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检复总说上

【题解】

检复,即检验复核。宋朝法律规定,对杀伤、非正常死亡、狱中死亡的尸体除初检外还必须复检,这是法医检验的程序之一。本节与下一节是关于检验的总则。本节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官员不得索贿、受贿,到现场要先进行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以及在具体检验时要认真仔细、注意方法等。

宋慈在本节一开始就明确写道:“检验官员大多是派厅子、虞候,或者让自己的亲信以官府差役、仆从的名义前往,再召集邻里、保长,或是叫他们举牌开路,或是为检验官员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行去察看尸体等,都是骚扰乡民的行为。这样做危害最大,一定要禁戒。”“检验官员要约束行人、书吏等人,不得让其擅自离开片刻,以防其向当事人索贿。夜间到达尸体现场的,须命令行人、书吏作出书面保证后,才能允许住宿。”文中还提到“凡是检验官员夜间住宿的,一定要问清所住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亲属后才能住下,以避嫌疑”。由此可见,作为检验官员不仅要学习检验的知识和方法,而且要遵守法规、法令,注意工作作风。这是做好检验鉴定工作的重要前提;在现代社会的各行各业中也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法医工作中,当检验人员接受任务、到了命案现场后,是否一来就马上检验尸体,这一简单而十分重要的问题容易被忽视。宋慈在几百年前就告诫人们:“到了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径自上前去看尸体,可先在上风的地方坐好,把死者家属、地段管主、施害者家属叫来,审问事因和经过,把检验文书中规定需要签字画押的相关人员、邻里、保长等都点齐。检验官员先安排记下尸体四周接界处的情况,然后再带行人、书吏开始验尸。”这就很明确地告诉人们,接受任务后不是一来到现场就马上看尸体,而是要先办理有关手续,进行案情调查和现场勘查,然后才进行尸检。这里的“把检验文书中规定需要签字画押的相关人员、邻里、保长等都点齐”就是目前接受委托、办理有关手续的一部分和进行案情调查的前提;“审问事因和经过”即是案情调查;“记下尸体四周接界处的情况”相当于进行现场勘查。目前,有的法医学工作者对这一点没有足够的认识,或者说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尸检前,有关手续不齐就是办案程序不合法,会引起一些不必要的异议;案情不清,很容易导致法医检验和鉴定的失误。如有的案例,当地法医进行尸检后,提取部分器官送其他单位做法医病理学检查时,虽然内部器官取得较全,但是案情不清;有的甚至到了送检单位后需要再打电话询问死者姓名、有无外伤史等,实不可取,应引起法医学工作者和相关人员的注意。

法医学的检验方法较多,不同案例的检验方法、步骤有别。但检验的总原则和方法基本一致,那就是要认真、仔细,注意方法。本节中列举了“上吊”“高坠”和某些损伤来说明其检验的方法、步骤。例如:“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清系吊处的痕迹和颈部索痕;还要看清系吊处的尘土是否被移动过;以及系吊处距离地面的高度,死者原来踩在何处,是用何物为垫脚吊上去的,绳套垂下的长短,套在颈部的绳索粗细,与颈部索痕宽窄比对如何,仔细看清是打活结还是打死结,看清是单匝十字索套还是多匝缠绕索套。”再如对损伤的检验,不仅要“仔细查看后脑勺、头顶心、头发里,有没有烧过的铁钉钉入颅骨,更要切记一一仔细检查眼睛、口腔、牙齿、舌头、鼻腔、肛门、阴部等地方,以防塞有什么东西”,而且对有的损伤还要“先用纸蘸酒、醋,贴在尸体的头面、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处,再用衣被把尸体盖好,浇上酒、醋,用草席盖一个时辰,才开始验尸”。也就是说,既要对一些明显的部位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更要对某些较隐蔽的部位进行认真仔细地检查,还要采取一些特殊方法,使本不明显的伤痕显示出来,便于检查。使用酒、醋辅助验尸的方法,相当于让损伤部位发生“皮革样化”后再进行检验,可见我们的先辈早就有这方面的经验。当然,现在的法医实际检验工作中并不都需要采用这种方法。如有的损伤—主要是指表皮剥脱—检查时不明显,可待一段时间(如几小时内,具体时间因损伤的部位、尸体所处的环境不同而异)后,进行再次检查,这时该损伤的表现更为明显。此外,本节写到“验尸官员接受任务后,不得会见当地官员、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以防被欺骗,并招来诉讼之类的麻烦”,在现阶段来讲,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不能一概而论。

