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和商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民事主体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必须要与外界发生物质交换,通过对物的消费和使用来实现这一目的。因此,财产关系存在于民事主体生存的全过程各方面,是主体人格得以维系的物质要素和保障。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征
第一,财产关系是一种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从物质财富主要是为了满足主体的物质需要角度讲,民事主体关注更多的是物质的经济利益内容及其运用。比如,所有权本身,就是围绕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实现其经济利益的展开。
第二,主体与物质财富之间具有可分离性。由于财富或者经济利益的流动性,决定了财产关系并不一定要与主体永久结合,而是可随时分离。并且某些财产关系其自身目的的实现,本身就决定着在主体与物质财富分离的过程中才能实现,比如消费使用本即处分。
第三,财产关系遭受侵害时,主要是通过损害赔偿等财产性的救济方法来解决的。
(二)类型
财产关系是以社会生产关系为基础,涉及生产和再生产的各个环节,包括各类性质不同的关系类型。
(1)归属和利用关系。以经济利益是否为主体所有为依据,可以将财产关系作如是分类。归属关系讲一定的社会物质财富或者经济利益实体为谁取得、由谁支配,解决的是所有权问题。而利用关系则侧重于处理如何有效地利用物质财富所体现的利益,强调物质财富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事实支配问题。《民法典》通过物权编、合同编,将财产归属秩序和流转秩序做了基本的规范。但对于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却没有在分则中进行系统化安排。继承的内容,在近现代国家已经逐渐限缩到财产继承,故其主要内容已经是涉及财产的流转问题,只不过这种财产流转秩序与通过合同关系进行流转有所不同,更多地要考虑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
(2)物权关系、债权关系。财产关系从其内容角度分析,可以如是分类。物权关系讲的是一定社会物质财富归谁所有,由谁利用的问题,强调民事主体对财富的所有和利用形态区分。而债权关系解决的是一定社会的物质财富如何实现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是经济利益再分配的过程、环节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