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章 不是明星,照片也值钱?

案例

普通人的肖像权

小懵最近遇见了一件烦心事。他和相亲对象小美经过三个月的相处,决定结婚,两人特意找了个摄影工作室去塞班岛拍婚纱照。就在他们准备去领证时,小美的初恋男友回来了,小美因此悔婚,还不愿意退还18万元的彩礼。就在小懵焦头烂额的时候,他偶然发现给他们拍婚纱照的摄影工作室把他和小美的婚纱照发在了工作室的官网、微博上,用来宣传、销售工作室的“塞班岛蜜月婚纱照拍摄”套餐。而摄影工作室发布小懵和小美照片的时候,并没有提前跟小懵商量。小懵看见自己和小美的婚纱照被放到网上,下面还有人评论“郎才女貌”“真是般配的一对”“祝你们幸福”,又想到自己被悔婚的处境,当时的美好画面马上变成痛苦回忆。于是,他找到摄影工作室商量,希望他们能把婚纱照删了。摄影工作室却表示,照片是工作室拍的,工作室是照片的权利人,想怎么使用就怎么使用,小懵不是明星,没有什么所谓的肖像权。而且工作室在用小懵照片的时候,还对小懵的形象做了美化,大家都夸小懵帅气,工作室发照片给小懵带来的都是正面影响,没问小懵要广告费就不错了。

小懵听完真的蒙了,自己作为普通人,形象没有商业价值,难道真的没有肖像权吗?工作室用了自己的肖像,自己只能咬牙吃了这个哑巴亏吗?

解读

自然人的肖像权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我国法律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所以,是否有肖像权和颜值高低无关,和是否知名无关,只要是自然人,就有肖像权。小懵作为自然人,当然享有肖像权。

工作室说他们是照片的权利人,想怎么用照片就怎么用,不用小懵同意,这个说法对吗?

法律规定,没有经过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除非法律另有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虽然摄影工作室是婚纱照作品的著作权人,但是没有得到肖像权人小懵的同意,依旧不能随意使用小懵的肖像。摄影工作室未经小懵同意,使用小懵的肖像对工作室产品进行宣传,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小懵的肖像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侵权责任。

而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的侵犯肖像权行为走入大众视线。

案例

AI换脸

2019年,一段通过AI技术,把电视剧《射雕英雄传》中黄蓉扮演者朱茵的脸替换成某知名女星的视频广受关注,不少网友评论换脸后的视频毫无违和感,几乎可以以假乱真。还有很多网友表示出于猎奇和娱乐心态,自己喜欢在网上观看AI换脸视频,这些视频有些很新奇,有些很搞笑。

某公司也推出了针对普通人的换脸软件。该应用的口号是“仅需一张照片,出演天下好戏”,用户在应用上上传个人照片后,可以和明星换脸,把自己的脸替换进电视剧、电影片段里面。不少用户觉得很好玩,很有意思,很多人参与其中。

如果说前面提到的换脸软件给人带来的感觉是有趣、好玩。那下面这个关于换脸软件的新闻,给人带来的就是惊吓、恐慌了。

有媒体曾经报道,随着AI技术走红及门槛降低,售卖明星换脸的淫秽视频已经成为一门地下生意。有些人发帖表示,自己手上有通过AI换脸技术合成的女明星淫秽视频,价格4元一部,买家也可以用158元打包购买700部视频。某二手购物平台上还有卖家提供“定制换脸”服务。买家提供明星或者私人照片,卖家就可以把淫秽视频中的主角“移花接木”。定制换脸视频1分钟收费20~50元不等。

很多外媒也报道过,不少国外名人被国外的换脸软件用来制作色情视频。

解读

信息时代的肖像权

信息技术的发展,尤其是AI换脸等技术的出现,可以用在试妆、试衣、视频角色替换等场景,大大方便了群众生活,也降低了拍摄成本。但是也会有人非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他人肖像,用这些高度逼真、难以识别的图片、视频去进行广告宣传,甚至通过抠图换脸等方式伪造他人的肖像,达到侮辱、诽谤的目的。正是考虑到当下科技发展的情况,《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积极回应了目前有不法分子利用各种网络信息技术手段,非法侵害他人肖像权的社会现实。

售卖AI换脸淫秽视频,除了侵犯肖像权以外,本身已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而买家购买之后如再加以传播或者以传播牟利,也有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也有人提出,在一些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他人肖像,但是没有办法取得他人许可。例如在通缉逃犯的时候,需要把逃犯的肖像放在通缉令中;在报道新闻的时候,可能会使用他人的肖像。这些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

《民法典》中特意增加了关于肖像权合理使用的条款:“(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面对以上情况,使用他人肖像时,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实操指南

如何维护自己的肖像权

互联网时代,随着社交软件的不断增多,网络平台作为日常交流工具已经渐渐融入了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在社交软件上发布带有个人肖像的图片,已经成为大众记录自己生活的一种方式。但是随之而来的是侵权现象屡禁不止,普通大众随意发在社交平台上的一张图片,就有可能被其他主体未经许可进行使用。

肖像权是重要的人格权,《民法典》为肖像权设置了专章,对肖像权的保护做了重要修改,明确规定了肖像权的权利内容和许可使用肖像的规则,明确禁止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那么,如果发现自己的肖像被他人盗用了,我们可以采取什么措施呢?

第一,一定要注意的是,生活中,侵权行为人在发现有人提起诉讼的时候,为了避免后续被判违法使用、承担责任,往往会迅速删掉图片。如此,就会导致我们的证据消失、难以举证,最终导致败诉等结果。所以,一旦发现图片被人盗用并决定起诉后,我们应首先联系公证人员,对图片被盗用这一事实进行公证,以留存证据。等公证完毕,证据在手,我们就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程序,要求侵权人立刻删除图文,赔偿损失。

第二,这里很可能还涉及网络平台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网络服务发布者,也就是网络平台,在接到相关侵权投诉或通知后,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比如将侵权图片移除,那么,该网络平台应与实际侵权的网络用户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可以同时起诉平台和实际侵权网络用户,以便更大程度地捍卫自己的权利。

在今后的法律实践中,相信司法机关会根据社会现实发展,加大对肖像权保护的力度。这样,作为肖像权人,我们的权利可以得到更好的保护。而在使用他人肖像的时候,也要注意尊重他人权利,不要违法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