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被征收房屋进行价值评估的,应该怎样选定评估机构?

案例背景

某县为了方便车辆通行,减轻当地交通压力,决定拓宽城区道路。为此,县政府需要征收道路两侧的部分住宅楼和商铺。县政府迅速成立了征收小组,并出台了征收补偿方案。在确定房屋补偿价值时,政府原计划召开听证会,由被征收户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但考虑到被征收房屋众多,房屋类型、用途又各不相同,民众很难在短时间内决定出评估机构。于是,县政府为了加快征收进程,直接选定了一家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当该评估机构开始进行评估工作时,大部分人才得知这一消息,纷纷对县政府的做法表示质疑。那么,房地产评估机构可以由县政府直接选定吗?评估机构的选定方式应该是怎样的?

学法有疑

县政府的做法对吗?房屋被征收时的评估机构应该如何确定呢?

法律讲堂

被征收房屋需要进行价值评估的,法律对于如何选定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机构的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给予了被征收人协商选择的权利。《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由此可见,由于房地产价格评估的结果直接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规定应当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其他组织和个人都不得干涉。本案中,县政府直接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该由所有的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如果这些被征收人协商不成,可以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其他法定方式确定,但是无论采取何种方式确定,被征收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机构和个人都是无权替被征收人决定的。

此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因此,只有被征收人才有权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征收部门是无权替他们决定的。当然,被征收人选定评估机构时,也有一定的时间限制,一般情况下并不会影响征收工作的进度,征收部门不可以节约时间为由而违反法定程序。

法律条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

第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采取迎合征收当事人不当要求、虚假宣传、恶意低收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房屋征收评估业务。

一句话说法

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有权征收公民的房屋,但在确定补偿价格时,因房屋价值评估与被征收人的利益密切相关,应当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定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