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薪俸税的征税范围

香港《税务条例》规定,凡是来自或获自在香港任职、受雇及退休金的入息均须缴纳薪俸税。

一、确定收入来源的一般原则

来自或获自香港的入息,包括所有因在香港服务而获得的收入。

(1)如果职业的来源基本在香港,不管在哪里提供服务的全部报酬都在薪俸税的范围内。但若所有的职业服务都是在香港以外提供的,尽管收入的基本来源在香港,也不属薪俸税的范围。政府雇员、海员和航空人员则另有规定。

(2)如果职业的来源基本在香港以外,在香港工作的报酬属薪俸税的范围之内,包括在香港执行任务时的假期工资。但是,假如某人在香港逗留期间服务,只要在稽征年度中不超过60天,则对他的任何报酬不征薪俸税。但此人必须是一个去香港的访问者,而不是在香港有某种形式的永久性基地但大部分时间在国外做业务的人。

二、入息的含义

入息包括各种收入,具体收入主要包括:

(1)受雇在香港工作而取得收入,包括薪金、工资、奖金、津贴、慰劳金、手续费。

(2)退休金的收益。在香港,退休金通常采用公职金制度,也就是说,退休金由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雇员退休时,就可以领取退休金。

一般情况下,任何属于公职金或退休金计划所收到的款项,均作为应课税收入,缴纳薪俸税,而不论该款项是在受雇期间或离职后获得还是以换算年金方式取得的。

(3)雇主免费提供的寓所租住,或雇主以低于租赁价值的房租提供住房时,对租赁价值与房租的差额部分,评税时的计算方法是按雇员薪酬税数的10%作为该寓所的租值,这个租值要加到薪酬中一并缴税。

(4)任何行使、转让、放弃认购股份而得的利润,而不管有关公司是否为纳税人的雇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