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法制寻踪:亚欧法制文明精义及其嬗变
- 陈鹏飞
- 2374字
- 2022-08-02 15:36:32
二、种姓制下古代印度法对女性的尊重
《摩奴法典》中有相当多的条款规定了古代印度的婚姻家庭,尤其是第三卷、第四卷、第五卷、第九卷的制度,集中规定了婚姻家庭与继承。《摩奴法典》所规定的婚姻家庭制度中明显表现出严格等级的种姓制度,但从法典看这种种姓制度与浓郁的人伦道德有机融合,颇有中国古代等差有序的礼法特色。同时,对于同种姓的婚姻而言,也表现出对女性尊重的特色,尤其是传统对于“顺婚”和“逆婚”的不完全理解,导致对古代印度婚姻中男女地位理解出现偏见,需要进行阐释。下面从四个方面进行讲述。
首先是“顺婚”与“逆婚”。按照现行教材定义,所谓顺婚,是指同种姓者为婚,或者低种姓女人嫁给高种姓男人的婚姻。所谓逆婚,是指高种姓女人嫁给低种姓男人的婚姻。也就是说,在古代印度社会,法典禁止女人嫁给比自己身份地位低的男人。由此,这种婚姻首先体现出不平等的男权主义。但即便如此,换一个视角,我们也能看出,这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对女人的尊重。因为在古代印度社会,低种姓的男人一般不能给高种姓的女人带来生活中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保障和幸福。还有整个《摩奴法典》的核心要义是对知识即梵的追求,高素养的女人嫁给低素养的男人是不会有多少幸福的。在婚姻家庭中,女人需要生养孩子、打理家庭、教育孩子。这也符合我们中国文化中所讲的“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要求男人们在外打拼挣钱,养家糊口。
其实,《摩奴法典》第三卷第4条规定再生族在梵行期的学业期满后,在教师而非父母同意后,可以娶同种姓女人为婚。[4]第12条同样规定,对于婚姻的规定特别强调初婚应该娶同种姓的姑娘。[5]法典第15条明确规定:“那些因为愚蠢而娶低种姓为妻的再生人立即使他们的家庭和子孙沦为首陀罗。”[6]第16条、第17条又接着对第15条进行详细揭示,明确婆罗门、刹帝利、吠舍种姓娶首陀罗女子为婚,其后代为堕落族,不入种姓。所谓再生人是指婆罗门、刹帝利和吠舍种族,非再生人一般指首陀罗。从法典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再生人而言,再婚才可以娶低种姓女人。看来,法典第12条虽然规定男子可以再婚,但应该不是随随便便的。为了不降低自己后代的种姓地位,一般只有在初婚不育时才无奈娶低种姓女子为婚。可见,同种姓为婚,或者说平等者为婚是古代印度社会常规性的婚姻。这也纠正了传统偏激的观点,古代印度,高种姓男人娶低种姓女人,体现了印度文化中妇女就是生育的机器,就是男人的玩物等观点。不可否认,这些问题在古代印度社会是存在的,但主流的婚姻价值观念和法律制度并非如此,这一点应当首先肯定。同时,在古代社会婚姻首先是传宗接代,这几乎是所有民族的观念,不能以女人生育来否定婚姻中女人的地位。
其次是禁止彩礼的婚姻规定。《摩奴法典》禁止买卖婚姻和抢夺霸占婚姻。法典第三卷第51条认为,有理智的父亲不应因其女儿出嫁而取得报酬,即使很微少的报酬。因为由于贪欲而收取报酬的人,就是出卖自己女儿灵魂的人。[7]该规定讲的是,因女儿婚姻收取彩礼将会增加女儿的“恶业”,以至于今生和来世生活都不幸福。如果我们从世俗生活角度理解,则可能是怕女儿婚后因彩礼问题给婆家造成举债、贫困,由此引发各种矛盾。不仅为婚后家庭生活带来困难,还可能由此导致婆家各种矛盾,甚至不幸事件和家庭矛盾纠纷,由此使得女儿在婆家人格地位受到贬低,进而导致生活不幸福。法典第三卷第23条还明确规定所有种姓婚姻禁止罗刹式婚姻,即禁止暴力抢婚。[8]
《摩奴法典》还认为婚姻为神合之婚,没有姻缘就不会结成夫妻,因此,他人粗暴干涉婚姻是违背神的意志。同时,既然婚姻是神合之婚,就不允许离婚。因此,法典明确规定,禁止离婚。法典规定:“相敬相爱,白头到老应该理解为夫妇之间最高的法。”[9]
再次是平等的家庭关系。《摩奴法典》对女人的地位予以高度重视。法典第三卷第56条明确规定:“哪里的妇女受到礼遇,天神就喜欢;哪里的妇女不受礼遇,一切法事就白做。”[10]法事就是佛教的敬神活动。也就是说,只要女人不受尊重,天神就会降灾到那里,因为天神对那里不尊重妇女现象不高兴。第三卷第57条规定:“谁家女眷忧愁,谁家就立即毁灭;谁家的女眷高兴,谁家就永远上升。”[11]第三卷第60条规定:“哪家的丈夫或主人为妻子所满意,而妻子也同样为丈夫或主人所满意,哪里就永远有福气。”[12]看来,家庭中夫妻一定要和睦,女人必须受到丈夫及丈夫家人的尊重。不仅如此,《摩奴法典》对于家庭中妇女的财产也进行特别规定并予以保护。法典第三卷第52条明确规定,如果家庭或亲族中有利令智昏者霸占女人的财产、车辆和衣物时,这些人会被神打入地狱。[13]至于第五卷中规定的妇女要做家务和夫死随子的规定,只能说明当时家庭中由男人来主导;或者说,家长或户主一般不是女性,这并非就是男女不平等。
最后是维护种姓制的继承制度。《摩奴法典》规定,继承的原则是从母亲,即妻子的地位越高,其子女继承的财产份额就越多。譬如,一个婆罗门阶层的男人娶了婆罗门、刹帝利、吠舍、首陀罗四个阶层的妻子,这四个妻子分别给他生了一个男孩,那么,这四个男孩最后继承其父亲遗产时,他们是按照各自母亲身份地位的高低,取得不同的继承份额,分得比例依次为四份、三份、两份、一份。这体现了维护种姓制度的要求。《摩奴法典》还规定,同一个母亲生的孩子,长子享有的继承份额要多于其他儿子。关于女儿的继承权问题,法典也明确进行了规定。对于有儿子的家庭,“如果儿子出生在女儿受封之后,那女儿与儿子平分家产”[14]。若儿子长于女儿,或者女儿未受封,则“兄弟们应该从各自的那一份中拿出四分之一分别给本种姓的未婚姐妹;不愿者就会丧失种性”[15]。对于没有儿子的人,其家产应由其外孙继承。[16]可见,在继承问题上,古代印度法依然保护女性的继承权。
总之,由于关注灵魂“善业”的增加,导致对确保婚姻家庭幸福的许多规定,都体现出了尊重妇女的倾向,这是古代东方其他世俗社会的法律制度和法制理念所不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