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法制寻踪:亚欧法制文明精义及其嬗变
- 陈鹏飞
- 3643字
- 2022-08-02 15:36:32
一、古代印度法的嬗变及思辨特质
古代印度法的思辨特质是在古代印度法制文明漫长的演变过程中不断凝练和提升的。古代印度法主要经历了种姓制法律发展和原始佛教法发展两个大的时期。经过这两个时期的法律发展和积淀,终于成就了印度法系的典籍代表——《摩奴法典》。先看古代印度法制发展的两个关键阶段。
印度是充满哲学智慧的民族,大约在公元前3000年,印度土著居民达罗毗荼人已经创造了哈拉帕文化。当时印度是“中心城市加农村”的城邦型社会,城市有楼房和街道,农业已经使用青铜器工具,并且能够种植大麦、小麦、水稻、瓜果和棉花。但是,这种文明如昙花一现。有人说可能是雅利安人南下入侵,导致达罗毗荼人及其文明的消失,有人说由于瘟疫导致达罗毗荼人及其文明的消失,还有人说可能是其他自然灾害导致这种文明突然消亡。考古学者发现,当时可能发生了地震和海啸,导致大批达罗毗荼人死亡,也导致他们创造的文化突然消失。考古学者们主要是从规模性死亡遗址中得出这种结论。因为诸多村落及部落的尸骨遗址中,遗骸不存在被伤害的痕迹,也不具备大量规则性埋葬特征。遗骸遗址表明自然灾害突然发生,人们被集中或分散地自然埋葬。
到公元前13世纪时,北方雅利安人南下入侵印度,经过战争与灾害后幸存的土著居民,建立了以种姓制为显著特点的奴隶制国家。雅利安人入侵印度以后,印度社会处于阶级分化的文明上升时期,那个时代被称为“吠陀时代”[1]或“英雄时代”。为适应社会分化需求,上层贵族的知识阶层杜撰了新的神话,认为原始旧神普鲁沙被新神分割,并诞生了四组人群,即婆罗门族、刹帝利族、吠舍族和首陀罗族。其中,婆罗门族从普鲁沙口中生出,他们为所有的新神族和民间传授圣书,属于天生的祭司等级;刹帝利族从普鲁沙的双臂生出,故天生有力量主宰人间,为武士等级;从普鲁沙的双腿和脚部出生了吠舍族和首陀罗族。吠舍族和首陀罗族是社会的劳动者,他们支撑着整个社会生活的物质供养,是天生的受压迫和受剥削阶层。随着雅利安人阶级社会的形成和国家的建立,统治阶层便将神话传说的各种种姓通过宗教信仰的方式加以制度化和法律化,进而加强了对世俗世界的统治,于是就形成了古代印度的婆罗门宗教及宗教法。这种婆罗门宗教法理论的核心是“业力轮回”和“梵我合一”。
“业”是什么东西呢?“业”是一种抽象的概念,表示行动和思想的客观存在。好的行为或者善的思想都能够使灵魂和人生得到好的结果,这就是“善业”;反之会有恶报,这就是“恶业”。因此,“业”有“善业”和“恶业”之分。无论是“善业”还是“恶业”,都能恒久保留在某个灵魂之中。印度先民们同样认为,人的灵魂是不灭的,人死后其灵魂能够再次通过新生命体继续存在,也即灵魂投胎。这样,灵魂带着前世的“善业”或“恶业”继续发展,这就是“业力轮回”。对于一个恒久的灵魂而言,其善业多,投胎的家庭就好,善业差,投胎的家庭就差。那么,“梵”和“我”又是什么呢?“梵”是生命的抽象,是灵魂超脱了肉体欲望束缚后的最佳状态。“我”是灵魂与肉体结合的存在体,灵魂居住于人及一切生物体内。人不仅要向善、行善,以求“业力”增加,而且,向善者一旦觉悟,产生智慧,便解脱了人世的无常变化,解脱了人世间的痛苦和烦恼,实现了“梵”“我”合一。这种“梵”“我”合一实际上强调人生的最高境界——成仙。
到公元前6世纪,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婆罗门阶层的独断和专断统治,引起了刹帝利阶层和作为新兴工商业的吠舍阶层强烈不满,他们要求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打破婆罗门阶层的特权。在这种大的历史洪流中,释迦国王子释迦牟尼担当了这一历史重任。在同婆罗门宗教相对立的诸多新思潮中,释迦牟尼继承了婆罗门教“业力轮回”和“梵我合一”的主流思想,又吸收了当时其他思潮中反对独尊、主张灵魂不分等级的平等思想,提出了“众生平等”和“修道”理论学说,初步形成了佛教法的核心理论体系。
佛教法强调的“众生平等”思想是讲,人们都是神灵“普鲁沙”的后代,因而人天生不存在种姓的不平等。而在现实社会中,人们之所以有差别,那是因为个人灵魂的“善业”和“恶业”不同造成的。佛教的这种平等思想,虽然不能触动佛门以外实际不平等的种姓制度,但作为一种舆论力量,给当时森严的等级壁垒以很大的冲击。这也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呼声。这样,由于刹帝利贵族、吠舍商业阶层的支持,加之希望佛教能给人带来一条生路的广大下层民众联合起来,成了佛教产生及传播的巨大社会力量。另外,婆罗门教的中心在印度河流域,而恒河流域受其影响较小,以至于恒河流域中下游当时新兴的摩揭陀王国和居萨罗王国的国王们支持佛教传播。他们以此扩大影响,并成为取代古老政权的理论支撑。于是,佛教迅速在印度发展和传播。
