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分析研判

1989年10月13日晚上9时20分,在姜桥村村部10·12案件全体参战民警都集中在这里,正在召开案件侦破工作第一次会议,曾毅主持会议。

曾毅说:“经过一天的工作,大家对案件的基本情况有了初步的了解。10.12案件仅从现场表象来看并不复杂,看上去就是一起典型的拦路强奸、抢劫、杀人案件。受害人与凶手偶遇惨遭杀害,犯罪嫌疑人应该是附近的村民。

姜桥村地处偏僻,交通闭塞不可能有外来的犯罪分子潜入作案。侦破此案的范围很小,侦破难度不大,只要我们的侦查工作跟上去,应该在短时间内就可以破案了。

这种情绪在一些同志身上已经流露出来,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这起案件并不是像我们从表面上看起来那么简单。

如果大家再仔细地把现场分析透彻,就可能发现案件隐藏在深处诡秘的地方。接下来先把今天的工作情况汇总一下,然后研究工作部署。”

技术组首先发言。陈宝强说:“今天早上警犬‘阿豹’工作状态良好,由于犯罪嫌疑人直接实施犯罪的第一现场遭到多人的踩踏,没有办法提取到犯罪嫌疑人的嗅源,只能提取受害人嗅源进行追踪,以查清受害人进入现场的路径。

‘阿豹’沿着村前的那条土路向西南方向追踪了3600米,走到宁涟公路边,嗅源消失,‘阿豹’停止追踪。

这条土路是村里到乡政府的唯一通道,宽2.8米。‘阿豹’始终是沿着土路的左侧追踪。在正常的情况下,人们夜间赶路,都会走在路的中间或者左右摆动。

如果没有外界因素干扰,不可能出现在几公里范围内都沿着一边行走的情况。

我认为受害人可能是与他人同行。由于某种原因受害人与同行的人始终保持一定的距离。出现这种情况既可能是受害人受到威胁胁迫,也可能是故意躲避。

接着我带‘阿豹’又来到第二现场及水塘抛尸现场,想引导‘阿豹’向东进行反向追踪,‘阿豹’在原地不动,没有任何反应。

据此可以初步认定,受害人应该是从公路方向过来的,刚进入到第一现场就遇害了,没有进入村庄。”

王斌说:“从尸表检验情况来看,受害人的脸部、胸部、腹部多处有瘀青,疑似拳击伤。

受害人眼睑、鼻子、口腔出血。颈部有明显卡压痕迹,解剖后发现颈部、胃部、肺部有出血点,死亡原因是窒息死亡。腹腔内无大量积水,受害人是死亡后被抛入水塘的。

胃溶液化验无毒物和其他药物成分。胃溶液检测,受害人死亡时间距离最后一餐6小时左右。

受害人身前遭到性侵害,身上出现多处抵抗伤。受害人的指甲里发现有血液成分,可以判断凶手的身体某个部位被受害人抓伤。

受害人身上没有发现陈旧性伤痕,反映出受害人在失踪期间没有受到暴力控制和虐待。这说明受害人在此期间行动可能是自由的。”

陈凯说:“在原始现场,也就是第一现场发现有明显的打斗痕迹,地面的草地和落叶有压痕,还发现有许多毛发,这应该是在相互厮打过程中留下的。

现场反映出受害人在受到侵害的时候反抗激烈,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心狠手辣。犯罪嫌疑人在强暴受害人的同时,还残忍地将其杀害,这不仅说明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有强烈的占有欲,而且还有可怕的报复心理。

犯罪嫌疑人杀害受害人以后就应该直接逃离现场,但是犯罪嫌疑人却继续扒光受害人的衣服,裸体将其抛入水塘里,这完全是一个多余的犯罪动作。

从这里可以看出犯罪嫌疑人已经将受害人杀害了,却仍然要对受害人继续进行侮辱,就是为了满足其强烈报复侮辱受害人的犯罪心理。

在第二现场也就是水塘里,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的尸体抛入水中以后,还走到水塘里将尸体推向深水区。

犯罪嫌疑人就是想通过这些做法,让人们感觉到受害人是在遭到暴力侵害以后,含恨溺水死亡的假象。

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暴力犯罪以后,还伪造现场,从这一点就可以看出,我们所面临的对手非常狡猾,在排查过程中要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不能被犯罪嫌疑人的假象所迷惑。”

仲安华说:“受害人在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拼死反抗,对犯罪嫌疑人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在凶手身体暴露的部位可能有抓痕,大家在排查的时候,要注意发现有这些特征的对象。

