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第2版)
- 何平平 范思媛 黄健钧编著
- 13字
- 2024-12-27 20:36:29
1.4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驱动因素
1.4.1 政策因素:“互联网+金融”时代
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离不开政府的大力支持。笔者梳理了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相关重要政策。
2013年4月,国务院部署了金融领域的19个重点研究课题,“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是其中之一。中国人民银行2013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给予互联网金融正面评价,认为互联网金融具有透明度高、参与广泛、中间成本低、支付便捷、信用数据更为丰富和信息处理效率更高等优势。这是互联网金融第一次进入金融方面的权威文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布《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提出了要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层次和产品。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决策范畴。
2014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党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要“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完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密切监测跨境资本流动,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2014年4月,中国银监会与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管理的通知》。对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合作业务进行规范,同时保障客户资金和银行账户安全。
2014年12月,《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保险机构应保证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享有不低于其他业务渠道的投保和理赔等保险服务,保障保险交易信息和消费者信息安全。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核保、理赔、退保、投诉及客户服务等关键环节应当由保险机构直接负责,不得委托第三方网络平台进行操作和管理。
2014年12月,《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出台。股权众筹平台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其主要服务中小微企业,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2015年1月,《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由中国人民银行印发,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深圳前海征信中心股份有限公司、鹏元征信有限公司、中诚信征信有限公司、中智诚征信有限公司、拉卡拉信用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道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
2015年1月,中国银监会宣布进行机构调整,新成立普惠金融局并将P2P网贷纳入普惠金融,意味着P2P行业“普惠金融”的性质已经被监管层认可。
2015年3月,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两次提到互联网金融,并称之为异军突起,要求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发布《关于2015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要出台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转板机制,制定出台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条例,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
2015年7月,《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出台。该意见将“互联网+”普惠金融列为11项重点行动之一,指明了互联网金融的三大发展方向:探索推进互联网金融云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利用互联网拓宽服务覆盖面;积极拓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创新的深度和广度。
什么是“互联网+”?“互联网+”就是以互联网平台为基础,利用信息技术、通信技术与各行业进行跨界融合。“互联网+”更关注“+”后面的产业。比如在线教育就是“互联网+教育”的产物,互联网医疗就是“互联网+医疗”的产物,滴滴打车就是“互联网+交通”的产物,“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其中,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行动计划中最为重要的部分。
2015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印发,首次明确了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并划分各个互联网金融业态的监管职能部门。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制定了一系列鼓励创新、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的政策措施,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从业机构相互合作,拓宽从业机构融资渠道,坚持简政放权和落实、完善财税政策,推动信用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服务体系建设;按照“依法监管、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创新监管”的原则,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职责分工,落实了监管责任,明确了业务边界。
2015年7月,《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征求意见稿提出,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的,应当对客户实行实名制管理。除了综合类支付账户余额付款交易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消费类支付账户这一数字不超过10万元之外,征求意见稿还提出了更多的额度限制。
2015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发布。该规定在划定了24%的民间借贷利率红线的同时,还进一步明确了P2P平台的“媒介身份”。此外,还指出P2P平台作为提供媒介服务的中介平台,无须履行担保责任,这被视为P2P行业未来去担保化的重要开端。此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正式发布。互联网金融首次纳入中央五年规划。该建议的第三节“坚持创新发展,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的第六条“构建发展新体制”中的具体表述为: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效率。健全商业性金融、开发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分工合理、相互补充的金融机构体系。
2015年11月,国务院出台的《关于积极发挥新消费引领作用加快培育形成新供给新动力的指导意见》提出,全面改善优化消费环境,支持发展消费信贷,鼓励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积极筹建消费金融公司,推动消费金融公司试点范围扩充至全国。
