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学习民法典有利于“修身”

民法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等为基本原则,平等、自由、公正、诚信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内容。

民法视野中的人,是个理性的人、谦卑的人、善良的人。民法以平等为基石,以自治为手段,以公平为尺度,以诚信为纽带,以社会公德、公序良俗为底线,相信每个人是理性的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为权力划界以求个体张扬个性、自我实现的空间,定权利明归属以求定分止争、各得其所,尊重个体利益但又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构筑起了庞大的权利之网,从而为个人自由发展、家庭幸福美满、社会有序运转奠定基本准则。具体而言,民法规范、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财产关系。在市场经济社会,市场交换的基本原则、主体、对象、行为、参与交换造成的不当后果等都由民法规定。在民法的世界里,每个人不仅是平等的人、自主的人,还是一个自己负责、自我担当的人。民法对强者、弱者一视同仁、一体保护,但容不下恃强凌弱、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民法所张扬的为人之道就是“诚实生活、不害他人、各得其所”。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学习民法有利于“正其心”,无疑具有“修身”的重要价值。

实践中,有的领导干部惯于长官意志,动辄改变规则、“运动式”执法、“一刀切”执法,不能最大限度尊重市场主体的理性,不能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不能充分尊重市场主体的权利,不善于运用合同安排事务……凡此种种,深层次的原因还是平等、自由、公平、诚信的民法精神没有入脑入心,平等思维、权利思维、契约思维等民法思维还没有养成。学好用好民法典的关键在于树立民法思维,正如奥地利哲学家维特根斯坦所言:“一旦新的思维方式得以确立,旧的问题就会消失;实际上人们很难再意识到这些旧问题……”

(一)平等思维

平等是民法的基石,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在民法的视野中,各类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各类物权平等受法律保护,婚姻关系中男女平等,继承权男女平等……可以说,民法处处洋溢着平等的精神。

平等也是市场交换的前提,“无平等无交换”。平等思维要求在资源配置,以及立法、执法、司法等活动中做到内资外资、国企民企一视同仁,公私产权同等保护,反对行业垄断、部门割据、地方保护,反对各种形式的歧视。当然,民法强调平等,但也重视对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消费者及小微企业等特殊群体的保护。当市场主体的实力和谈判能力严重失衡时,民法不会坐视不管,强制缔约、强制性规定的设定,反对“霸王条款”,就是为了矫正事实上的过于不平等可能造成严重不公平的后果。

(二)权利思维

法律是权利义务的规范系统,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最小构成单位。对于法律现象,若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衡量、判断就会清晰得多、轻松得多。民法是权利法,虽也强调义务,但更突出权利,以权利为本。因此,典型的民法思维是权利思维。

权利思维首先要求认真对待权利。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作为公权力的行使者,权利思维首先要求领导干部认真对待权利,既要认真对待政府的权利,也要重视市场主体的权利。政府等公权力机构不总是以公权力的行使者身份出现,在市场经济舞台上,政府是最大的买家,诚信的政府是诚信社会的基础,领导干部既要重视权利实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也要重视义务履行,避免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市场失信行为。此外,作为权力执掌者的领导干部,不仅要知晓自己手中的公权力,更要明白市场主体享有的私权利,只有如此,方可“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实践中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激化,都与对老百姓、企业的权利重视、尊重不够有关。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相对于公权力,私权利更具有本源性;无财产即无人格;无恒产便无恒心;无救济就无权利。正如美国哲学家罗纳德·德沃金所言:如果政府不认真地对待权利,那么它也不能够认真地对待法律。

权利思维还要求规则的制定、执行及矛盾纠纷的解决要注重权利、利益的平衡。规则的制定需要平衡好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以及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因此需要多元主体的广泛参与。规则运用到实践的过程,往往也不是简单地套用规则设定的“公式”,很多时候需要对规则进行具体化作业,执法自由裁量所强调的不是“自由”,而是不同利益的艰难取舍与权衡。矛盾纠纷的解决,包括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关键还是梳理清楚权利的流变过程及争议各方利益的大小,在各自权利所蕴含的利益的限度内适当调整、谋求解决。调解需要各方让步妥协,但让步妥协的前提是各自权利义务的明确或大致明确,而且让步妥协也是有限度的,即让“三分”,而不是让“六分”“七分”。

(三)契约思维

契约是当事人为自己立的法。企业是各种生产要素所有者之间以及他们和顾客之间的一系列契约的集合。市场是契约的总和,任何形式的交换,必须借助于契约这一形式方可实现。契约连接了企业,构成了市场,影响了社会,培育了平等、自由、独立、诚信的品格和环境,我们没有理由不尊重契约。尊重契约,就要相信市场主体的理性,相信市场的力量,相信社会的自治能力。

契约不仅是市场交换的工具,也是社会治理、政府治理的有效手段。契约不仅存在于私法领域,也存在于公法领域。善用契约,就是要善于运用平等协商的契约方法,通过当事人自主参与,事先理性、周密地安排各种事务,并对自己参与的后果负责。善用契约,不仅仅是简单地借用契约这一形式,而是要用契约精神深化改革、推进创新。要尊重市场主体的理性,更要尊重其正当的利益。善用契约,也要避免滥用契约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