犯罪嫌疑人在杀人以后又伪造了一个溺水死亡的现场,其真正目的就是要掩盖杀人灭口的真相。

犯罪嫌疑人和死者是认识的,大家注意我在这里用的是认识而不是熟悉,因为这个案件本身具有它的特殊性。

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判断,从警犬追踪受害人的行进路线就可以看出来,受害人在行走的过程中始终走在路的一边,与犯罪嫌疑人保持一定的距离。

所以我说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可能是认识而不是熟悉,相互之间还可能存在一定的排斥性。

受害人是在失踪几天后回家的时候遇害的,在这几天里死者和谁在一起,有可能是她的未婚夫,也可能是在途中偶遇的人。

受害人在与这种人几天的交往过程中相互认识了,但是称不上是熟悉,否则的话受害人就不会惨遭杀害。

由于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相互认识,犯罪嫌疑人在实施性犯罪的同时必然会想到杀人灭口。

所以从单纯的技术角度来分析,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是相识的,而不是陌生的过路人。

宝强提出的观点要引起我们的重视。他所说的侦查范围更大,犯罪嫌疑人既可能是去车站接他的未婚夫,也可能是从村里冒出来的小流氓,更不能排除是受害人在回家的路上偶遇的人。

这个人很有可能就是陪伴受害人几天的那个人。这个人的排查范围很大,也很难确定。

他既可能是从省城一直尾随而来的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受害人在乘车途中认识的同行人;更可能是到淮阴以后与其一起返乡的人。由于这个对象是不确定的,侦查工作难度很大。”

侦查组接着发言。张成雪说:“我们面上的排查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这个村的刑事案件虽然不多,但是村干部的防范意识很强。

村主任在我们还没有赶到现场的时候,就对村里人员流动情况进行了控制,我们进入以后很快就把该村的基本情况摸清楚了。

发现两个犯罪嫌疑人和一条重要线索。

犯罪嫌疑人吴新成、吴新建两个人都是有劣迹的。他们曾经因为调戏、侮辱妇女被行政拘留。

10.12案件发生的当天晚上,也就是10.12案件即将发生的前夕。吴新成和吴新建分别先后潜入她人家中进行作案,被事主及时发现呼喊示警后狼狈逃窜。

从正常的情况来看,犯罪嫌疑人作案以后是不敢直接地跑回家的,那样就会被随之追赶而来的村民抓获。

因此,吴新成、吴新建他们只能朝村外跑,先躲起来再说。

如果受害人在村头正好被吴新成、吴新建撞到了,对于已经欲火焚身无处发泄的两个人。怎么能轻易地放过这难得的好机会,必然要对受害人进行侵害。

在受害人拼命的反抗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可能将受害人打晕或者打死,然后继续实施性暴力。

在整个作案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应该是已经被受害人认出来了,促使犯罪嫌疑人杀人灭口。

犯罪嫌疑人将受害人杀害以后,为了掩盖是熟人或者当地人作案的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又将受害人的衣服扒光然后再扔到水塘里。

让人们感觉到,是受害人在回家的路上遇到歹徒受辱,心里无法承受而溺水死亡的假象,使他们能够逃避公安机关的调查。

10.12案件一个犯罪分子可以实施,也不排除两人共同作案的可能。目前犯罪嫌疑人已经潜逃。”

沈军说:“我们在调查中发现了一条重要线索是与受害人有直接关联的。

受害人姜宜芸与朱钦业虽然有婚约,而且这次姜宜芸回来就是准备正式订婚的。

但是,在调查中发现姜宜芸和朱钦业的关系随着双方聚少离多的时间推移,两人的关系不再像恋人那样紧密。感情的渐渐疏远,给第三者插足提供了条件。

姜宜芸的好朋友胡梅影是本村人,姜宜芸常年在外地打工,与未婚夫朱钦业的许多联系,都是通过胡梅影来进行交流的。

胡梅影很自然地就与朱钦业有更多的接触,并且准确地把握了朱钦业的心理变化。

特别是朱钦业到矿上工作以后,对胡梅影更加有吸引力。胡梅影在表面上是朱钦业和姜宜芸的中间人,来沟通双方的关系,实质上胡梅影已经悄悄地把自己投入之中。

在胡梅影的攻势面前,朱钦业沦陷了,很快两人就在外边同居了。这个情况胡梅影家长是知道的,朱钦业家长是否了解事情的发展,还没有来得及正面接触。估计应该是不知道的,否则男方不会在这个时候提出来定亲。

