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领导干部民法典十讲(第二版)
- 刘锐
- 1474字
- 2024-06-06 12:22:34
二、学习民法典有利于“齐家”
民法典是“民”的法,当然包括“齐家”的内容。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是主要的“家法”,总则编关于监护、代理等的规定,也是“家法”的内容。《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更是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虽然这样的规定属于倡导的内容,不能作为诉讼的依据,但作为领导干部,更应当带头守法、维护法律规定的权威。
民法典全面规定了结婚,夫妻关系、父母子女关系等亲属关系,夫妻财产关系,离婚、收养等家庭关系,以及财产继承等与家庭非常密切的财产关系。民法典的这些规定,是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自然人在家务事处理方面的根本遵循。虽然家庭是情理法交融交织之地,并非只有且只需冷冰冰的法律规则,并不需要类似开车上路那样时时按照“红绿灯”指示行为,但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婚姻自由、夫妻平等、家庭成员平等、善待老幼妇女、继承权男女平等、照顾弱者等基本原则准则要坚守。同时,在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发生矛盾纠纷时,民法典规定的基本制度很可能就是化解矛盾的准绳,甚至底线。
我们常说“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真有那么难处理吗?法国政治家莫鲁瓦曾说,没有冲突的婚姻,几乎同没有危机的国家一样难以想象。在我们的生活中,对于如何处理夫妻关系,有人说:“在婚姻里讲理,开口你就输了!”“夫妻之间最愚蠢的行为,就是讲道理。”也有人说:“好的婚姻,从来都是讲理的!”还有人说:“夫妻之间最好别‘太讲理’,否则婚姻容易走进‘死胡同’。”家务事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等复杂关系,是传统与现代错综交织甚至激烈碰撞的领域,需要感情、道德滋养,也需要理性、法律维护,还需要良好家风养成。如何妥当处理,既需要把握法律划定的底线,也需要讲情讲理,否则就会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怪圈。有这样一个案例,张某与王某是夫妻,张某的父亲得了重大疾病需要巨额医疗费用。张某想卖掉家里的另一套房子为父亲治病,可妻子王某死活不同意。张某该如何是好?我们不少人碰到这样的问题,往往要么听爱人的,放弃治疗;要么即使闹到离婚也要卖房为老人治病。其实,不管是哪一种做法,都没有按照夫妻平等原则妥当处理这种关系。按照民法典,张某的父亲是王某的公公,王某对其公公无法定赡养义务,王某的公公也不是王某的家庭成员,因此,王某不同意支付巨额医疗费用从法律上讲也无可厚非。而张某却不同,他对父亲有法定赡养义务,他虽然无权用夫妻共有的财产为父亲治病,但有权用共有财产中属于自己的部分尽孝。作为妻子,王某虽然有权反对丈夫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但却无权干涉丈夫用属于自己的部分财产为老父亲尽孝。正是基于这一原因,民法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这就意味着,张某可以通过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式,在最大限度地尊重妻子意愿的基础上,实现自己赡养老人的愿望,同时保持了家庭的稳定。而在夫妻财产分割之后,如果妻子能够从道义出发,适当承担一点老人的治疗费用,那将更加有利于家庭关系的和谐健康。当然,如果大家知道民法典的这一规定,自觉按照民法典处理不是更好,何必闹到法院分割财产?
民法典婚姻、家庭及继承等的规定,是这个时代中国人处理家务事的基本共识、最大公约数。不同地域、不同习惯,甚至不同民族的男女组建家庭,发生一点矛盾纠纷很正常。但如果能够多学点民法,彼此之间就会多一些共识、多一些共同遵循,从而有利于预防矛盾、减少矛盾,至少在矛盾发生后也有利于化解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