,法院能否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进行分割呢?

《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据此可知,在不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弱势方不用以婚姻破裂为代价,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这一条款可以保护夫妻间在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尤其是使长年担任家庭主妇的女性面临被动离婚的困境时,有了很好的救济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