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的维度:近代中国婚姻文化的嬗变(1860~1930)
- 王栋亮
- 4685字
- 2024-02-04 18:46:55
小结
从意识形态的角度看,清承明制继续宣扬程朱理学以实现对社会思想的控制,而且为了显示异族统治的合法性,清代对于程朱理学的贯彻更为彻底。对于两性伦理,继续维护男尊女卑的观念,推行片面贞操观;对于婚姻,依然保护宗法家族的权益,维护家长对于子女的主婚权。
婚姻无论体现父母的意志还是子女的意愿,父母的首肯是婚姻成立的必要条件,它成为子女结婚无法逾越的门槛。在以父权为主导的婚姻中,门第与财富是择偶必须权衡的两个重要条件,即使偶有打破门第观的事例,也是以男子先期具备了实现功名利禄的潜质为前提。婚姻择配讲究门第和财富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它早已被流俗所造成的危害所淹没。从两性伦理看,女性贞操观是其特征的集中体现。女性的贞节不仅同其生命紧密联系在一起,同时也是光耀门庭的资本,有些家族为了博取虚名不惜残害女性的生命。与之相反,有些女性不顾父母的反对慷慨赴死,其目的就是为了自己能青史留名。无论是出于主动或是被动,片面贞节观已成为戕害女性生命,影响人生幸福的巨大障碍。
制度的压制并不能完全抹杀两性情感的存在。当时一些文人以文学作品为思想武器严厉鞭挞包办婚姻,宣扬个人旨趣相结合的爱情婚姻观。青春萌动的青年男女往往通过各种手段互通往来,私订终身。与此同时,一批文人从先秦儒家汲取有益的元素批判现行婚制与伦理的弊害。他们同情妇女的悲惨处境,批判片面贞操观的非理性,主张婚姻要体现当事人的意愿,甚至倡导两性爱情的结合。虽然他们的观点在当时看来过于偏激或前卫,缺乏现实的基础,但其思想中所体现的两性平等的愿望,无疑是人性复苏的象征。
[1] 何炳棣:《清代在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性》,《清史译文》1980年第1期,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资料室编印。
[2] 罗梅君:《北京的生育婚姻和丧葬》,中华书局,2007。
[3] 张晓蓓:《清代婚姻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博士论文,绪论第1页。
[4]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第204页。
[5]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第204页。
[6] 《宜兴篠里任氏家谱》卷25《婚娶议》,1948年稿本。
[7] (清)张应昌编《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第831页。
[8] 冯尔康、常建华:《清人社会生活》,天津人民出版社,1990,第221页。
[9] 田涛、郑秦点校《大清律例》,法律出版社,1999,第212、208页。
[10] 《华阳邵氏宗谱》卷4,《潭渡孝里黄氏家训》,1947年稿本。
[11] (清)余治辑《得一录》卷9,1868年序版。
[12] (清)龚炜:《巢林笔谈》,中华书局,1981,第56页。
[13] (清)徐珂:《清稗类钞》(5),中华书局,1984,第2051页。
[14] 《浙江通志》卷100《风俗》,乾隆元年(1736)刻本。
[15] 《祁门县志》卷5《风俗》,道光七年(1827)刻本。
[16] 《石首县志》卷8,乾隆六十年(1795)刻本。
[17] 《崇明县志》卷4《风俗》,光绪七年(1881)刻本。
[18] 胡朴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上),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
[19] (清)张应昌编《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第783。
[20] (清)吴翟辑撰,刘梦芙点校《茗州吴氏家典》,黄山书社,2006,第23页。
[21] (清)石金成:《传家宝全集》(1),线装书局,2008,第96页。
[22] 陈一筠:《情感与婚姻》,中国协和医科大学出版社,2003,第61页。
[23] 《邯郸县志》卷6《风土志·礼俗》,1939年重修续志。
[24] 《镇海县志》卷3《风俗》,光绪五年(1879)刊本。
[25]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61页。
[26] 《诸暨县志》卷17,宣统三年(1911)刊本。
[27] (清)孙希旦撰《礼记集解》,中华书局,1989,第1417页。
[28] (明)谢肇淛:《五杂俎》,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第301页。
[29] 《上虞县志》卷2《舆地志·风俗》,康熙十年(1671)刻本。
[30] 《桂阳县志》卷10,嘉庆二十二年(1817)刻本。
[31] 《博罗县志》卷9,乾隆二十八年(1763)刻本。
[32] 《内乡县志》卷5《风俗志》,康熙三十二年(1693)刻本。
[33] 《邵府武志》卷9《风俗》,光绪二十六年(1900)刻本。
[34] (清)张应昌编《清诗铎》中华书局,1960,第841页。
[35] 《善化县志》卷16,岳麓书社,2010。
[36] 金安平:《合肥四姐妹》,凌云岚、杨早译,三联书店,2007,第1、5页。
[37]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5册),中华书局,1984,第2108页。
