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法律硕士联考一本通·真题卷:民法
- 韩祥波编著
- 1075字
- 2022-08-02 16:08:46
考点14 土地承包经营权
[考点提要]此考点属于偶尔考查的考点。重点是掌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转让规则。
一、单项选择题
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时间是( )。(2013-专-34、2012-专-27)[69]
A.承包合同生效时 B.承包合同登记时
C.承包合同公证时 D.主管机关批准时
[解析]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据此,A选项正确。
二、主观题
1.1998年,刘家从村委会承包了A地块,承包期限为1998年至2028年。同年2月10日,刘家为取水方便,与承包相邻B地块的李家签订地役权合同,约定刘家可以从李家的B地块取水。2月12日,刘家取水时遭李家以地役权未经登记为由拒绝。
2019年5月1日,刘家与同村赵家约定,以每年500元的价格将A地块转包给赵家,转包期限为2019年至2030年。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李家拒绝刘家取水的理由是否成立?
(2)刘家与赵家约定的转包期限是否有效?
(3)赵家是否有权请求张家返还A地块?(2020-法专-38)
[参考答案]
(1)不成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刘家与李家于2月10日签订地役权合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已经设立,未登记只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约束刘家和李家。李家应当履行合同,允许刘家取水。
(2)约定的转包期限部分有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6条关于经营权流转的规定,承包人转包,本质上就是出租,是经营权的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本案中的转包流转的是土地经营权。刘家的承包期限是1998年至2028年,刘家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时只能在承包期内流转,也就是说刘家与赵家签订的转包期限至2028年有效,超过2028年的部分无效。
(3)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
流转期限为5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本案中,赵家与刘家签订了转包合同,也就是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在5年以上,但是没有申请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5月5日,张家表示愿意以每年750元的价格承包,刘家当即与张家签订了转包合同,并交付了A地块。没有明确张家知情,应认定为是不知情的第三人,故赵家无权要求张家返还A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