凡验官多是差厅子、虞候,或以亲随作公人、家人名目前去,追集邻人、保伍,呼为先牌,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驰看尸之类,皆是搔扰乡众。此害最深,切须戒忌。

凡检验承牒之后,不可接见在近官员、秀才、术人、僧道,以防奸欺,及招词诉。仍未得凿定日时于牒,前到地头约度程限,方可书凿,庶免稽迟。仍约束行吏等人,不得少离官员,恐有乞觅。遇夜,行吏须要勒令供状,方可止宿。

【注释】

①厅子:官府厅堂上的差役。虞候:官员外出时随从的军校。

②亲随:亲信随从。家人:仆人,家丁。

③保伍:当时百姓五家编为一伍,又立保相统摄,因以“保伍”泛称基层户籍编制。这里应是指基层户籍组织的领头者,即保长之类。

④先牌:官员外出执行公务时开路者举的牌子。

⑤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大意是官员到现场验尸前,先派人命令沿途各保长安排接待事宜,并清理道路,探查路线。

⑥承牒:接受验尸公文,即接受验尸任务的意思。

⑦在近:指本地。术人:即术士,常用装神弄鬼、捉妖降魔等方法骗人。

⑧日时:日期。宋时的《验尸格目》里有“四日时一里程”等内容,即报案日时、请官日时、受请日时、到场日时和检验官员驻地至尸体现场的里程。

⑨地头:发现尸体的地方或验尸地。约度:估计。程限:距离,里程。

⑩稽迟:迟延,拖延。

⑪行吏:“行”指行人、仵作,即参与验尸的人;“吏”这里指书吏,即负责验尸记录的人。

⑫乞觅:讨取。这里指索贿。

【译文】

凡是检验官员大多是派厅子、虞候,或者让自己的亲信以官府差役、仆从的名义前往,再召集邻里、保长,或是叫他们举牌开路,或是为检验官员打路排保、打草踏路,先行去察看尸体等,都是骚扰乡民的行为。这样做危害最大,一定要禁戒。

凡是验尸官员接受任务后,不得会见当地官员、秀才、术士、和尚、道士等,以防被欺骗,或招来诉讼之类的麻烦。如果请求验尸的公文上没有确定具体的检验时间,就要提前赶往尸体现场根据实际路程估计所需要的时间,然后才可写明,以免拖延耽搁。检验官员还要约束行人、书吏等人,不得让其擅自离开官员片刻,以防其向当事人索贿。夜间到达尸体现场的,必须命令行人、书吏作出书面保证后,才能允许住宿。

凡承牒检验,须要行凶人随行,差土著有家累田产、无过犯节级、教头部押公人看管。如到地头,勒令行凶人当面,对尸仔细检喝,勒行人、公吏对众邻保当面供状。不可下司,恐有过度走弄之弊。如未获行凶人,以邻保为众证。所有尸帐,初、复官不可漏露。仍须是躬亲诣尸首地头,监行人检喝,免致出脱重伤处。