纸包不住火,姜宜芸的死亡,朱钦业的背叛,迟早都会被女方家里知道,那样女方家必然会对男方家进行疯狂的报复。要提前做好两家可能引发闹丧事件的发生。

10月5日朱钦业到车站去接姜宜芸,但是姜宜芸却莫名其妙地消失了。几天以后姜宜芸在村前被人杀害了,朱钦业又不见了踪影。朱钦业有实施犯罪的重大嫌疑。

因为只有朱钦业才具备使姜宜芸顺从,并且跟他到外地玩几天的条件,其他人是很难做到这一点的。

朱钦业之所以会把姜宜芸送到家门口才动手,可能有两个原因:

一是朱钦业与姜宜芸之间可能已经达成某种约定,回家会立即取消婚约,这样朱钦业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和胡梅影在一起共同生活了。但是,到了家门口姜宜芸反悔了,激起朱钦业杀人灭口。

二是姜宜芸并不知道朱钦业已经变心了,但是有所感觉因此就加大了对朱钦业的排斥。当朱钦业提出非分要求的时候,姜宜芸坚决地拒绝了。朱钦业在施暴的过程中把姜宜芸杀害了。

朱钦业实施犯罪有许多有利的条件,熟人不会引起熟人的警惕。

姜宜芸在心理上对朱钦业没有任何防范,这样才能够在深夜,与朱钦业在荒郊野外步行那么远的距离。如果是路遇的犯罪嫌疑人,受害人不可能也不敢与其在野外同行数公里。

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就在姜宜芸从南京回来的当天,胡梅影也离家出走了。胡梅影与朱钦业之间已经有了奸情,在同一天先后外出,应该是事先商量好的。

因为姜宜芸并不知道内情,就是朱钦业和胡梅影一起去接站,都不会引起姜宜芸的怀疑。当两个女人走到一起的时候,朱钦业必须尽快作出选择,二者必除其一。

胡梅影已经与朱钦业同居,可能已经怀孕,这样朱钦业必然会选择胡梅影,而抛弃有婚约的姜宜芸。

是好聚好散,还是通过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朱钦业选择了后者,残忍地将姜宜芸杀害了。追捕朱钦业和捉拿胡梅影是当务之急。”

曾毅说:“刚才大家把侦查工作情况简单地交流了一下,下面我们研究10.12案件侦查工作意见。请大家发言。”

陈宝强说:“从姜宜芸的行走路线来看,犯罪嫌疑人很可能就是与她同行的人。这个人与姜宜芸认识关系一般,两人之间可能还存在一定的排斥性。

在田间小路行走的过程中,姜宜芸始终走在路的一侧,可以看出来姜宜芸不愿意与同行的人有亲密的接触。”

陈凯说:“送姜宜芸回来的人与其有某种特殊的关系,姜宜芸不想让村里的人知道。所以他把姜宜芸送到村庄附近就返回了。这时从村里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发现了猎物,就实施了犯罪。”

仲安华说:“大家在排查的时候要注意发现有伤痕的犯罪嫌疑人。对那些表面上看起来比较老实,实质上心狠手辣的犯罪嫌疑人要高度关注。这样的对象在正常的情况下是不可能进入我们视线的。”

张成雪说:“我认为吴新成、吴新建参与作案的可能性比较大。

如果有人把受害人送到村头,认为不会发生什么意外就返回。凑巧就在这个时候犯罪未遂的吴新成、吴新建从村里跑出来。他们发现了受害人,在欲火未消的情况下,必然会对受害人下手。

当受害人受到暴力侵害时警告要告发的时候,凶手顿起歹念杀人灭口。这起案件既可能是一人单独作案,也可能是两人共同作案。”

沈军说:“对吴新成、吴新建要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追捕。吴新成、吴新建及时归案,既可以为10.12案件清除障碍,也可以及时打击现行犯罪稳定民心。

朱钦业有重大犯罪嫌疑,他具备作案的一切条件。但是有些方面暂时还不好解释。

为什么朱钦业把姜宜芸送到家门口才实施犯罪?

如果姜宜芸失踪的几天里都和朱钦业在一起,朱钦业完全可以在其他地方把姜宜芸杀害,那样暴露的风险会更小?

这些疑问不影响我们要立即追捕朱钦业。要全力做好布控和追捕工作,使朱钦业早日归案。

另外,姜宜芸从南京回来,有无尾随过来的犯罪分子?这个方向的侦查工作要迅速展开。

姜宜芸在外地打工已经三四年了,有无追求者?这些人与姜宜芸的关系怎么样?发展到什么程度?姜宜芸回家定亲会不会激化这些人的矛盾?

