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破产清算重整疑难问题与案例精解
- 冯颖仪 梁承雍 刘晓军主编
- 2454字
- 2022-07-28 10:38:58
25.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通过需要履行什么程序?
【法院观点】
财产分配方案制定后需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履行表决通过程序,再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案情简介】
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法院提出申请,称其拟订的《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经第三次债权人表决通过,请求法院裁定认可。
法院认为,经审查,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所作的《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配方式、载明内容均符合《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依照《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制作的《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法院予以认可。
附:《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参加分配的债权情况
截至2017年11月27日,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共有35家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申报债权总额1422.087298万元。经管理人审核后的债权总额为1379.685113万元。其中:担保债权608.799682万元、劳动债权21.4936万元、税收债权5.532787万元、普通债权743.859044万元。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存货、机器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和债务人的债权变现后支付担保优先权后即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1.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具体为:
(1)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包括:公告费、律师费、评估费、差旅费、债权人会议费用等。
(2)管理人报酬(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取,以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最终核定金额为准)。
2.共益债务
截至2017年11月27日,尚未产生共益债务。
四、分配原则、顺序和清偿比例
1.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债权作为普通债权。
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后,按劳动债权、税收债权、普通债权的顺序清偿。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变价后的破产财产减去破产费用、共益债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清偿第一顺序为劳动债权5人,清偿第二顺序为税收债权2人,清偿第三顺序为普通债权30人。
3.对有异议的债权或存在优先受偿权的情形,管理人先予以提存,待债权确定后按上述原则予以追加分配。
五、分配方法步骤和时间方式
1.本次债权人会议经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管理人将依据此方案计算出《破产债权清偿分配明细表》并在破产财产处置完毕及法律手续完成后予以分配。
2.分配款支付时间、方式:管理人将于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且破产财产变价处置及相关程序完成后以汇款方式支付到债权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3.若有提存债权,将在债权确定后追加分配。
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1.如本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将依法提请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由管理人执行。
2.为了推进本案破产程序,对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事项,经债权人会议现场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衢州市某某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律师点评】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是指对破产企业的财产全部清理、变价之后,管理人应当根据对破产企业的清算结果编制破产财产明细表、资产负债表,并提出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法律对财产分配方案既有实体要求也有程序要求,两个方面的要求必须同时满足,否则财产分配将存在问题。具体如下:
1.实体方面,有关破产财产清偿顺序、分配方式、载明内容均需符合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必须是依法申报,并经破产管理人审核确认,人民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人。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2.程序方面,管理人提出的分配方案,须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经两次债权人会议审议表决仍未通过的,由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综上所述,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通过的程序按以下步骤进行:
(1)管理人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2)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或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百一十四条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一百一十五条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二)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五)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