【注释】

①土著:当地的。无过犯:无犯罪记录或不良记录。节级、教头:都是宋代的低级别武官。部押:督率,率领。

②检喝:在宋朝,验尸时仵作把尸体上看到的伤痕及其大小、部位大声喝报给检验官员和周围人,并由书吏当场记录,然后由检验官员核对,在场人签字,这种做法称为检喝。

③邻保:邻里,邻居。

④尸帐:即验尸报告,记录验尸情况的簿册。帐,同“账”。

【译文】

凡是接到公文去验尸时,应带上行凶人一起去,派本地有家眷田产、无不良纪录的节级、教头率领差役看管他。到了现场,要命令仵作当着行凶人的面,对尸体进行仔细检验并大声喝报,检验完毕后,要命令行人、公差对当地居民当面作出书面保证。不能让仵作、公差私下操作,以免发生串通做手脚的事。如果未捕获凶手,就以当地居民为验尸的见证人。有关检验报告的所有内容,初检和复检的官员都不得泄露。检验官员还必须亲自到尸体现场,监督仵作检验和喝报,以免他们隐瞒或遗漏重要的损伤处。

凡检官遇夜宿处,须问其家是与不是凶身血属亲戚,方可安歇,以别嫌疑。

【注释】

①血属: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译文】

凡是检验官员夜间住宿,一定要问清所住的人家是不是凶犯的血缘亲属,然后才能住下,以避嫌疑。

凡血属入状乞免检,多是暗受凶身买和,套合公吏入状,检官切不可信凭,便与备申,或与缴回格目。虽得州县判下,明有公文照应,犹须审处,恐异时亲属争钱不平,必致生词,或致发觉,自亦例被,污秽难明。

【注释】

①异时:以后,他时。

【译文】

凡是受害者亲属呈状请求免检的,多是暗中受了凶犯收买,并串通差役把状子递来,检验官员千万不可相信,便为他备文申报免检,或让他交回空白的验尸报告。就算州、县批准,并已发出公文,检验官员仍应审慎处置,以免将来亲属为了分钱而产生纷争,必然导致诉讼,或问题暴露,检验官员自然会受到牵累,污秽难以洗清。

凡行凶器仗,索之少缓,则奸囚之家,藏匿移易,妆成疑狱,可以免死,干系甚重。初受差委,先当急急收索,若早出官,又可参照痕伤大小阔狭,定验无差。

【注释】

①行凶器仗:即凶器。

②妆:这里指伪装。

【译文】

凡是凶器,搜缴稍迟一步,则奸滑的凶犯家属,就会把凶器藏匿转移,因找不到凶器而伪装成疑案,凶手可以免死,问题就严重了。一接到委派任务,就应先紧急搜缴,如果能尽快找到凶器交官,则又可比对创口的大小、宽窄,保证检验无误。

凡到检所,未要自向前,且于上风处坐定,略唤死人骨属,或地主、湖南有地主,他处无。竞主,审问事因了,点数干系人及邻保,应是合于检状着字人齐足,先令劄下硬四至,始同人吏向前看验。若是自缢,切要看吊处及项上痕;更看系处尘土,曾与不曾移动,及系吊处高下,原踏甚处,是甚物上得去系处,更看垂下长短,项下绳带大小,对痕阔狭,细看是活套头、死套头,有单挂十字系,有缠绕系,各要看详。若是临高扑死,要看失脚处土痕踪迹高下。若是落水淹死,亦要看失脚处土痕、高下,及量水浅深。

【注释】

①上风:风刮来的一方。

②骨属:死者亲属,也称苦主。

③竞主:与苦主相对应的一方,即行凶者的亲属。

④干系人:与案件相关的人。

⑤检状:即验尸报告。着字人:签字人。这里指在验尸报告上签字的人。

⑥劄(zhá):书写。硬四至:旧时称陆地上四面接界的地方为“硬四至”,水里四面接合的地方为“软四至”。这里指尸体与四周明显标志物之间的距离。

⑦人吏:同“行吏”,行人与书吏。

⑧自缢:以条索状物(绳子、绢带、布条等)套住颈部悬吊身体,由于身体向下的重力作用牵拉、压迫颈部,引起机械性窒息死亡,称缢死。自己用条索状物吊死称自缢,其在法医学上多属自杀,少数为意外(如性窒息),偶见他杀悬尸伪装自缢。

⑨系处:以土木结构的民房为例,房屋框架由横梁连接,上吊时,绳子跨过横梁的地方称为“系处”。由于横梁上的灰尘被缢绳跨过,与缢绳接触或因缢绳滑动而出现变化,因此“系处”是应检验的地方。