这些情况都需要去进一步调查清楚。总之,我们的侦查思路要宽一些,不能仅仅局限于目前掌握的这些情况。”

曾毅说:“刚才大家进行了交流,发表了很好的意见,下面我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10.12案件从现场的表面来看,案情并不复杂,如果我们深入剖析就会发现要侦破此案是有相当大的难度。

在正常的情况下,抛尸案件,首先是查到尸源,查清尸源就离查明案件的真相很近了。

这起案件具有它的特殊性。受害人是在突然失踪几天后,又出现在家门口被杀害的。这样尸体就很容易地被人们认出来了。

所以尽管查明尸源对案件侦破工作有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作用是有限的,并不能将犯罪嫌疑人带入我们的侦查视线。

受害人是在失踪几天以后遇害的,她生前活动范围无法确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基本上是未知数。现场直接认定犯罪的证据并不多,没有办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画像,侦查工作有相当大的难度。

案件虽然发生在姜桥村,不能排除犯罪分子过境杀人的可能。受害人生前接触人员的不确定性,增加了破案的难度。

尽管有诸多的不利因素,但是现场的一些客观反映也给我们侦查工作提供了一些非常有用的信息。受害人在失踪的几天里,没有受到伤害,她和谁在一起?在干什么?这就给我们留下了一定的侦查空间。

一是案件的性质,犯罪的动机是什么?

这是一起杀人、强奸、抢劫暴力性案件,社会恶性程度十分严重。

从现场作案过程来看,犯罪嫌疑人对受害人只有强烈的占有欲,并没有情感上的冲动,暴力手段十分明显和残忍。

受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拼死反抗反映出两者之间没有任何感情基础,即使相互认识也不是那种密切接触的人。

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肯定是认识的,否则犯罪嫌疑人没有必要在达到占有目的以后再杀人灭口。

从犯罪现场的选择上来看,现场并不适合作案,距离村庄很近,随时都有可能被村民发现。反映出犯罪嫌疑人作案是事先没有预谋的,是随机作案。

从现场处理的手段来看,犯罪嫌疑人在强奸杀人以后,还剥光受害人的衣服,抛尸水塘。反映出犯罪嫌疑人既有带走衣物延缓被发现的时间,还有一种要侮辱受害人的强烈的报复心理。

什么样的人会产生这样的心理状态,在排查的时候我们要特别注意。

犯罪嫌疑人作案后,没有藏匿尸体和毁容。这反映出犯罪嫌疑人即使和受害人认识,但是这种认识可能范围很有限。因此犯罪嫌疑人并不担心尸体被认出来以后会牵连到自己。

二、10.12案件侦查范围。

从行进路线上分析,犯罪嫌疑人可能来自四个方向。

1.受害人从南京返乡,可能被犯罪分子尾随。

2.受害人在淮阴车站被人接走。接走受害人的人可能是熟人(定亲对象),也可能是偶遇的人,以前根本就不认识。

3.受害人失踪几天在什么地方?与谁在一起却能够正常地返回?怎么样才能找到这个人?

4.受害人在村头遇害既可能是同行的人实施犯罪,也可能是村里出来的犯罪分子作案。

从实施犯罪的要素来看,要重点查清这样四方面的人。

1.受害人的定亲对象。定亲对象已经有了新欢,昔日恋人就成了包袱,必须清除障碍。

2.是从村里突然出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后杀人灭口。上述两种人已经进入了我们的侦查视线,下一步就是加大追捕力度,争取尽快将犯罪嫌疑人抓获归案。

3.从省城方向尾随过来的犯罪嫌疑人。这种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平时应该有某种联系。与10.12案件必然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只要侦查工作跟上去,就可以很快地发现目标。

4.在淮阴汽车总站偶遇的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在案发前可能根本就不认识,没有任何的联系。要找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难度最大。希望不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但是我们在思想上要有充分的准备。如果是这样的犯罪嫌疑人,只能从受害人失踪的时间里、空间里查找线索。

三、10.12案件侦查工作意见。当前侦查工作主要围绕四条线展开:

1.受害人生前工作单位。立即赶赴省城到受害人生前的工作单位,查清受害人在案发前有无反常迹象?受害人接触的追慕者中突然消失的犯罪嫌疑人?并且争取从受害人的遗物中发现一些破案线索。

2.沿着受害人回家的行走路线,一个站一个站的查,特别是从淮阴站出来以后的行走路线要反复查。争取在这条线上发现最后接触到受害人的见证人,进一步获取侦查线索。这一步有难度,但是很重要,工作一定要细,要深入下去。

3.受害人可能的落脚点。要查清受害人正常可能落脚的地方,亲朋好友等受害人可能去的地方都要查清。另外就是非正常落脚点,这个要通过出租车驾驶员来提供。

4.已经进入侦查视线的犯罪嫌疑人朱钦业、吴新成、吴新建,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抓获。

具体工作请沈队长、仲指导安排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