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带一路”法制寻踪:亚欧法制文明精义及其嬗变
- 陈鹏飞
- 4022字
- 2022-08-02 15:36:32
四、古代印度刑事司法中的闪光点
古代印度法在犯罪与刑罚方面,不仅表现出高度的抽象性,同时在诉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强烈的人文主义关怀。
受宗教因果关系哲学思想的影响,《摩奴法典》的刑事法律很少出现同态复仇和血亲复仇的现象,而且对犯罪规定也极为抽象。法典第八卷第332条规定:“在物主面前,强夺物品为抢夺,物主不在时为偷窃。”[35]对当时的强夺罪和偷窃罪给予了极为抽象的概括性规定,已远远不是《汉穆拉比法典》那种原始习惯判例性的汇编,甚至接近当代的立法水平。法典对犯罪概念也进行了抽象界定,认为犯罪是犯者操行不当引起的,不但应给予肉体上的惩罚,而且还要诅咒他来世遭到报应。在这个犯罪概念中,犯罪是一种客观行为,行为的结果达到了应当受到惩罚和诅咒的地步并对社会有相当的危害性,以至于今生和来世都洗不清其罪过。这种犯罪的客观性、社会危害性、罪过等特征,也恰恰是近代以来刑法学家们所强调的。这与近现代以来刑法中犯罪构成要件强调的主观危害性、客观现实性、主体、客体四个要件基本类似。足见当时印度法律学理观念已经达到了相当高的发展阶段。
《摩奴法典》不仅在犯罪和罪名方面学理发达,甚至已经有了今天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之规定。法典第八卷第349条规定:“当自卫的时候,当祭礼受到损害的时候,当妇女和婆罗门遭剑凌辱的时候,依法而杀,杀者无罪。”[36]这里的自卫就是正当防卫,到底什么是正当防卫,我们没有见到法典进行详细规定。但既然有“自卫”之规定,当时的正当防卫肯定有通俗的观念。比如,本条规定在妇女遭遇凌辱时,依法杀之而无罪。这一规定完全符合当代正当防卫标准。不法侵害正在实施;受害者遭到了不正当的侵害;依法而杀,说明防卫不可随意实施。这都与当代正当防卫要求一致。
在刑罚方面,虽然法典也规定了死刑,但受宗教观念影响,法典规定了以修道的苦行或者以金钱赎命的刑罚制度。法典规定:杀害婆罗门要受戒十二年,杀害刹帝利要受戒三年,同时,均赔偿一千头母牛和一头公牛;杀害吠舍要受戒一年,赔偿一千头母牛,一头公牛;杀害首陀罗要受戒六个月,赔偿母牛十头,公牛一头。受种姓制度影响,这些规定,显然同命不同价。但不轻易使用死刑却体现了对人生命的珍爱,希望犯罪者通过苦行自省,减轻灵魂“恶业”,以便来世不危害社会,具有当代教育刑罚的性质。这种刑罚规定曾经对我国藏区影响很深。今天,在实现了人人平等,同命同价的基础上,特定范围内的赔命制度,有利于顺利解决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有利于在轻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和受害人达成一定的和解,有利于消除人们对加害人的仇视心态。
最后是司法审判问题。古代印度法在司法审判中有两个突出特点值得我们注意。一是注重调解,二是注重证据。法典规定:“国王应该以此规则借助证人和其他证据作判决,调解互相争执的人们之间的事情。”[37]也就是说在司法审判中不仅要判决,还要调解。这里的调解到底是先进行调解然后再判决,还是判决要达到双方口服心服,不伤和气?根据法典浓郁的宗教、道德、人伦等观念,我们感到二者均包含。如此,古代印度的诉讼颇有中国古代孔子的无讼观念。用今天的话讲,就是判决要达到真正的案结事息,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
在司法审判中首先要追求公平正义。《摩奴法典》以神启的方式告诫国王,一旦刑罚不公,执行错误,不仅所有种姓都会败坏,甚至天、地、空三界都会由此打破,发生分裂。[38]为了做到公正,古代印度法强调要任命精通一切学问又廉洁聪明的人出任审判官。审判要讲证据,尤其是对于认证的要求极为严格。虽然法典不排斥任何人作证,但对于“有利害关系的人,亲戚,同伙,仇人,被判过罪的人,病人和有罪的人都不得作证人”[39]。所有作证的人都必须讲真话,否则就会大减功德,灵魂的业力大大减少。“证人们应该头顶土块,项戴花环,身着红衣,再让他们以各自的功德起誓之后据实证据。”[40]审判中还要考虑到作案的真实动机、作案时间和地点,并且考虑作案人的能力和罪过。[41]如果证言有分歧,以多数人证言为依据,或以高种姓人的证言为依据。神明裁判是在没有证人或缺乏必要证据时才使用,它以对神的宣誓和其他神明裁断方式来判决案件。在受“业力轮回”深度影响的宗教国度,人们对神灵非常虔诚,发誓的神明裁判属于良心道德的审判。
总之,《摩奴法典》的刑事司法制度充满着人文主义关怀精神,充满着对公平正义的诉求。可以说,这些精神不仅是《摩奴法典》的精义所在,也是其支撑印度法系的核心理念,对印度和南亚产生了深远影响,也丰富了我国传统法文化的思想内涵。
[1] 吠陀在古代印度梵语中表示知识的意思。
[2] 所列八种苦为通说,各经记载略有出入。比如,《增一阿经》(第17卷)在这八苦之外,又增加了“忧悲苦恼”。
[3] 关于这个形成时间,学界有争议。古代印度历史观念稍差,以至于印度法系的经典《摩奴法典》形成时间也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法国学者迭朗善认为法典内容形成于公元前13世纪。英国学者比勒尔认为该法典形成于公元前2世纪到公元2世纪。[法]迭朗善译:《摩奴法典》,马香雪转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译序。法典形成于公元前13世纪的观点很难成立。至少说公元前13世纪印度婆罗门教尚未形成,更不用说印度原始佛教的形成。如此,法典中的种姓制度和原始佛教思想又从何谈起?这种提法显然不成立。还有,印度人自己的观点是形成于公元3世纪。这个观点从法典内容的积淀方面讲没任何问题,但公元3世纪,来自北方的民族所建立的贵霜王朝已经开始内乱分裂。无论从加强政治统治、经济还是社会发展各方面讲,都很难有颁布一部法典的强烈动机和能力。至于比勒尔的观点,学界诸多学者认为比较合适。但也未必,因为公元前2世纪至公元2世纪是印度从孔雀王朝到贵霜王朝过渡的时期,社会发展基本上是一个较为动乱的时代。我们认为公元前324年至公元前188年存在的孔雀王朝,尤其阿育王时期(前304—前232年)是孔雀王朝鼎盛时期,是该法典成熟和最为需要的时期。一方面,孔雀王朝是印度本土民族建立的王朝,无论对传统的婆罗门文化还是新兴的佛教文化都很重视。这对该王朝在几十年内整理出一部法典奠定了文化基础。另一方面,当时国土不仅包括整个印度半岛,还包括德干高原以及远达阿拉伯海的广大地域。当时的政治统治非常需要一部统一的法典。此外,就法典内容而言,当时不仅有四大种姓制度,还包含很多种姓制度。这与当时急需规定更多种姓,以容纳外来民族是十分吻合的。因此,我们认为该法典形成并公布于公元前3世纪是最符合印度历史实情的。