⑩活套头、死套头:缢索围绕颈部形成缢套,一般根据结扣固定与否分为死套和活套。死套结扣固定,缢吊时缢索不滑动,缢套周径不缩小;活套结扣可滑动,缢吊时缢套滑动,周径缩小。结扣的式样往往能反映死者的个人习惯甚至职业,是法医检验的对象。

⑪单挂十字系:颈部绳索只有一圈的十字扣。

⑫缠绕系:颈部绳索缠绕两圈及以上。

⑬扑死:扑跌而死,即高坠死。

【译文】

凡是到了尸体现场,检验官员不要径自上前去查看尸体,暂且在上风的地方坐好,传唤死者家属,或地段管主、湖南有地段管主,别处没有。施害者家属,审问事因之后,清点本案的相关人员及当地居民等,保证应在验尸报告上签字画押的人都齐全,检验官员先安排记下尸体四周接界处的情况,然后再和行人、书吏开始上前查验尸体。如果是上吊死的,一定要看清系吊处的痕迹和颈部索痕;还要看清系吊处的尘土,是否被移动过,以及系吊处距离地面的高度,死者原来踩在何处,是用何物为垫脚吊上去的,还要看绳套垂下的长短,套在颈部的绳索粗细,与颈部索痕宽窄比对如何,仔细看清是打活结还是打死结,有单匝十字索套,有多匝缠绕索套,都要看清楚。假如是从高处扑跌而死的,则要查看失脚之处的泥土痕迹和坠落之处的泥土痕迹是否一致。假如是落水溺死的,也要看失脚处的泥土痕迹、失脚处与水面的距离,并测量水的深浅。

其余杀伤、病患诸般非理死人,劄四至了,但令扛舁明净处,且未用汤水、酒、醋,先干检一遍,仔细看脑后、顶心、头发内,恐有火烧钉子钉入骨内。其血不出,亦不见痕损。更切点检眼睛、口、齿、舌、鼻、大小便二处,防有他物。然后用温水洗了,先使酒、醋蘸纸搭头面上、胸胁、两乳、脐腹、两肋间,更用衣被盖罨了,浇上酒、醋,用荐席罨一时久,方检。不得信令行人只将酒、醋泼过,痕损不出也。

【注释】

①扛舁(yú):扛,抬。

②顶心:头顶部。这里宋慈强调检验时要注意头顶部可能有铁钉钉入的隐藏伤。《疑狱集》《棠阴比事》记载了一个案子叫“庄遵疑哭”:扬州刺史庄遵,一天出巡时突然听到一个妇女的哭声,这哭声惧而不哀,于是停下车问其原故。手下人说是那个妇女的丈夫被火烧死了。庄遵一听非常怀疑,就前去查看,看到有苍蝇聚集在死者头部,就把头发翻开,发现有铁钉钉进了头部。于是拘来那个妇女审问,在事实面前妇女认罪。

③点检:一一检查。大小便二处:男女性外生殖器和肛门。

④胸胁:胸膛至腋下的地方。

⑤罨(yǎn):覆盖。

⑥荐席:垫席。一时:指一个时辰。

【译文】

其他因杀伤、患病等各种非正常原因死亡的人,检验官员将尸体现场四周接界处记录清楚后,就命人把尸体抬到干净明亮处检验,暂且不用温水、酒、醋洗尸,先干检一遍尸体,仔细查看后脑勺、头顶心、头发里,这些地方恐怕有烧过的铁钉钉入颅骨。这类损伤不出血,伤痕也不明显。更要切记一一仔细检查眼睛、口腔、牙齿、舌头、鼻腔、肛门、阴部等处,以防塞有什么东西。这些做完后就可以用温水洗净尸体,先用纸蘸酒、醋,贴在尸体的头面、胸胁、两乳、脐腹、两肋等处,再用衣被把尸体盖好,浇上酒、醋,用席子盖一个时辰,才开始验尸。不能听凭行人只用酒、醋泼过就了事,那样做伤痕是显不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