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以扩大开放为导向建立投融资管理体制

1.不断简化的负面清单

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指的是一个国家在引进外资的过程中,对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一些实行对外资最惠国待遇的国家,有关这方面的要求也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这种模式的好处是让外资企业可以对照这个清单实行自检,对其中不符合要求的部分事先进行整改,从而提高外资进入的效率。负面清单实际上是列出了投资领域的“黑名单”,没有被列入清单的外商投资领域将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最快四天就可拿到营业执照,这是行政管理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大突破。

(1)自贸区负面清单简化的经验

为对接国际通行规则,上海自贸区2014年推出了负面清单,将某些与国民待遇不符的管理措施,以清单形式公开列明。在清单之外,法无禁止皆可为。外商参照负面清单,可以很容易地选择自身可以投资的领域。

目前,上海以负面清单管理为核心的投资管理制度基本建立,修订出台2014版负面清单,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由2013版的190条减少到139条;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全年区内新增注册企业11440家,其中内资企业有9383家,注册资本达3329亿元;外商投资企业有2057家,合同外资达118亿美元。全年集聚总部经济企业258家,其中亚太营运商22家。年内全面实施第一批服务业六大领域23项开放措施。然而,有人认为,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涵盖的内容太多,对国内外企业的吸引力仍然不够。

广东自贸试验区横琴片区2015年将推出多项创新举措,涵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粤港澳服务贸易自由化、金融创新、强化国际贸易功能集成等多个领域。珠海将出台“法制十条”推动横琴自贸片区的法治环境建设,横琴立法将有直通车。目前,珠海不适应横琴需要的地方性法规以及政府规章在横琴停止适用。另外,港澳资本准入负面清单、横琴促进澳门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等推动粤港澳深度合作的举措也陆续出台。

天津自贸区的突破主要有两个途径,一个是进一步简化负面清单,另一个是进一步简化外资审批手续。负面清单进一步简化是天津自贸区的一大亮点,也是较上海自贸区相比的一大突破。上海自贸区的负面清单已经从最初的190条瘦身到139条,天津自贸区最后很可能只有几十条。

借鉴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管理”的创新举措,福建还将实施“审批清单+简化审批”的管理模式,出台审批清单和权力清单,对审批清单以外的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简化审批,推进外资企业合同、章程格式化审批,进一步提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

缩小“负面清单”的范围能促进贸易便利化,香港作为自由港,除了对个别物品,如枪械、动植物、危险药物、濒危物种、肉类和家禽等货物的进出口实行法律上的管制以外,其他所有物品,不论价格高低、贸易双方身份等都不受监管限制,使得香港的国际贸易享有非常自由和广泛的空间和制度环境。

(2)缩小南沙自贸区负面清单范围

南沙自贸区虽在探索“负面清单”和“准入前国民待遇”模式,但目前的“负面清单”偏谨慎,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并无太大变化。南沙自贸区在未来可以借鉴香港的做法,根据经验制定一套完善合理的“负面清单”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需要大量的前期可行性研究和实地调研,并在实施实践中逐渐将负面清单各领域的内容进行合理缩减。

与“负面清单”相配合的是“准入前国民待遇”, “负面清单”作为“准入前国民待遇”规则实施之后的首要风险屏障,是我国在经济开放的同时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体现。之前的投资管理办法是“准入后国民待遇”,主要适用于投资建立后的阶段,而“准入前国民待遇”将国民待遇延伸至投资前,其核心是给予外资准入权,并在监管和税收上对内外资一视同仁。中国已经成为吸引外商投资的大国,然而投资质量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究其原因,与我国对外商投资管理的“重审批、轻管理”密不可分,而这次在特殊监管区内实施的一系列管理手段都表明今后我国的外资管理将更重视后期的监管,在市场准入阶段放松控制,无疑会吸引大量外资,从而激发企业内在活力。以后的外商投资管理应该着力于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以向企业提供服务为目标,而非仅仅局限在管理上。