“众生平等”是对灵魂的敬仰和关爱,它尤其体现在刑事法律的赔命价等制度中,我们在后面专题中予以介绍和解读。
那么,按照佛教的理论,人本应平等,但由于“业力”不同,导致人的现状不同,怎么办呢?佛教最大的特点在于既关注现实,也关注来世。于是提出了“修道”理论。譬如,有一个故事,讲的是一个小和尚,本来其恶业已经达到三天之内必死的地步。老方丈看到这一点,但不愿让小和尚死在自己身边,便给小和尚派差事,让其外出死掉,还假装要求小和尚三天之内赶回来。结果,小和尚第三天没有赶回来,老和尚以为小和尚已经死了。谁知第四天,小和尚回来了,老和尚大惊失色,问其故。小和尚说,是在路上避雨时为拯救一窝被淹的蚂蚁耽误了半天时间。老和尚于是恍然大悟,噢,现实修行很重要啊,它不仅能改变来世,还能改变今生。“修道”的最高境界是实现“梵我合一”。后来我们接纳印度佛教文化,在中国就出现了吕洞宾、何仙姑等一批批肉体仙人。按照佛教的“修道”理论,他们已经实现了“梵我合一”——在有生之年成仙。
“修道”理论主要体现在“四谛”制度之中,其宗旨是:指出人生苦难产生的原因和告别苦难的办法。具体内容包括:“苦谛”“集谛”“灭谛”“道谛”。“苦谛”讲人的生、老、病、死、爱、恨、别离、求诸不得八种苦难现象。[2]“集谛”讲苦难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欲望”过多和“喜爱”过分,这种过度的爱和欲迷惑了人的灵魂,导致分不清“善业”与“恶业”。“灭谛”讲消除苦难的办法——如何行善和修行。“道谛”讲修行实践之法,要求生活中每一个人要保持“三正”,即身正,不干坏事;口正,不说坏话、脏话;意正,不要有邪念。这种修道理论,不仅解决了今世人们改变自己的方法和措施,还为教育下一代的成长和成人,确立了生活准则。尽管从宗教角度讲,这种修道理论一定程度存在麻痹人心,削减反抗权贵剥削的负面作用,但是从法律角度看,该理论确实为古代印度法奠定了坚实的正义理论,蕴含着丰富的法哲学思想。
古代印度法经过上述两个阶段的发展,积淀了很多宗教性和世俗性的戒律及规范。这些戒律和规范形成了古代印度法的形式渊源。首先是婆罗门宗教法时期的宗教经典《吠陀》,它既记载了古老宗教的戒律和幻想,也反映出当时适应印度社会发展的行为规范和社会习俗。其次是对吠陀经进行解释和补充的法经。主要规定祭祀规则、日常礼节和教徒生活准则,还有教徒权利义务及惩戒规则。再次是历代传承下来的习俗典籍,属于伦理、宗教和法律法规的混合物。最后是佛教的佛门教义,被称为“三藏”,即佛教经典——经藏;佛门对经藏的论说及解释——论藏;佛教寺院工作及生活的规条——律藏。“三藏”中“律藏”的法律意义最为明显。
《摩奴法典》是婆罗门教和佛教统治时期宗教戒律和世俗法律不断积累融合而形成的,大约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3]《摩奴法典》的特质明显有四个方面。第一,典型的宗教法律一体化的法律。古代印度是一个纯粹的宗教社会,宗教的精神力量通过宗教组织及世俗政权支配着一切。法与宗教融为一体,兼具宗教戒律与行为规范的双重作用,既束缚着人们的内在心理,又约束着人们的外在行为,二者相辅相成,互为补充。法律的这种宗教与世俗、灵魂与肉体、理想与现实等多方面高度统一,不能不说是古代印度法的一大特点。因为这些问题,在基督教中存在严重的张力和冲突。第二,严格维护种姓制度。除了佛教法之外,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内容都贯穿着种姓制度,很多条文都是对婆罗门、刹帝利、吠舍和首陀罗四大原始种姓和其他杂种姓权利义务的直接规定。即便是《摩奴法典》融进了大量的佛教思想和制度,也未能撼动种姓制度的等级制度。第三,吸收了早期众多宗教思想和内容。虽然《摩奴法典》被认为是古代印度法的典范,但它并非经过专门机构和专门程序制定出来,它是统治者在吸收早期治世习俗法律和各种宗教律法基础上形成的,包含了我们刚才讲到的所有法律渊源。第四,成文化程度较高。古代印度法并不排斥习惯法的存在,但是《摩奴法典》中对各种基本行为的规范,不仅实现了成文化,而且抽象程度很高,具有高度的哲学抽象思想。尤其是其“业力”及“修道”思想蕴含着科学的哲学因果关系,这就使得《摩奴法典》的法学理论支撑厚实,规范对社会现象概括程度高,法律概念准确、抽象,甚至其内含达到当代法学抽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