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知识产权合规与管理
- 郭桂峰 刘桂芝
- 1065字
- 2024-05-30 15:48:40
7.还没做出产品,但发明构思及细节已经确定,可以申请专利
常规的产品研发过程是:市场调研、项目设计、方案设计、方案评审、结构设计、输出评审、产品试制、小试、中试、量产。
很多时候,企业在一个产品量产销售之前进行专利申请,这样产品的研发过程已经完成,可以按照产品的实际技术情况进行专利申请,这种做法也没有问题,但是申请专利的时机不对,有可能会被进行类似产品研发的竞争对手提前申请专利而带来巨大损失。建议专利申请的时机可以选择在方案评审阶段或者产品输出评审这个阶段。因为在这两个阶段,专利技术方案的基本框架及具体细节已经完成,欠缺的是产品生产工艺的进一步验证,大多数时候,产品生产工艺的验证并不会影响整体技术方案,所以在这个阶段进行专利申请是可行的。
在专利申请时,并不需要提供产品实物,只要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可实施”就可以,审查员在审查过程中,也能根据专利申请文件中披露的具体结构、流程方法、工艺参数等进行逻辑推理,验证该专利是否解决了声称的技术问题以及是否具有声称的技术效果。但在生物化工领域例外,因为生物化工领域的专利技术一般都需要在产品生产完成后进行测试试验验证,生物、化学领域是实验性学科,很多创新技术很难通过逻辑推理进行验证,需要大量的试验尤其是对比试验来验证技术效果,测试各种性能效果,所以光产品制备成功还不行,还需要在各种测试试验完成后进一步验证是否解决了技术问题,是否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
案例:笔者早些年与某个发明人非常熟悉,非常了解他们的具体技术及相关产品,做过他们家很多专利申请后,双方的技术沟通变得非常简单,往往会在一个电话中,发明人说我们这次的专利是在上一个专利产品中增加了一个常规的“可调节电动支架”,可以解决什么问题,以及达到什么技术效果;还有些时候,发明人发给笔者一个邮件,邮件上是一幅他自己手工画的草图,标注了在哪里做了一个结构调整,对于机械结构产品来讲,因为所见即所得,只要发明人提供技术构思,且逻辑自洽,专利代理师就能够根据他的结构设计引申出要解决什么技术问题并具有什么样的技术效果。双方在产品技术构思阶段就完成了专利撰写及申请的工作,在专利审查过程中,审查员也不会质疑专利本身是否可实施。这在机械、电子电路、通信等非生物化学类技术领域中,非常常见且非常普遍。
但在这些技术领域中,专利代理师一般还会要求发明人提供书面技术交底,一方面是因为在非书面沟通中,担心双方的技术理解出现偏差;另一方面在书面技术交底中,双方都可以更好地拓展技术方案,便于挖掘更多的专利细节提升授权率,同时也能更好地扩大专利保护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