目前已经出台的负面清单主要是针对贸易方面的,南沙自贸区在以“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为总原则的金融改革背景下,为了促进试验区内金融功能的进一步深化拓展,相关部门可以尝试探索金融“负面清单”,在金融风险防范的前提下,为金融领域的发展和创新提供更加开放灵活的管理模式,其具体的操作细节和政策细则可以在各项金融功能发挥作用的实践中加以摸索。

2012年9月,粤港合作联席会议第十五次会议签署《粤港共同推动率先基本实现服务贸易自由化合作协议》,提出共同努力提早一年于2014年率先基本实现两地服务贸易自由化。但截至目前,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没有重大的推进政策出台。建议立即制定并实施广东对香港服务产业准入(在自贸区内)的“负面清单”,实现港资在广东的“国民待遇”,将此作为粤港服务贸易自由化的最高成果。

未来,条件成熟时,这一“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可以推广至东南亚、美欧等国家和地区,乃至所有WTO成员。

2.事中事后监管

创新监管模式、促进贸易便利化,始终是自由贸易试验区探索试点的重要内容。政府监管覆盖事前、事中与事后监管全过程。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正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各种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1)上海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的经验

上海自贸区自2013年9月29日正式挂牌以来,以制度创新为重点,突出与国际通行规则的衔接,按照市场经济和更加开放的要求,探索构建了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它们分别是: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制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企业年检改成企业年度信息公布制度、建立政府间各部门信息共享平台和统一监管执法体系、社会力量参与综合监管(中介机构和行业组织参与监管)的制度。

例如,企业由年检改为提交年报,政府将“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宽准入严监管”,也就是说,企业由过去的向政府部门负责转变为向社会负责,以自己的信用做担保。

建立事中事后前导机制是提高事后监督有效性的重要途径。事后监督的有效性,最终应表现在监督结果的有效性上。要实现事后监督的有效性,一个重要的途径就是在科学的监督理念指导下拓展自身监督优势,在充分发挥内因作用的同时,通过搭建联系平台,建立多渠道的沟通协调机制,以提高监督信息的共享程度。促进各项规章制度的健全完善,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制度文化氛围,并以此推动事后监督效能的不断提高。

第一,上海自贸区在事中事后监管中需要建立风险预警制度。转变观念,拓展思路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事后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各类风险进行判断识别、鉴定分类,逐一追根溯源,分析、研究产生问题的深层次原因,预测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做出风险监测预警,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反馈相关部门(单位),以强化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实现事后监督由简单操作型向分析预警型的根本转变。

为实现上述目标,增强对监督数据挖掘和监督信息利用的力度,可考虑逐步建立风险分类预警制度,实行核算风险量化监测、分类预警、分别防控的办法,其内容是改变以往简单以差错率定性监督结果的模式,转向以差错和风险综合数值反映被监督部门内部会计控制状况。

第二,事中事后监管需要建立灵活的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反馈谈话”等形式,及时就较严重问题进行反馈和提醒。开辟新的事后监督信息反馈渠道,可借鉴纪检监察部门的相关做法,尝试建立“监督反馈谈话制度”,根据需要、按照一定程序,由事后监督中心负责人就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较为严重的问题,向有关核算部门主要负责人反馈并提醒、督促落实纠正建议和整改措施,强化业务管理,防范运行风险。

第三,需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人才队伍建设。事中事后监管队伍建设,是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一个很大的挑战。原有的审批制度下积累的很多经验也可能不再有用。事后监管队伍必须具备应有的行业监管素质,因此在人才安排上需要严格把关。另外,对在岗监管人员需要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有效培训,不断提高监管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但是现实的情况是事后监督人员的培训工作还需要进一步研究探索,如何有效地落实这一培训制度,也是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率的一个重要问题。

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是上海自贸区的核心工作。2014年,上海已经着手构建事中事后监管的基本制度,建立安全审查机制、反垄断审查机制、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信用管理体系、综合执法体系和部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提高政府服务管理透明度。上海自贸区在监管制度上的改革和探索,将为其他地方政府职能转变提供良好的经验。