[38] 车吉心、王育济主编《中华野史》(清朝卷五),泰山出版社,2000,第5128页。
[39]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5册),中华书局,1984,第2095~2096页。
[40] 胡朴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第388页。
[41] 胡朴安编《中华全国风俗志》,河北人民出版社,1986,第387页。
[42] 《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57页。
[43] (清)方苞:《方苞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105页。
[44] 吕思勉先生对“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一语提出了自己的独立见解。他认识,此语出自程氏《外书》,但该典籍却不如《遗书》可信度高。而且,程氏的本义是强调妇女不能失节,并不是主张妇女不能再嫁,这是后世对其的误解。笔者认为,吕思勉先生的观点颇有见地。从宋代妇女包括程氏家族的妇女依然再醮的普遍行为看,是符合实际的。(参见吕思勉《中国文化思想史九种》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第247页。)
[45] (清)魏象枢:《寒松堂集》,山西人民出版社,1992,第729页。
[46] 〔美〕芦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秦立彦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第38~41页。
[47]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387页;〔美〕芦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秦立彦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第38~41页。
[48] 《清实录》(3),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400~401页。
[49] 参见《清实录》(3),中华书局,1985年影印版,第1060页;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403。
[50] (清)程含章:《咨访各厅州县地方情形札》,《岭南续集》,清道光元年刻本。
[51] (清)徐栋辑:《保甲书》卷3,《请设立乡官乡铎议》,清光二十八年楚兴国、李炜校刻本。
[52] 王相,山东诸城人,生卒年待考,副贡。康熙五十六年(1717)任平和知县,任内主持编纂了《平和县志》,至今保存完好。
[53] (清)王相笺注《校订女四书集注》(下),日本筑波大学馆藏。
[54] 参见(清)蓝鼎元撰,蒋炳钊、王钿点校《鹿州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
[55] 参见(清)陈宏谟《养正遗归·教女遗规》,广西省乡贤遗著编印委员会编印,1943。
[56] 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曲阜孔府档案史料选编》第3编第1册,齐鲁书社,1988,第50页。
[57] 《宝应刘氏家谱》,《谱例》,道光三十年世德堂刻本。
[58] 《山阴安昌徐氏宗谱》卷2《义庄条规》,光绪十年木刻本。
[59] 沈之奇注《大清律辑注》(上),法律出版社,2000,第264页。
[60] 曹续祖:《再醮不得为继妻论》,来新夏主编《清朝经世文编》卷65,学苑出版社,2011。
[61] (清)龚炜:《巢林笔谈》,中华书局,1981,第45页。
[62] (清)俞正燮著,涂小马等校点《癸巳类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441页。
[63] 〔美〕芦苇菁著《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秦立彦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第4~6章。
[64] 《诸城县志》卷11,乾隆二十九年刻本。
[65] 《湖州府志》卷29《舆地略·风俗》,同治十三年刻本。
[66] 《余杭县志》卷37《风俗》,嘉庆十三年刻本,1919年重修。
[67] 《宁国府志》卷9《舆地志·风俗》,嘉庆二十年补修,1919年重印本。
[68] 《顺德县志》卷1《舆地略·风俗》,民国十八年刊本。
[69] 《永春州志》卷7《风土·风俗》,乾隆五十二年刊本。
[70] (清)朱轼:《三父辨》,《朱文端公集》卷3,古唐朱氏古欢斋,清同治10年刻本。
[71] (清)钱泳:《履园丛话》,中华书局,1979,第612页。
[72] (清)钱仪吉:《碑传集》(12),中华书局,1993,第4410页。
[73] (清)张士元:《书沈节妇事》,《嘉树山房集》卷11,清光绪4年刻本。
[74] 温文芳:《晚清孀妇再醮婚姻状况的研究与思考——〈申报〉(1899~1909)孀妇典型案例的研究》,《江苏社会科学》2007年第5期。
[75] 《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756,(刑部)户律婚姻,光绪戊戌年冬月版。
[76]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438~458页