2015年12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由银监会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门研究起草。该办法明确网贷监管体制机制及各相关主体责任,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12项禁止性行为。确定网贷行业监管总体原则:一是以市场自律为主,行政监管为辅,发挥好网贷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作用,激发市场活力。二是以行为监管为主,机构监管为辅。监管重点在于业务基本规则的制定完善,而非机构和业务的准入审批,监管部门应着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保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
2015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并于2016年7月1日正式实施,该管理办法对账户进行三类分类监管,在原有基础上新增了Ⅰ类账户;针对网络支付的额度限制仅限于账户余额,银行卡网银支付与快捷支付不受新规的影响。
2016年3月,《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规范(初稿)》由中国人民银行条法司、科技司组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逾40多家成员单位、行业研究机构及部分银行参与制定。该规范针对个体的网络贷款、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及互联网消费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标准进行了单独规定。特别是对于P2P平台,该规范要求详细披露公司信息、交易总额、交易总笔数等21项平台运营信息,同时还要对借款项目、借款人、借款机构的信息进行披露。
2016年3月,《关于加大对新消费领域金融支持的指导意见》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印发,该意见要求大力发展消费金融市场,积极构建消费金融组织体系,不断推进消费信贷管理的模式和产品创新。另外,加大对消费重点领域的金融支持,最终不断优化消费金融的发展环境。
2016年4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国务院组织14个部委召开电视会议,在全国范围内启动有关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专项整治,为期一年且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第二、三阶段,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第四阶段,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区域报告,总体报告上报国务院,2017年3月底前完成。
2016年4月,《开展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工商总局等17部门印发,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要求,规范互联网金融广告及以投资理财名义从事金融活动的行为,防范化解潜在风险隐患。以专项整治为契机,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努力实现规范与发展并重、创新和风险防范并举,为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专项整治时间为2016年4月至2017年1月,分为方案制订、动员摸底、清理整治、评估总结四个阶段。
2016年4月,《互联网保险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保监会印发,规范互联网保险经营模式,优化市场发展环境,完善监管制度规则,实现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保险在促进普惠金融发展、服务经济社会方面的独特优势。整治工作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查处整改、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报告。
2016年4月,《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银监会印发,按照任务要明、措施要实、责任要清、效果要好的要求,坚持重点整治与源头治理相结合、防范风险与创新发展相结合、清理整顿与依法打击相结合,妥善处置风险事件,遏制网贷领域风险事件高发势头,维护经济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整治工作要求:2016年4月底前完成部署培训、2016年7月底前完成行业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完成分类处置、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督导。
2016年4月,《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按照安全与效率兼顾、鼓励创新与规范发展相结合、监管与服务并重、监管标准一致性的原则,规范非银行支付机构经营模式,清理整治无证机构,遏制市场乱象,优化市场环境。促进支付机构坚持服务电子商务发展和为社会提供小额、快捷、便民小微支付服务的宗旨,坚持支付中介的性质和职能。整治安排:①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风险和跨机构清算业务整治工作于2016年8月底前制订客户备付金集中存管方案。②无证机构支付业务整治工作2016年7月底前完成深入排查、制订方案相关工作,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集中清理、分类处置相关工作,2017年1月底前完成总结工作、完善机制相关工作。
2016年4月,《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按照业务定性要准、整治责任要清、整治措施要实的要求,坚持防治结合,通过督促整改一批、取缔关停一批等整治措施,鼓励和保护有益的创新,形成正向激励机制,正本清源。同时建立健全行业奖惩机制、举报机制、信息披露和投资人保护机制,实现规范与创新并重,促进行业良性发展。该方案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排查、2016年8月底前完成职责界定、2016年11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2017年1月底前完成验收总结。
2016年4月,《关于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风险防范和教育引导工作的通知》由教育部办公厅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联合发布。该通知要求加强校园不良网络借贷平台的监管和整治,防止学生陷入校园贷款陷阱,教育学生要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
2016年6月,《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出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局向各大征信机构下发了《征信业务管理办法(草稿)》,对征信机构的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异议和投诉以及信息安全等征信业务的各个环节作出了规范。
2016年7月,《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该办法共29条,主要从立法目的、互联网广告定性、行业自律、特殊类广告发布规则、广告可识别性、广告合同、互联网广告各个主体的法定责任、程序化购买、互联网广告活动中的禁止性条款、管辖、工商部门行政职权及法定义务等方面对互联网广告的性质、主体、行为、罚则等作出科学的全面规定,是对新《广告法》的细化,也是对我国互联网广告行业发展的诸多创新的积极回应,体现了促进产业健康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平衡,是首部全面规范互联网广告行为的部门规章,对互联网金融行业有着深刻意义。
