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早期的财政收支制度

一 我国早期的政治经济概况

(一)政治概况

1.王位世袭制

传说禹死后,启凭借实力夺取了部落联盟首领位置,从而结束了原始社会军事民主制的历史,王位世袭制正式确立。夏、商、西周三代,始终保持着“父死子继,兄终弟及”的制度,使王位在家族内部继承和延续,“家天下”的局面也从此确立。

2.分封制

分封制是我国奴隶制王朝实行的地方政治制度。史载,夏王朝作为当时各部落盟主,是以“封诸侯、建藩卫”方式对地方进行统治的。西周时,分封制发展为层层分封,形成了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等各级奴隶主贵族组成的金字塔式统治架构。

(二)经济情况

1.以农业为主体的经济结构

从史料记载看,在夏、商、西周三代,农业一直是最主要的经济部门,因此也得到统治者的高度重视。例如,夏禹划九州,疏河流,除水患,并在此基础上,平整土地,开挖沟渠灌溉系统等。除农业之外,三代的经济部门还有畜牧业、手工业和商业。考古人员在夏代遗址中发现有大量的猪、狗、牛、马等骨骼,说明当时的畜牧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占有一定的地位。西周时畜牧业已发展到较高的阶段,传到后世的家畜,在当时就已经全有了。手工业逐渐发达,大批的奴隶被送入手工作坊,分门别类,进行手工生产,当时比较重要的是青铜业制作。那时的商业也开始兴起,东面沿海和新疆青海等地的玉,已被当作贵重物品贩卖。

2.低级的农业生产力水平

夏、商、西周时期,我国农业劳动力水平还很低,农业劳动工具主要有木器、石器或蚌。我国考古工作者在殷墟王宫附近,曾经发现3000多件石镰,一部分有清晰的使用痕迹,这说明那时的劳动工具还是十分简陋的。尽管商代青铜制造业已经有相当的发展,考古也发现一些斧、铲等青铜农具,但数量极少,说明当时青铜作为贵重合金,并未大量用于铸造农具而普遍用于农业生产。

二 我国早期的赋役制度

(一)田赋制度

1.夏代的贡法

夏代的贡法是建立在土地国有制基础上的田赋制度。据《孟子·滕文公章句上》记载,“夏后氏五十而贡”,即国家分配给每个农户土地50亩,耕作者根据土地所产向国家缴纳一定的收获物,这种课税制度就是贡法。据史书记载,“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即综合考虑数年收成情况,以数年收成平均常量的1/10为定额,以后不分丰歉年,均要按这个定额征收。可见,夏代贡法是一种定额税制。

作为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最初形式,贡法起源于原始社会氏族公社成员向氏族首领的献纳制度。《说文解字》: “贡,献功也。”《国语·鲁语》记载:“社而赋事,蒸而献功,男女效绩,想则有辟,古之制也。”韦昭注:“社,春分祭社也,事农桑之属也。冬祭日蒸,蒸而献五谷、布帛之属也。”多少反映了原始社会贡纳的事实。夏朝建立后,贡由氏族公社成员向氏族首领的献礼,转化为由国家强制征收的赋税。

2.商代的助法

商代的助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田赋制度,即将一井土地中的周围八块分给八个农户,收入归各户;中间一块为公田,由八家共同耕种,公田收入作为赋税全部上缴国家。

关于“助”的含义,孟子说:“助者,藉也。”赵岐《孟子注》:“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又据《礼记·王制》: “古者,公田藉而不税。”郑玄注:“藉之言借也。借民力以治公田。美恶取子,不税民之所自治也。”可见,助法是一种劳役税。

3.西周的彻法

西周的彻法是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上的田赋制度,即将一井九块土地全部分给农户,农户每年缴纳收获物的1/10给国家。在授田方式上,彻法不再保留公田,更有利于调动劳动者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国家财政收入的增加,这是税制的一种进步。