[4]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1页。
[5]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6]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
[7] 蒋忠新将该条翻译为:“姑娘的父亲若有知识就不应该接受彩礼,即使极少;因贪而接受彩礼的人就会成为出卖后代的人。”当然,法典第九卷第98条也认为:“嫁女儿者不得收彩礼,即使他是首陀罗;因为,收彩礼就是变相出卖女儿。”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页、第185页。
[8] 但是该卷第26条又指出,这种婚姻“相传对于刹帝利是合法的”,大概是生活中很少见,因而用了“相传”二字。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3页。
[9]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5页。
[10]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11]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12]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6页。
[13]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5页。
[14]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15]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7页。
[16]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88页。
[17] 林文君:《咸阳首次发现古印度“孔雀王朝”银币》,载《收藏》2010年第5期。
[18] 转引自方国瑜:《中国西南历史地理考释》(上册),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页。
[19] (汉)司马迁:《史记》,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2995页。
[20] Radha Kumud Mookejri,Indian shipping:A History of the Sea-borne Trade and Maritime Activity of the Indians from the Earliest Time,1962.pp.72-73.
[21] 陈希育:《古代印度帆船对东南亚的航海与贸易》,载《南洋问题研究》1990年第2期。
[22]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4页。
[23]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3页。
[24] [德]马克思:《资本主义生产以前各形态》,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7页。
[25]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26]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27]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28]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8页。
[29]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0页。
[30]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9页。
[31] 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1页。
[32]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33] 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34] 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5页。
[35] [法]迭朗善译,马香雪转译:《摩奴法典》,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202页。蒋忠新在翻译时将该条翻译为:“当众强行是强盗行为;背着人干以及干了以后矢口否认是偷盗行为。”基本意思没有变化。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9页。
[36]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70页。
[37]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6页。
[38]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20页。
[39]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5页。
[40] 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63页。
[41] 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