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检复总说下

【题解】

检验总则第二部分的主要内容是检验官员要亲自仔细检验、定错了案要严处、检验情况要描述清楚、复检时要将事实核对清楚、检验完毕后要写明上报等。

在检验过程中,检验官员不能只听汇报,而要亲自仔细检验,这在法医检案鉴定工作中非常重要;否则就有可能出错。如其中再次列举上吊自杀,颈后部索沟呈“八字不交”,如果绳索套在喉结下则舌头会伸出来,套在喉结上则舌头不伸出来。只有经过长期实践、认真总结,才能得到如此宝贵的经验,值得我们好好学习。

检验记录和报告是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的重要文书和凭证。从书中可见宋慈对检验记录和报告十分重视,告诫检验官员要表述清楚。例如,检验报告上不应使用“皮破血出”的字样,因为一般皮破必然血出,不能表示损伤程度,所以应当写清楚,写作“皮微损,有血出”等。本节的有些内容不仅是检验的方法与经验,而且还十分富有哲理。如经过检验“可以确定是致命伤的,虽然外表上看伤痕比较小,但应想到内部伤可能比外表要严重”。现代法医学中有些损伤也是“外轻内重”,如部分高坠和交通事故的损伤等,宋慈的思想与现代法医学的观点不谋而合。再如“对于致命伤而言,内部有骨折,应明确说‘内骨折’‘致命’;没有骨折,不能说‘骨不折’‘不致命’”,即损伤导致严重的骨折而致命;但不能反来说,损伤没有导致骨折,就不致命。

复检,同初检一样,要认真仔细地检验,在某种意义上来说,还要更加认真仔细。宋慈在这里告诫检验官员,一定要派人从多方面调查、核实,务必使材料真实可靠,有说服力;千万不要仅凭一两个人的证词或两三张供状就敷衍了事;检验官员验尸须召集四邻对证;与凶手关系密切的人、长工、佃户容易作伪证,检验官员一定要心中有数;官吏可能会在接受好处后反倒教凶犯写“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累”等字样,逃脱罪责。这些都是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宝贵经验。

此外,宋朝法律将复检确认为一种检验制度,规定了某些具体案件必须要经过复检,并规定了参与检验的人员、责任以及法律效力,十分具体、实用、严谨,值得我们深思和借鉴。

凡检验,不可信凭行人,须令将酒、醋洗净,仔细检视。如烧死,口内有灰;溺死,腹胀,内有水;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即腹干胀;若被人勒死,项下绳索交过,手指甲或抓损;若自缢,即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绳在喉下舌出,喉上舌不出。切在详细。自余伤损致命,即无可疑。如有疑虑,即且捉贼。捉贼不获,犹是公过,若被人打杀,却作病死,后如获贼,不免深谴

【注释】

①烧死,口内有灰:人被火烧死时,因呼吸、喊叫等会吸入火场烟灰,进入口、鼻、咽部、呼吸道等,这是法医学检验生前烧死的证据之一。《疑狱集》《折狱龟鉴》中记载过一个“张举烧猪”的故事。在三国时期的吴国,有位县令叫张举,他办过一个案子:有个妻子,把丈夫杀了并放火烧毁房舍,谎称丈夫因失火被烧死。夫家怀疑是妻子杀夫后放火,于是向官府告发,但妻子拒不承认。张举取死猪、活猪各一头,堆柴焚烧,发现死猪口内无烟灰,而活猪口内有烟灰。检验丈夫的口内没有烟灰,证明是死后焚尸,根据这个试验结果进行审问,妻子才服罪。

②内有水:这里主要指吸入呼吸道、肺内和进入胃、肠道内的溺液。

③以衣物或湿纸搭口鼻上死:以衣物压堵口鼻致人窒息的,法医学上称捂死或闷死,因被人捂压,加之反抗、挣脱等表现,故口、鼻和全身有伤痕。以湿纸搭口鼻上,层层加厚,死亡过程缓慢,旧时见于狱中刑讯逼供案件,因受害人被控制无法搏斗,故窒息征象明显,但体表没有伤痕。

④项下绳索交过:颈部绳索“交叉打结”或称“交叉勒紧”,这是被勒死者颈部索痕的特点。交过,交叉。

⑤脑后分八字,索子不交:简称“八字不交”,是前位缢死的颈部索痕特点。绳索从颈前部对称地绕向颈部两侧,斜行而上,在后枕部两耳下缘,绳索上提,离颈悬空,形同“八”字,故名。