[77] 姜涛:《中国近代人口史》,浙江人民出版社,1993,第300页。
[78] 张书才主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7),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第383页。
[79] (清)赵翼:《簷曝杂记》,《簷曝杂记·竹叶亭杂记》,中华书局,1982,第76页。
[80] 上海博物馆图书资料室编《上海碑刻资料选辑》,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第450页。
[81] (清)蓝鼎元:《贞节汪太君传》,《鹿洲初集》卷9,《鹿洲全集》,厦门大学出版社,1998,第182页。
[82] (清)刘大櫆:《刘大櫆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90,第217页。
[83] 俞樾纂《上海县志》卷24,清同治十一年刊本,见《中国方志丛书》,台湾成文出版社,1967。
[84] 《昌图府志》第5章《风俗志》,宣统二年刊本。
[85] 《拍案惊奇》第20卷中记载,一位萧姓秀才,命中注定可考中状元,以至于阴间的灵官小鬼都因畏惧而避让。但一次偶然的机会,他被人拉去代写了一份休书,结果受到天谴,被减去了爵禄。
[86] 陈鹏:《中国婚姻史稿》,中华书局,2005,第589页。
[87] 梁治平主编,郭成伟、田涛点校《明清公牍秘本五种》,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第85页。
[88]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21页。
[89] 郭松义:《中国妇女通史》(清代卷),杭州出版社,2010,第271页。
[90] 《莆田县志》卷2《舆地·风俗》,乾隆二十三年年刻本。
[91] (清)方苞:《方苞集》,上海古籍出版社,1983,第128页。
[92] 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商务印书馆,2000,第526页;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第166、264页。
[93] 周振甫注《诗经译注》,中华书局,2002,第1~2页。
[94] 赵光勇编《汉魏六朝乐府观止》,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1998,第478页。
[95] 唐代红叶题诗的传说可见孟棨《本事诗》;王铚:《补侍儿小名录》;范摅:《云溪友议》卷10;孙宪光:《北梦琐言》;刘斧:《青琐高议·流红记》。
[96] 刘大杰编《红楼梦的思想与人物》,古典文学出版社,1956,第35页。
[97] (清)曹雪芹:《红楼梦》,人民文学出版社,2000,第341页。
[98] 董家遵:《中国婚姻家庭史》,学林出版社,1999,第189页。
[99] 徐珂编撰《清稗类钞》(第5册),中华书局,1984,第2045、2074~2075、2114页。
[100] 王跃生:《清代中期婚姻冲突透析》,社科文献出版社,2003,第4、63~64页。
[101] (明)李贽:《焚书》,中华书局,1974,第59页。
[102] (明)李贽:《焚书》,中华书局,1974,第194~195页。
[103] 《李卓吾先生批评红拂记》,转引自朱谦之著《李贽:十六世纪中国反封建思想的先驱者》,湖北人民出版社,1957,第44页。
[104] (明)李贽:《藏书》,中华书局,1974,第2104页
[105] (清)张履祥:《杨园先生全集》,中华书局,2002,第1367~1368页。
[106]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马克思恩格斯选集》(4),人民出版社,1972,第60页。
[107] 另可参见(南朝)徐陵著《玉台新咏》,世界书局,1935,第43页。
[108] (清)俞正燮著,涂小马等校点《癸巳存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108页。
[109] (清)俞正燮著,涂小马等校点《癸巳存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109页。
[110] (清)俞正燮著,涂小马等校点《癸巳存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109页。
[111] (清)毛奇龄:《西河文集》,台北商务印书馆,1968,第1590~1591页。
[112] 〔美〕芦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秦立彦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12,第233页。
[113] (清)袁枚:《袁枚全集》(5),江苏古籍出版社,1993,第59~60页。
[114] (清)钱大昕:《答问五》,《潜研堂文集》卷8,清嘉庆11年刻本。
[115] (清)俞正燮,涂小马等校点《癸巳存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440页。
[116] (清)俞正燮著,涂小马等校点《癸巳存稿》,辽宁教育出版社,2003,第442页。
[117] (清)吴翟撰,刘梦芙点校《茗州吴氏家典》,黄山书社,2006,第22页。
[118] 冯友兰:《冯友兰文集》(10),长春出版社,2008,第3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