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 拍短视频一夜爆红,没想到成了被告

根据一则报告,2019年我国短视频用户规模已经超过8.2亿。随着短视频平台的发展,观看短视频已经成为当代人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之一。尤其是2020年后,大家碍于疫情不便外出,短视频平台更是得到大家的喜爱,大多数网民的手机里面都装了好几个短视频软件。

除观看视频之外,很多人开始尝试自己制作短视频,并且把视频上传到网络上,和大众同分享。不少人通过高质量的短视频成为网红,名利双收。

为了突出视频内容、提高观众的观看体验,短视频经常使用歌曲来配乐。但是这样的行为却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

案例

短视频网红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

著名的短视频博主“某某研究所”,因为短视频中的配乐没有获得授权,被版权方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这也是国内第一起短视频网红机构商用音乐侵权案。

“某某研究所”在发布一则短视频的时候,把一首音乐作品的一部分用在短视频中做背景音乐。音乐的版权方认为,“某某研究所”的运营商作为商业运营机构,未经权利人同意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毫无版权意识,严重侵犯了版权方及原创音乐人的利益,故将其告上法院。最后法院认定“某某研究所”的运营商制作短视频时使用未经授权的音乐,并将其上传到网上的行为,侵犯了权利人著作权,判决赔偿版权方经济损失4000元及合理开支3000元。

这个判决一出,不少人感到很困惑。短视频中配上适合的音乐,已经成了短视频制作的基本配置,不少观众也对这一做法习以为常。短视频中的大部分音乐都来源于网络,很少有人会去思考究竟谁是这些音乐作品的权利人,使用这些音乐作品是否需要征得权利人的同意。这个判决给短视频博主上了一课,原来他人的作品并不能随意使用。

解读

著作权

说起著作权,大家可能已经不是很陌生了。著作权是法律赋予作者因为创作作品而享有的权利,著作权的保护对象是作品。关于什么是作品,《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规定,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并且可以用某种有形的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就是作品。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对象是不是作品,第一要是人类的智力成果。像一块自然长成的奇形怪状的石头,虽然可能带来审美价值,但是因为不是人雕刻创作的,是大自然的鬼斧神工,所以这块石头不是作品,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它的著作权人。

第二,必须是可以被他人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学界经常会用“胸有成竹”来举例子:在画家的心中,竹子的每一处细节应该怎么画,他都清清楚楚,但不能说他心中的竹子图是作品,因为公众没有办法欣赏或者感知到他的竹子图,这幅所谓的竹子图不能被复制和传播。

第三,要有独创性。关于独创性的判断标准,也是争议比较大的问题。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只要作品是作者独立创作完成的,并且体现了作者在某种程度上的取舍、选择、安排、设计等个性,体现了最低限度的人类的智力性劳动,就应该被认为具有独创性。拿我们前面提到的短视频举例子,有些短视频只有几十秒甚至十几秒时长,有种观点认为时长太短的视频不构成作品,体现不了创造性;但是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认为虽然时长的确可能限制作者的表达空间,但是表达空间受限并不等于所表达的内容不具有独创性,无法成为作品。只要满足最低限度的创造性,短视频同样属于作品。

其实,著作权离我们并不遥远,你写的一篇随笔、画的一幅画、拍摄的一张照片,只要满足上面提到的要求,都是作品。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作者就享有著作权。这既不需要登记,也不需要公开发表。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除了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

什么是法定许可和合理使用呢?比如为了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国家机关为了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都不属于侵权,还有一些情形,就不一一列举了。简单举几个例子:你在家休息时,播放一首歌曲来放松心情,这种使用不侵犯著作权;但是如果你开了一家咖啡馆,在咖啡馆中向客人公开播放音乐,可能就涉及侵权了。你看见一首优美的小诗,深受触动,于是摘抄在自己的日记本中,这种行为属于合理使用,不侵权;但如果你把小诗放在自己的微信公众号中,让公众都能看见,那就可能构成侵权了。

