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物业税的税收优惠

根据香港《税务条例》及有关法例规定,物业税有如下减免和扣除:

一、豁免物业

(1)政府及领事的物业。香港政府作为业主时,该物业豁免物业税。根据领事关系条例拥有并实际作为领事活动用途的物业,可豁免物业税。

(2)供商业公司业主作业务用途的物业,如其应课税物业收益已包括在利得税利润内,或物业由业主自有作商业用途,则该物业可豁免物业税,若该公司没有申请免税,则可将已缴付的物业税从已评定的利得税中扣除。享受物业税豁免规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公司占有的物业是为了获取应纳利得税的利润,其商业所获取的收益包括从物业获得的收益;

②公司从物业所获得的收益已列入利得税的利润缴纳利得税。

(3)闲置物业。对于闲置(即在稽征年度某些时候未被占用)物业,其应付的物业税可按闲置时间占课税的年度时间扣减。

(4)业主自住楼宇。在某个稽征年度业主专为居住目的而占用了一幢楼宇,则该楼宇可豁免物业税。如果业主按整个稽征年度不符合免税规定,则可以时间比例为基础,根据有资格减税的天数计算应减税额。如果该幢楼宇由几个业主共同所有,则按照各人享有的权益部分分摊应缴税金和分别计算免税数额。个人如果将他的部分物业作为经营所用,部分作居住用,则不能享受业主自住免税,只能将有关业务用途的物业税从它的应付利得税中扣除。

(5)家庭、家族或堂的物业。家庭、家族或堂的物业可豁免物业税,但该物业必须得到证明。

(6)任何属公性质的慈善机构或信托,均可免缴纳物业税。

(7)行政长官会同行政会议可豁免任何人、办事处或机构缴付应征收的物业税款的全部或任何部分。

二、可扣除费用

(1)由业主负责支付的差饷。

(2)来自应课税物业的收入,但无法收取的租金(如已扣除无法收取的租金但其后收回,则须纳入在收回款项年度的应评税值内)。

(3)20%免税额作为修理费及其他开支费用。这是一个不论实际开支数目大小而规定的划一扣除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