关于“彻”的含义,历来众说纷纭。其中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五种:(1)彻为“征收”之意。东汉赵歧《孟子》注:“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2)彻为“什一之税,天下通法”之意。东汉郑玄《论语·颜渊》注:“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通法。”(3)彻为“通力合作,计亩而分”之意。明代朱熹《孟子集注》曰:“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共井。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而分,故谓之彻。……彻,通也,均也。”(4)彻为“贡、助并用”之意。清初经学家毛奇龄《四书賸言》曰:“周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什一。”(5)以彻为同耕共分。清代学者崔述《三代经界通考》: “彻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是故无公田,无私田。”笔者赞同朱熹之说,即所谓“彻”,打破公田与私田的界限,将一井土地全部分给农户,由农户集体耕作,收获物均分,各纳其税。

(二)徭役制度

徭役,指古代国家强制百姓从事各项劳役活动的总称,包括狩猎、采矿、缉盗、建城池、造舟车,等等。徭役实质上是国家征收的活劳动,因此,徭役属于税收范畴。

夏、商两代的徭役制度无可考,但西周徭役制度史书有记载。据《周礼》记载,西周的徭役,一般是每户出一人,即“凡起徒役,毋过家一人”。服役的年龄为:城廓之民自20—60岁,郊野地区自15—65岁。服役时间则是按照年景的好坏确定。丰收年景,每人服役三日;普通年景,每人服力役二日;歉收年景,每人服役一日;灾荒或瘟疫年,免除徭役。与后世王朝相比,西周时期的百姓徭役负担较轻,制度安排也较合理。

(三)军赋制度

夏、商和西周三代的军赋,指的是兵役及相应的军需品。商代实行兵农合一,兵役非常沉重。史载,商在定天下过程中,每次用兵都有数千人,多者过万人。西周时实行“因井田而立军赋”,即军赋的征调以井田制作为基础。征收办法是:“九夫为井,四井为邑,四邑为丘,四丘为甸”,一丘之地(16井),出戎马1匹、牛3头;一甸之地,出战马4匹、兵车1乘、牛12头、甲士3人、卒72人,以及相应的甲盾兵器、粮草等。服兵役的人为成年男子(城廓地区20—60岁,郊野地区自15—65岁),贤者、贵者、能者、服公事者、有主疾者,免役。

三 我国早期的财政支出

(一)祭祀支出

在我国早期,人们对自然界认识水平低下,以为世间万物皆由神灵主宰。为了获得神灵的保佑,人们便运用庄严的仪式,向神灵献礼,从而产生了祭祀。夏、商和西周三代,凡战争前后、外出打猎、春种之前、秋收之后等诸多重大活动,都要耗费财力举行祭祀活动。那些用于祭祀的肉食叫“牺牲”,指马、牛、羊、鸡、犬、豕等牲畜,后世称“六畜”。六畜中最常用的是牛、羊和豕三牲。鱼兔野味也用于祭祀,但不属“牺牲”之列。商周时代,每逢重大祭祀,大量杀牲,常常多至数百头。祭祀时,有时也以人来作为祭品。在殷墟王陵东区多个祭祀坑中,考古工作者就发现埋有1000多个奴隶。

(二)军费支出

夏、商和西周三代,军事行动频繁,但国家财政支出中并没有军费支出项目。军费支出是通过“井田制赋”的方式让出征者直接负担的,即国王至卿大夫将土地层级分封,诸侯、卿、大夫等奴隶主贵族获得了土地,就必须承担相应军事义务,并携带所需的武器、粮食等作战物资。

(三)俸禄支出

夏、商和西周三代的官吏制度已具雏形。史料记载,西周时,官员已达63675人。与军费支出一样,那时的俸禄并不直接体现在国家财政支出项目中,而是通过国王给各级官员分配禄田方式来体现,即所谓的“分田制禄”。禄田上的经济收入,就是各级官员的俸禄。禄田的大小就是各级官吏的俸禄标准。据史料记载,西周各级官员的禄田标准是:王朝三公32000亩、卿24000亩、大夫16000亩。列国侯君32000亩、卿3200亩、大夫800亩、士100—400亩。傅光明等:《中国财政法制史》,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6—17页。

(四)王室支出

王室支出既包括国王及其亲属的膳食、衣服、居住、婚嫁、丧葬,也包括以国王名义招待宾客、举行宴会、对群臣的赏赐等支出。总的看来,王室支出与国家支出是混在一起的。由于国王掌握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同时又是国家象征,因此,王室支出又属国家支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