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会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吗?

在我国,夫妻间提个人财产或婚前财产往往被当作伤感情的事,但是因为财产闹纠纷的却不在少数。例如,刘女士在2011年个人出资100万元购买了A房,2016年刘女士与某男结婚,婚后共同生活居住管理A房数年。2018年双方又购买了B房,夫妻二人便从A房搬入B房居住生活,将A房出租,收取房租1万元。后来A房所处的地区市政府整体开发利用,根据拆迁安置方案,按比例等面积置换到市区环线处的C房并补偿差额2万元。现双方因感情问题提出离婚,刘女士与其丈夫别无争议,但就A房及房租收益1万元、补偿差额2万元的分割出现分歧。请问,这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1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25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第26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般而言,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的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在婚姻中,孳息一般指的是存款利息、有价证券收益、股权分红、未经共同经营管理的房屋租金等收入。随着物价的上涨,房屋的市场价值也在上涨,这部分增值就是自然增值。例如,夫妻一方婚前有一个工厂,婚后这个工厂所生产产品的收益就是投资经营收益,属夫妻共同财产,并非其个人的。由此可知,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其中孳息和自然增值属于个人财产,除此之外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