(2)南沙自贸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内容

建立广东(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首先需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按照国际化、法治化的要求,积极探索建立与国际高标准投资和贸易规则体系相适应的行政管理体系,推进政府管理由注重事先审批转为注重事中事后监管。

第一,建立安全审查制度。在监管方面,南沙自贸区需要建立涉及外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工作机制。其重点是加强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和外商投资备案管理改革的衔接,在外资准入阶段协助国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审查,目的是防范扩大外资准入和开放后可能产生的风险,对外商投资风险起到“防火墙”的作用。目前,在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的指导下,已制定中国(南沙)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管理办法,明确外资安全审查的范围、内容、工作机制和程序,为完善全国性的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积累新经验,探索新途径。

第二,建立反垄断审查制度。反垄断审查是强化政府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之一。在自贸试验区层层推进反垄断审查工作,其重点是探索在经营者集中、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方面参与反垄断审查的制度安排。目的在于通过对各类违背市场经济规则的垄断行为实施监管,维护市场秩序,营造一个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环境。

第三,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完善社会信用体系也是南沙自贸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其重点是依托已建成的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积极推动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建设,完善与信用信息、信用产品广泛使用有关的一系列制度,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目前,自贸试验区子平台已完成归集查询、异议处理、数据目录管理等功能开发工作,同时探索开展事前诚信承诺、事中评估分类、事后联动奖惩的信用管理模式。

第四,建立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和经营异常名录制度。重点是与注册资本认缴制等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相配套,运用市场化、社会化方式对企业进行监管,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企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企业年检制改为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后,企业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部门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特定企业还须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对未按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提醒其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同时,配合年报公示,工商部门出台了多个办法,体现了三个变化:监管方式从事前监管转向事中事后监管;责任主体由企业对政府负责转向对社会负责,体现了企业信用的重要性;监管格局由政府单独负责转向社会共治。

3.投融资汇兑便利化

(1)投融资汇兑便利化经验借鉴

在探索投融资汇兑便利化方面,上海自贸区出台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到了五点“便利”,即促进企业跨境直接投资便利化、便利个人跨境投资、稳步开放资本市场、促进对外融资便利化、提供多样化风险对冲手段,《意见》规定区内机构可以提供便利的内容有:“试验区企业跨境直接投资,可按上海市有关规定与前置核准脱钩,直接向银行办理所涉及的跨境收付、兑换业务。”此举不但有助于区内机构投融资便利化,而且有利于本外币的汇兑便利化,为资本项目的完全开放创造条件。区内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可按国家有关法规在境内资本市场发行人民币债券;允许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按规定开展境外证券投资和境外衍生品投资业务;根据经营需要,注册在试验区内的中外资企业、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区内机构”)可按规定从境外融入本外币资金,这将大大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还将使企业的资金投资有极大的自主性(除了不可用于投资有价证券、衍生品和委托贷款)。而完善全口径外债的宏观审慎管理制度,能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对于个人跨境投资便利化,《意见》指出,“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个人可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外投资,个人在区内获得的合法所得可在完税后向外支付。区内个体工商户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其境外经营主体提供跨境贷款,在区内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境外个人可按规定在区内金融机构开立非居民个人境内投资专户,按规定开展包括证券投资在内的各类境内投资”。就是说允许试验区内个人以其在区内获得的收入在境外进行包括证券、期货投资在内的各种投资,意味着区内个人境外投资不再受QDII(合格的境内投资者)限制,可自行进行。随着国内投资渠道的进一步开放,国内居民将有机会到中国香港、美国等世界重要的资本市场进行适合的金融工具投资。这些金融业务都是在资本项目开放的前提下进行的。

(2)加快南沙自贸区内的利率市场化

南沙自贸区应是“利率市场化”先行先试的试验田。笔者给出的政策建议是: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分两步走。

第一步是允许在自贸区内实行完全竞争,即所有的金融机构,包括民营机构和外资机构,在机构注册和业务上与国有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反过来说,就是取消对国有银行的优惠政策。中外资银行的同台竞争将促进利率市场化的实现。对中资银行来说,将直面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国内民营银行的竞争,也就是说在引入机会的同时引入了挑战。

