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中国民法的发展
中国民法的发展经历了一个向日德、苏俄民法学习的过程,最终在坚持与中国国情实际相适应、与立法司法实践相结合的基础上,走上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典化道路。
(一)清以前的民法
一般认为,中国古代不存在近现代意义上的民法部门,但是存在用以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户、婚、钱债、田宅、赔偿等。这些具体的民事法律规范存在于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典籍中,对于婚姻、家庭、继承、契约和民事赔偿等民事关系起到了相应的调整和规范作用。之所以我国古代没有形成独立的民法部门,究其原因,主要是缺乏民法中的平等、自由、权利等思想观念,法律传统中民刑不分,以刑代民。中国古代独特的历史发展过程,历朝历代统治者将治理的重心放在了政权的巩固上,在立法上格外注意通过刑罚手段维护统治阶级的专制地位和利益。以农为本、重农抑商的国策,严重阻碍和限制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中国古代占主导地位的统治思想强调重义轻利、维护封建宗法级秩序。因此,缺乏国家鼓励和促进的商品经济基础,缺乏自由平等思想、不存在人格平等的社会现实,使得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之上、追求人格平等、契约自由的民法无法独立存在。
(二)清末法制变革后至新中国成立前的中国民法
面对着收回治外法权、恢复关税自主权等现实需要,因应国内维新派的主张,清朝统治者最终选择了进行法制变革,从而开始了中国近代民法法典化的历史进程。通过向日本、德国民法的学习和参考,1911年,清政府制定了《大清民律草案》,由于辛亥革命的爆发而未来得及正式颁行。1925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起草完成《民法修正案》,也因为未完成立法程序而没有颁行。但是当时的北洋政府司法部通令各级法院在司法中作为法理加以引用,事实上对民事司法活动起到了规范和引领作用。
1928年12月,南京国民政府立法院着手起草民法,1929年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经两年完成民法起草工作,公布施行了《中华民国民法》,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民法。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成立后,宣布废除了包含《中华民国民法》在内的国民党六法全书。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大陆的民法编纂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4年、1962年分别进行民法的起草工作,并形成了两个相应的民法草案,但都因政治运动而最终夭折。第一次起草民法,因为1956年开始的“整风反右”运动而中断,第二次起草民法,因为1964年开始的“四清运动”而中断。因为政治运动使民法起草工作中断,这是表面上的原因,深层次的原因是,我国当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计划经济体制之下,不存在民法作为上层建筑所赖以存在的经济社会条件。计划经济体制,是靠行政权力、行政手段(包括指令性计划和各种票证)来组织和安排产品的生产、流通、交换和消费,因此不需要民法,不需要民法典。所以说,当时国家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是前两次起草民法失败的根本原因。[43]
1979年11月,我国开始了第三次民法起草工作,先后制定了大量的民事单行法,如《经济合同法》《继承法》《专利法》《商标法》等。但是这些单行民事立法由于其立法领域和内容的有限性,无法容纳和规定有关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法律行为、时效等的共同性规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1986年又制定了具有民事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后,我国又陆续出台了诸如《技术合同法》 《收养法》《担保法》等单行民事法律。临近世纪之交,我国还没有民法典,这种状况已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改革开放的要求。1998年3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9位专家成立民法起草工作小组,职责是为国家准备民法典的草案,同时准备物权法的草案。1999年3月15日,《合同法》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2002年12月23日,《民法(草案)》终于首次走入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接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这意味着这部治国安邦的国家基本法律正式纳入立法程序。常委会审议后,考虑到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杂,为不影响物权法等民事法律的尽快出台,民法典的编纂采取了分编审议,分编通过的方式。[44] 2007 年3 月16 日,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物权法》。2009 年、2010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先后又通过了《侵权责任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改革开放以来的民事立法实践,使我国建立起了比较全面的有关民事领域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共同形成我国的民事法律制度,对保护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45] 但是,由于这一期间的民事立法正处在我国经济社会飞速发展的历史阶段,其间的民事立法,有其要解决的改革开放的急迫任务和社会发展现实急需问题,立法中存在一些不一致甚至矛盾冲突之处,急需进行统一修订和规范整合,这样,体系化的民法典编纂的历史使命自然就产生了。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要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和立法任务,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法治建设部署。编纂民法典,就是通过对我国现行的民事法律制度规范进行系统整合、编订纂修,形成一部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体例科学、结构严谨、规范合理、内容完整并协调一致的法典。[46]
2015年6月24日,中国法学会民法典编纂项目领导小组和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组织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专家建议稿》正式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编纂民法典的任务要求,编纂民法典列入了调整后的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编纂工作拟按照“两步走”的工作思路进行:第一步,编纂民法典总则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争取提请2017年3月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二步,编纂民法典各分编,拟于2018年上半年整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分阶段审议后,争取于2020年3月将民法典各分编一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通过,从而形成统一的民法典。[47]
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后最高立法机关开始了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