⑥公过:指工作上的过失。公,公干,公事。

⑦深谴:指受到严重处分。

【译文】

凡是检验,不能一味听信行人、仵作,必须命令他们用酒、醋把尸体擦洗干净,仔细验看。如果是烧死的,死者口腔内会有烟灰附着;淹死的,尸体肚皮鼓胀,腹内有水;用衣物或湿纸捂在口鼻上闷死的,肚皮也会胀大,但腹内没有水;如果是被人勒死的,颈部有绳子交叉勒过的索沟,有的还有手指甲抓损的痕迹;如果是上吊自杀,颈后部索沟呈“八字不交”,如果绳索套在喉结下则舌头会伸出来,套在喉结上则舌头不伸出来。一定要详细验看。这样确定的致命伤,是没有什么可怀疑的。如果发现有被杀嫌疑,就立即缉拿凶手。凶手不能缉拿归案,尚且属于工作上的过失,如果是被人打死,却定作病死,以后若抓到凶手得以印证,则不免要受到严重处分。

凡检验文字不得作“皮破血出”。大凡皮破即血出。当云:“皮微损,有血出。”

【注释】

①检验文字:即检验报告。

【译文】

凡是检验报告上,不应出现“皮破血出”的字样。一般皮破都会出血。应当表述清楚,如说:“皮微损,有血出。”

凡定致命痕,虽小当微广其分寸。定致命痕,内骨折,即声说。骨不折,不须言“骨不折”,却重害也。或行凶器仗未到,不可分毫增减,恐他日索到异同

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

凡聚众打人最难定致命痕。如死人身上有两痕,皆可致命,此两痕若是一人下手,则无害;若是两人,则一人偿命,一人不偿命。须是两痕内,斟酌得最重者为致命。

【注释】

①微广:稍大,略重。即皮下或体内的出血或损伤要比体表所能看到的伤痕略重。

②异同:不同,不一致。

③凡伤处多,只指定一痕系要害致命:法医学上,多处伤可能有轻有重,应定下致命伤以区别致害人责任;多处伤可能系多种工具伤,应确定致命伤进而确定致害工具,以便缉拿凶手;多处伤又可能由多人斗殴所致,应确定致命伤以为定罪量刑提供依据。

【译文】

凡是可以确定是致命伤的,即便外表看伤痕比较小,也应想到内部伤可能比外表要严重。对于确定致命伤而言,内部有骨折,就应当明确说出“有骨折”“致命”。没有骨折,不须说“骨不折”“不致命”,以免被误解为不是致命伤。如果凶器尚未找到,对体表伤痕的记录不能有分毫的增或减,以免日后缴获了凶器与伤痕对不上

凡是尸体上有多处伤痕的,只能确定一处伤痕为要害致命伤。

凡是聚众斗殴的案件最难确定致命伤。例如,死者身上有两处伤痕,均可致命,这两处伤痕若是一个人造成的,则没什么妨碍;若是两个人造成的,则一个人要偿命,另一个人不用偿命。这就要求在这两个伤痕里,反复研究确定其中重的一处为致命伤。

凡官守戒访外事。惟检验一事,若有大段疑难,须更广布耳目以合之,庶几无误。如斗殴限内身死,痕损不明,若有病色,曾使医人、师巫救治之类,即多因病患死。若不访问,则不知也。虽广布耳目,不可任一人,仍在善使之,不然适足自误。

【注释】

①外事:自身职务以外的事。

②庶几:表示希望、但愿。

③师巫:即巫师,以替人祈祷求神为职业的人。

【译文】

凡是居官守职应避免查访职责以外的事。惟独检验尸体这件事,如果遇到重大的疑难问题,必须多方派人调查情况加以对证,以求没有失误。例如,斗殴在辜限内死亡的,伤痕又不明显,如果有疾病迹象,通过调查证实其曾请大夫、巫师救治过之类的,那就很可能是病死的。这种情况如果不调查,是不知道真实情况的。即使多方派人调查情况,也不能只偏信一人,关键还在于善于使用他们,否则只会误导自己。

凡行凶人不得受他通吐,一例收人解送。待他到县通吐后,却勾追。恐手脚下人妄生事搔扰也。

【注释】

①通吐:吐供,招供。

②一例:一律。解送:押送。

③勾追:追捕。这里指追捕同案犯。

【译文】

凡是抓获凶手后不要让他在当地受审招供,一律押解到县里。等凶手到县里招供后,再缉捕其他案犯。这是为了避免仆役下人妄生事端,骚扰百姓。

凡初、复检讫,血属、耆正副、邻人并责状看守尸首。切不可混同解官,徒使被扰。但解凶身、干证,若狱司要人,自会追呼。

【注释】

①耆(qí)正副:宋时,选择地方上有勇力的人协助官府缉拿盗贼,维护治安,称耆长,分正、副。

②解官:押解到官府。

③干证:与案件有关的证人。

④狱司:指县一级提审公堂。

【译文】

凡是初检、复检完毕,要让死者家属、正副耆长、邻居都写好书面保证,负责看守尸体。千万不要把他们一同押往官府,使他们白白受到骚扰。只须押送凶手、证人,如果县里狱司要找人,自会派人传讯。

