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受益一生的法律常识(第2版)
- 辛知
- 499字
- 2022-07-29 16:24:27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有外遇,另一方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有时丈夫有外遇,妻子出于多方面考虑并不想离婚,但希望丈夫能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支持妻子的请求吗?答案是否定的。原因在于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性质很难认定,即使法院作出判决,执行时也会出现问题。
《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7条规定:“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据此可知,如果没有离婚,妻子不能以丈夫有外遇为由要求其对自己进行损害赔偿。因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让丈夫对妻子进行损害赔偿,实质上是把左口袋的钱放进右口袋。这样的判决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我国法律采取“不予受理”的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