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民法典的体系

民法典就是权利的体系化。在权利体系化之前,首先需要处理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民事权利的边界问题。其中最为重要者,就是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系及其处理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本质上涉及民法和宪法的关系问题。中国民法的权利体系化问题,必须在我国的国情实际基础上进行考察。而大陆法系民法和宪法的关系,对我们并不具有直接拿来的价值。19世纪,欧洲各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关注的中心议题,是如何对待先前的共同法传统,如何处理被认为具有普遍性的罗马法与体现了特殊性的地方习惯法的关系问题。[48]民法典编纂,本身就具有明确的政治性内涵,它是资产阶级的政治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在于建立体现其核心价值选择的国家法律体系。[49]20世纪20年代之后,尤其是二战结束之后,随着宪法根本法地位在各国的相继确立,民法典逐渐担当起了践行宪法承诺的制度性使命。对于那些已经制定了民法典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国家)而言,民法典先前时期在客观上具有的那种限制国家公权力的宪法功能已经发生了性质上的悄然变化,结构性转变为立法者为践行宪法承诺所作的制度性安排。[50]

而我国的民法典编纂,不存在欧洲民法法典化的背景,也不存在欧洲民法典编纂所要解决的政治内涵,一开始就是在宪法的框架之下、尊重宪法的价值判断、按照宪法的规定展开的。我国的民法典编纂是实现我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步骤和必要举措。《民法典》第1条就开宗明义,明确“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关于政治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的说明》中界定得非常清楚,即草案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51]因此,民法典关于民事权利部分是对宪法规定的落实和贯彻,是在宪法价值判断指导下对我国民事立法经验和司法经验的全面系统总结。

民法典不仅要力求维持自身的逻辑自洽、体系完整,捍卫私法自治这一不变的价值诉求,而且要践行宪法承诺,将宪法中的相关制度建构要求较为妥帖地嵌入民法典的规则体系之中。[52]因此,不能简单地拿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野、公法私法的划分以及欧洲国家民法和宪法的关系来解释说明我国的民法典和宪法的关系,更不能以此来说明民事权利和政治权利的关系,既不能把二者人为割裂,也不能将二者简单混同。二者区分有度,但也浑然一体,统一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历史实践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