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2 成品保护管理

1.6.2.1 成品保护制度总述

制订成品保护措施的目的,是为了最大限度的消除和避免成品在施工过程中的污染和损坏,以保证业主的利益不受损失,达到降低成本及减少专业之间破坏造成的返工,保障工期目标和质量目标的实现。

根据以往工程的经验,总承包商将对现场成品保护负责,同时制订完善的成品保护和工序交接制度,来达到成品保护的目的。各专业分包商和指定分包商就成品保护责任向总承包商负责,总承包商统一向业主负责。工程开工后总承包商制订专项成品保护管理办法报监理审批,各专业分包商(含指定分包商)均需按照执行。

成品保护制度遵循的总的原则是:各分包商须负责各自的施工成品和半成品保护、下一道工序的施工须保护上一道工序的成品、区域成品交接制度。

1.6.2.2 现场成品保护制度

1.土方开挖和地下连续墙、结构施工阶段,场内施工单位较少,施工交叉情况简单。在这个阶段,成品保护组织采取分包商各自负责自身成品保护工作,对总包商负责的方法。总承包商根据各工序的具体情况要求分包商采取具体的成品保护措施。

2.机电和装修阶段施工交叉情况日益复杂,在遵循“各分包商须负责各自的施工成品和半成品保护”的原则下,总承包商将组织区域成品交接制度来保证成品不会损坏。主要体现为:根据不同阶段施工主要内容的不同,总承包商将安排主要施工内容的分包商负责施工区域内的所有成品保护。一道工序完成后,总承包商组织分包商确认房间现状后,将房间交接于下一道工序分包商,同时区域成品保护责任相应转移。

3.总承包商根据现场条件、专业系统、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进度制订成品保护方案,明确各分包对成品的交接和保护责任,确定主要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责任,以及总承包监督、协调分包单位的成品保护工作。

4.分包单位根据系统或专业施工进展情况,根据总包方的要求,制订相应的成品保护方案,并上报总承包单位审核备案。

5.现场材料的保护工作,由总承包单位的安全保卫部协助分包进行管理,分包接管或采购的成品、半成品应在施工区内的指定区域堆放,负责保管、使用,并且承担自身成品的保护责任。

6.区域内负责主要施工内容的分包商由总承包商指定负责施工区域的成品保护责任,其他施工单位进入施工需向总承包商申请施工许可证,填写施工许可单,在区域施工负责分包商处办理手续后方可进入。

7.如果分包单位不能按照总包单位的要求对自身施工成品、半成品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则成品、半成品的损坏由分包商自身承担责任。总包商认为有必要时,在通知分包商采取成品保护措施但仍未有彻底改进情况下,总包商将代其采取成品保护措施。相应措施费用总包商将按实际发生的两倍要求分包商以现金支票的方式支付,或直接从业主应支付分包商的月进度工程款中扣除(指定分包商)。

8.如果分包单位所负责成品保护的区域发生成品损坏,而分包商不能说明确切原因的情况下,成品损坏责任由负责该区域保护的分包商负责。如为自身施工成品,则分包商应该在总包指定时间内修复并且保证质量。如果为其他单位施工成品,则总包单位将会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该分包商负责,总包商将会直接从分包商月进度工程款中扣除。由于未能尽到成品保护责任,而导致直接或间接工期、成本等一切费用损失均由该分包商负责。

9.如果分包单位在施工时有意或无意损坏成品,或者由于分包商的过失直接或间接导致成品的损坏,此类成品损坏责任由此分包商负责。如为自身施工成品,则分包商应该在总包指定时间内修复并且保证质量。如果为其他单位施工成品,则总包单位将会安排其他单位进行施工,费用由该分包商负责,总包商将会直接从月进度工程款中扣除。由于此类未能尽到成品保护责任,而导致的直接或间接工期、成本等一切费用均由该分包商负责。

10.如果分包单位管理人员或工人在现场发生盗窃、损坏他人成品行为,总包方除追究由此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坏责任由分包方负责外,还将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手段。

1.6.2.3 各施工阶段成品保护重点

1.土方和地下连续墙施工阶段:周边毗邻建筑物,管道、道路的保护,地下连续墙的保护,锚杆端头保护,降水井保护,测量定位桩点。

2.结构施工阶段成品保护:底板及外墙防水,绑扎完成的钢筋,浇筑完成的混凝土,钢结构防火喷涂。

3.机电装修阶段成品保护重点:各房间防水,砌筑工程,机电预留管,机电管道,机电设备,装修吊顶、墙面、地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