2016年8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由银监会正式发布,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正式出台规范P2P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内容包含:①界定了网贷内涵,明确了适用范围及网贷活动基本原则,重申了从业机构作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②确立了网贷监管体制,明确了网贷监管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促进各方依法履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增强监管效力;③明确了网贷业务规则,坚持底线思维,加强事中、事后行为监管;④对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提出了具体要求;⑤注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明确对出借人进行风险提示及纠纷解决途径等要求,明确出借人应当具备的条件;⑥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发挥市场自律作用,创造透明、公开、公平的网贷经营环境。为避免对行业造成较大冲击,该办法作出了12个月过渡期的安排,在过渡期内通过采取自查自纠、清理整顿、分类处置等措施,进一步净化市场环境,确保网贷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2016年10月,《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落实《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规范各类互联网金融业态,优化市场竞争环境,扭转互联网金融某些业态偏离正确创新方向的局面,遏制互联网金融风险案件高发、频发势头,提高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建立和完善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特点的监管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切实发挥互联网金融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该方案要求2016年7月底前完成摸底排查、2016年11月底前实施清理整顿、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2017年3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
2016年10月,《股权众筹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由证监会、中央宣传部、中央维稳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网信办、国家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5部门联合公布。旨在规范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惩治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发行证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实现规范与发展并举、创新与防范风险并重,为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创造良好环境,切实发挥互联网股权融资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积极作用。摸底排查工作要求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清理整顿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督查和评估工作于2016年11月底前完成,验收和总结工作于2017年1月底前完成。
2016年10月,《关于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的公告》出台。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要求,配合互联网金融规范、整顿工作,充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和行业自律作用,于2016年10月13日开通互联网金融举报信息平台和协会微信公众号举报功能。
2016年11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管理登记指引》(由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工商总局办公厅印发,内容主要分为新设机构备案登记申请、已存续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和备案登记后管理三部分,它的出台促使P2P网贷行业趋于合规化,合规工作方向更加明朗化,同时也意味着合规工作也正式全面开启。
2017年2月,中国银监会发布《网络借贷资金存管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指引》充分吸收和采纳了国家有关部委、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银行业金融机构、网贷机构和有关自律组织的意见。明确了网贷资金存管业务应遵循的基本规则和实施标准,鼓励网贷机构与商业银行按照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的市场化原则开展业务。
2018年3月,《关于加大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整治力度及开展验收工作的通知》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指出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业务的本质是资产管理业务,而资产管理业务作为金融业务,属于特许经营业务,须纳入金融监管;未经许可,不得依托互联网公开发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
2018年4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印发,要求全面覆盖、统一规制各类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实行公平的市场准入和监管,最大程度地消除监管套利空间,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按照产品类型统一监管标准,并从募集方式和投资性质两个维度对资产管理产品进行分类,分别统一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等要求。
2019年1月,《关于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的意见》由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就做好网贷机构分类处置和风险防范工作提出了总体工作要求:除部分严格合规的在营机构外,其余机构能退尽退、应关尽关,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
2019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FinTech)发展规划(2019—2021年)》,提出到2021年,建立健全我国金融科技发展的“四梁八柱”,进一步增强金融业科技应用能力,实现金融与科技深度融合、协调发展,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满意度。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对外融资比例、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方面提出要求,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等。
2021年1月,《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由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发布,明确提出商业银行不得通过非自营网络平台开展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存款业务经营秩序,加强信息披露,保障消费者权益。并于同年2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细化了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审慎监管要求,对监管指标和业务区域提出了明确规定。
2022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这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科技发展第二阶段的规划,明确了创新边界和发展方向,提出“数字驱动、智慧为民、绿色低碳、公平普惠”的16字原则与8大方向的重点工作任务,明确了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