目前,有很多人有这样一种观念:使用他人作品,没有盈利,就不算侵权。这种观点,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

微信公众号擅用他人摄影作品

我们的主人公小懵,成立了一家商贸公司,以商贸公司的名义创建了一个微信公众号。突然有一天,小懵收到了法院的传票。原来他被一名摄影师告上法院了,理由是他的公司公众号发表的一篇文章中附上了一张图片,而这张图片是这位摄影师拍摄的。摄影师认为,小懵的公司未经他的许可就使用他享有著作权的图片的行为构成侵权。小懵觉得很郁闷,图片只是作为文章的配图使用,而且推送的文章是一篇关于心灵感悟的美文,推送这篇文章的目的是分享知识、交流信息。公司没有利用图片推广任何产品或者服务,不具有营利性,应该不构成侵权。

解读

不营利,也侵权吗

但是小懵的抗辩在《著作权法》上是不能成立的。使用目的、是否获利等,都只是确定赔偿额度时需要考虑的因素,不是判断是否构成侵权时应该考虑的因素。知识、信息的分享,不能建立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基础上。虽然小懵的公司没有使用图片直接进行产品或者服务的推广,但是图片连同文章被转发阅读的过程中,肯定会提高公司微信公众号的知名度和关注量,给公司带来经营上的便利和优势。从这个角度上来讲,公司不能否认间接获利。最后法院也认为,小懵的公司关于非营利的抗辩,不是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最终还是判决小懵的公司承担侵权责任。

说到这里,大家要注意了。微信公众号热度高涨的时候,不少人都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咱们之中可能还有很多人正在运营微信公众号。在发表微信文章的时候,一定要注意,配的图片、音乐或者小视频,转载的他人的文章,都要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才能使用。不然的话,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侵权,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千万别认为自己的微信公众号就几个亲朋好友关注,阅读量甚至破不了百,就不重视著作权的问题。

为什么限制大众随意使用作品

可能有很多人不理解,为什么要限制大众使用作品?这样做,难道不会对文化的传播产生负面影响吗?

《著作权法》保护作者对作品的权利,不是让创作者对作品的传播和使用进行绝对的垄断,也不是单纯为了对创作者进行奖励,而是要通过赋予创作者有限的垄断权,保障他们可以从作品中获得合理的经济收入,鼓励更多人投身创作,促使更多高质量作品的产生和传播。

《著作权法》一个很重要的价值取向是利益平衡,平衡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为了实现这个目标,一方面,《著作权法》保护作者的权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另一方面,《著作权法》又规定了法定许可、合理使用等制度,来限制著作权人的垄断权。同时还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过了保护期,作品就进入公有领域,除了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些人身性质的著作权,其他的财产性著作权不再受保护,使用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不再需要得到许可。

近些年来,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尽管还有不足,但是我相信,随着国家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社会大众会对知识产权更加尊重,未来我们的知识产权会得到更好的保护,文化领域会出现更多更优秀的作品。

实操指南

如何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第一,尽量不转载或者引用他人的作品。避免侵权的最佳方式是使用自己原创的作品。

第二,联系作品权利人,取得明确授权。使用他人作品的前提必须是已经征得他人同意,要注意保留协商以及获得授权的书面材料、电子邮件等。

第三,不要直接使用各类搜索网站下载的内容,所谓的“图文来源网络,侵权请联系删除”,并不能作为不侵权的理由。

第四,依法使用作品,要表明作者身份,给作者署名。

第五,要避免未经授权对他人作品进行修改。

实操指南

如何维护自己的著作权

第一,收集证据线索,及时进行公证,防止侵权人销毁证据。

第二,可以向侵权作品的发表平台投诉,要求平台删除侵权作品。

第三,可以自己联系侵权人,或者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让律师介入侵权纠纷当中,与侵权人协商解决。

第四,如果侵权人不及时协商解决纠纷,还可以进行诉讼,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