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的请求是否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

【法院观点】

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提出,或者通过债委会、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其直接起诉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并要求法院对管理人处以罚款的,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及实体权利范畴。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18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胡某对泰丰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天正律所担任泰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2015年10月3日,天正律所根据王某申报的债权情况,经审查后向王某出具《不确认申报债权告知书》,后王某向法院起诉确认债权金额为4573031.56元,法院予以支持。

2016年6月22日,王某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正律所履行职责并要求法院对其处以罚款。

法院认为王某直接起诉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并要求法院对管理人处以罚款,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审理的范围及实体权利范畴,法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王某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破产管理人,其对破产企业和债权人均负有忠实和勤勉尽责的义务,应该尽职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

债权人对管理人履职行为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直接向管理人提出,或者通过债委会、债权人会议行使监督权,其直接起诉要求管理人履行职责并要求法院对管理人处以罚款的,不属于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审理的范围及实体权利范畴。

因为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应以管理人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且损失与管理人的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条件。管理人已经对自己的履职行为提供了相应报告,并在债权人会议上向债权人作出汇报的情况下,债权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实际损失的,对于债权人要求管理人就履职行为造成债权人损失予以赔偿的诉求,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十八条 债权人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二)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三)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

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接受监督的,债权人委员会有权就监督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

第一百三十条 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