凡检复后,体访得行凶事因,不可见之公文者,面白长官,使知曲折,庶易勘鞠

【注释】

①体访:察访,调查。

②白:禀报,陈述。

③曲折:委曲,详细情况。

④勘鞠:审理,审讯。鞠,通“鞫”,审问。

【译文】

凡是检验后,调查得到的行凶原因和经过,不宜在公文中出现的细节,要当面向上级官员汇报,使上级了解详细情况,以便顺利完成审讯。

近年诸路宪司行下,每于初、复检官内,就差一员兼体究。凡体究者,必须先唤集邻保,反复审问。如归一,则合款供;或见闻参差,则令各供一款,或并责行凶人供吐大略,一并缴申本县及宪司。县狱凭此审勘,宪司凭此详复。或小有差互,皆受重责。簿、尉既无刑禁,邻里多已惊奔。若凭吏卒开口,即是私意。须是多方体访,务令参会归一,切不可凭一二人口说,便以为信,及备三两纸供状,谓可塞责。况其中不识字者,多出吏人代书;其邻证内或又与凶身是亲故,及暗受买嘱符合者,不可不察。

【注释】

①路:宋朝行政区划,约相当于“省”。宪司:即提刑司。行下:向下发公文。

②体究:体察考究。即判案前的调查研究工作。

③差互:差错。

④参会归一:指将察访到的情况进行汇总,相互参证,归纳分析。参会,参酌综合。

⑤买嘱:给人钱财,请托办事。

【译文】

近年来各路提刑司向下发文规定,常常要在初检、复检官员中,委派一名官员到县里参与调查研究工作。凡是负责调查研究的官员,必须先招集当地居民,反复审问。如果他们的供词一致,就合成一份供状;如果他们的所见所闻存在出入,就让他们各写一份供状,有的还让行凶人也供述个大概,连同其他人的供词一并报送到本县狱司和提刑司。县狱司根据这些材料审讯,提刑司依凭这些材料进行审批。这些材料稍有差错,相关人员就都要受到重罚。县里的主簿、县尉等官员对滥用刑罚没有禁令,案发后,邻里百姓生怕受到连累,大多已经惊慌逃跑。这种情况下,若仅凭差吏、军卒等人开口讲述案情,则所讲的只是他们的一己私意。所以应当多方察访,务必将察访到的情况进行汇总,归纳分析,千万不要仅凭一两个人的口述,就信以为真,或凭两三张供状,就认为可以敷衍了事。况且,在涉案人员和证人中有不识字的,他们的状子大多由吏人代笔;邻里、证人当中又有可能有凶手的亲戚故旧,以及暗中被凶手买通作伪证的人,这些情况不可不察。

随行人吏及合干人,多卖弄四邻,先期纵其走避,只捉远邻或老人、妇人及未成丁人塞责或不得已而用之,只可参互审问终难凭以为实,全在斟酌。又有行凶人恐要切干证人真供,有所妨碍,故令藏匿,自以亲密人或地客、佃客出官,合套诬证,不可不知。

【注释】

①未成丁人:未达到服役年龄的男子。

②参互:相互参证,对比参考。

③要切:重要,要紧。真供:如实供述。

④地客:长工。佃客:佃户。

【译文】

随行的行人、书吏及相关人员,往往因为被买通而欺骗玩弄四邻,先放纵他们逃跑躲避,只捉来一些远邻或老人、妇女以及未成年人应付了事。有时这些人的证词迫不得已要采用,也只能做一些参考性的审问,终究难以作为实证,全凭检验官员斟酌而定。还有一些凶手害怕重要的证人供出真实情况,对自己不利,便故意让他们躲藏起来,另叫和自己关系密切的人或者长工、佃户出庭见官,合伙串通作假证,检验官员不能不了解这种情况。

顽囚多不伏,于格目内凶身下填写姓名押字,公吏有所取受,反教令别撰名色,写作被诬或干连之类,欲乘此走弄出入。近江西宋提刑重定格目,申之朝省,添入被执人一项。若虚实未定者,不得已与之就下书填,其确然是实者,须勒令签押于正行凶字下。不可姑息诡随,全在检验官自立定见。

【注释】

①押字:签字。

②取受:拿取,收受。这里指官吏收受贿赂。

③干连:牵连,牵累。

④江西宋提刑:指江西路某宋姓提刑官。

⑤朝省:朝廷。

⑥签押:签字画押。

⑦诡随:不顾是非妄随人意。

【译文】

凶顽的罪犯大多不肯认罪伏法,拒绝在验尸表格中的凶手栏内签名画押,官吏则因为收受了贿赂,反倒教凶犯另外杜撰名目,写作“被人诬陷”或“无辜受累”之类,企图借此搅乱案情,逃脱罪责。最近江西宋提刑重新修订了验尸表格,上报朝廷并被批准,增加了“被拘捕人”一栏。如果不能确定凶犯真伪,不得已时可以把嫌犯姓名暂填在“被拘捕人”栏里,如果确定是真凶的,就要命令他在“行凶人”正栏内签字画押。绝不能姑息迁就,这全靠检验官员有自己明确的见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