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业主群中的口角引来诽谤侮辱
小懵搬进新居后,加了小区业主微信群,群里有小区的业主,也有小区附近的商家。小懵时不时在群里发个红包,和群友们相处融洽,其乐融融。但是前段时间,因为一件小事,小懵和同为业主的小张在群里发生了口角。小懵本以为是小事一桩,不想却得罪了小张。小张不依不饶,在群里发了很多侮辱小懵的信息,语言低俗不堪。小懵本想着退一步海阔天空,只在群里告知小张不要再继续发这些信息了,小张却得寸进尺,还在群里大肆捏造关于小懵的不实信息。有些不明真相的群友因此对小懵产生了误解,给小懵的正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困扰。
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无奈之下,小懵将小张告上了法院。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维护自己名誉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小张在双方共同居住的小区业主微信群中发布的信息,使用了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论,对于发表的针对小懵的贬损性言辞,小张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言论的客观真实性。涉案言论的确容易引发他人对小懵的猜测和误解,对小懵产生负面认识,并造成小懵社会评价降低。因此,小张的行为符合侵犯名誉权的要件,已经构成侵权。法院判决小张在小区内张贴致歉声明,向小懵赔礼道歉,并赔偿小懵精神损害抚慰金。
解读
公民的名誉权
“侮辱”和“诽谤”是名誉权侵权领域的重要表现形式。侮辱一般是指用语言或行为损害、丑化、贬低他人人格,常见的表现是辱骂。诽谤则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这些虚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
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除了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受到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甚至会入刑。
案例
江歌案
江歌在日本留学期间被其室友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杀害,虽然陈世峰的杀人目标是刘鑫而非江歌,江歌却在现场受牵连无辜被杀。这个案件引起了网民的广泛关注和评论。其中,网民谭某通过其新浪微博账号发布了一系列和江歌案有关的文章及漫画,公然丑化江歌母亲江秋莲的形象,侮辱江秋莲人格。有大量网民浏览并转载了文章和漫画。江秋莲认为上述漫画和文章对江歌及其本人构成侮辱、诽谤,以谭某犯侮辱罪、诽谤罪向法院提起控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谭某得知江歌在日本被杀事件后,非但不表示同情,还从2018年起,通过网络对原本素不相识的江歌及其母亲江秋莲进行侮辱、诽谤,公然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侮辱罪、诽谤罪,依法应予数罪并罚。最后,法院以侮辱罪判处谭某有期徒刑一年,以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谭某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解读
没有“指名道姓”,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
为了逃脱法律制裁,有些人想到了各种各样的方法,比如故意用非指名道姓的影射爆料。在庭审抗辩中,一句“不是指原告”,就可以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吗?关于影射类传闻,法律又是如何界定适格当事人的?
在侵害名誉权等人身权益的案件中,侵权信息往往具有“含沙射影”“指桑骂槐”的特征,并不明确指明被侵权人。怎么判断该信息针对的对象就是原告?在一定情况下,毁损性陈述有可能隐含在表面陈述中,即影射。这时候并不要求毁损性陈述指名道姓,只要原告证明在特定情况下,具有特定知识背景的人,有理由相信该陈述针对的对象是原告就可以了。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位网民应当尊重权利应有的法律界限,网络发言需要注意,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为了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民法典》《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等法律运用不同手段对侵害公民人格尊严行为进行规制。碰到侵犯自身名誉权的行为时,我们也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合法维权,让对方受到应有的惩罚。
实操指南
被诽谤、侮辱,应如何维护自己的名誉
随着自媒体的发展,基本上每个人都拥有自己发声的渠道,信息的发布门槛大幅度降低。但一些人错误地认为,网上发言是自由的,在现实生活中不能说、不便说、不敢说的话,可以到网上说。键盘侠在网上莫名其妙“喷”人,有的是为了宣泄,有的是觉得好玩,而有的只是在跟风,还有的纯粹是内心歹毒。
如果我们在网上遭到诽谤、侮辱,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第一,通过网络平台维权。如果在网络平台上被诽谤、侮辱,最便捷的维权方式可能就是向平台投诉了。大多数网络平台都有投诉或维权机制,被侵权人可以先利用此机制,要求平台积极履行保护义务,比如删除、屏蔽有关信息等。
但实际操作中,平台可能存在维权机制不完善、审查标准模糊、反馈时间漫长等众多问题,且平台审查结果不具有权威性,可能难以达到被侵权人想要达到的效果。
第二,发送律师函或发布律师声明。根据侵权人是否确定、侵权规模等因素,我们可以选择发送律师函或律师声明。一般来说,律师声明针对的情况是侵权人不特定、侵权影响广,或者被侵权人希望进行一定的澄清。而律师函向特定个体发送,针对性更强。我们可以根据情况进行选择。当然,律师函因为内容更为具体严肃,相较之下,有更好的威慑效果。
第三,提起诉讼。如果向平台投诉和发送律师函都不能达到理想的效果,向法院起诉就是我们的最终法宝。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侵权的,其受害者可以在原告住所地进行起诉。我们可以做好取证,或者尽量公证好证据之后,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受害人要求,可以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