第二步是在区域内实现存款定价的市场化。可行的思路是在区内首先试行存款保险制度,在存款保险制度运行后,允许区内银行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简称“CD”)。

根据国际经验(如美国和日本), CD成功扮演过辅助一国存款利率市场化转型的角色。此外CD不同的期限结构也有助于改善银行报表内资产负债风险管理,提高负债的平均期限,缓解传统银行和影子银行普遍存在的“短借长贷”期限错配问题。

如果在南沙自贸区首先开展CD试点,本文提出两条业务建议和一条金融监管建议。两条业务建议如下。

第一,开展与CD配套的二级市场建设,以支持短期货币市场的形成。

第二,允许自贸区内中小银行发行CD,并尽量减少其发行成本,其结果是间接拓宽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

金融监管建议:在放开CD市场前应该有完整的前瞻性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设计。可实行的操作是:在开发CD业务前,先颁布CD业务的负面清单,明确扰乱市场的交易行为以及违反规定后的惩罚措施。对于开展CD业务的金融机构实行动态抽样监管,如有金融机构恶意交易影响金融市场稳定,南沙自贸区内的金融监管机构应实行与国外发达国家接轨的事后监管模式,按照负面清单,严惩不贷。

(3)加快南沙自贸区内的汇率市场化

现阶段我国实行的是有管制的浮动汇率制度,通过汇率管制分割境内外金融体系,为了保护我国出口企业的利益通过管制汇率价格来调控进出口。南沙自贸区设立后,将使中国进出口贸易的增幅扩大,区内的资本将实现自由流动,且区内区外隔离,这对于监管部门来说将是严峻的挑战,很明显,汇率机制的改革已是大势所趋。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开放必将要求人民币汇率管理制度进一步开放,我国自2005年7月21日将人民币汇率由单一盯住美元转变到以一篮子货币为标准,加快了人民币汇率市场化的进程。主要的改革思路是:将人民币逐步升值到位,再放开人民币汇率由市场供求决定,避免汇率突然放开所导致的一次性大幅升值给国家经济带来过大的震荡,同时逐步开放资本账户交易,实现人民币的完全自由兑换。在经过了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逐步复苏,而中国也应该主动寻求机会推进汇率市场化。南沙自贸区应该抓住区内金融开放先行先试这一契机,推进人民币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其一,要降低自贸区内央行对汇率中间价的干预程度,使中间价能更好地反映市场供求关系;其二,可以在自贸区内尝试进一步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区间。

汇率市场化并未在南沙自贸区总体方案中直接提到,但这一改革方向是明确的。未来,南沙自贸区内要大规模开展人民币离岸业务,离岸业务肯定不会按照国家外汇交易中心的汇率来进行交易,区内金融机构须按照自己的成本来进行外汇报价,这样就必须实现汇率的市场化,在离岸业务开办过程中逐步形成反映市场供求的均衡汇率水平。

汇率市场化是与人民币自由兑换相适应的,也与自贸区内的自由贸易与自由投资活动相适应。如果两三年内人民币在区内实现自由兑换,那么汇率市场化将是必然的。除了货币价格的市场化,有关外汇额度的限制也将最终取消。这一过程要尽可能地减少政策管制,自贸区内不应过于强调人民币的使用、限制其他可兑换货币的使用,在币种选择上应高度自由,允许市场参与者自行选择。

汇率风险是自贸区金融改革中不可回避的一个问题。未来一段时间,众多企业将在南沙自贸区备案,境内外大量货币可能涌向自贸区,形成庞大的“资金堰塞湖”。自贸区的资金水位带来人民币升值压力,可能导致更大的资产泡沫。许多后发国家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都曾尝试推进汇率市场化,但由于经验、能力与实力不足,致使改革进展迟缓,因而积聚了巨大的资产泡沫。一旦泡沫崩溃,就会引发金融危机,使实体经济遭受重创。所以,在南沙自贸区建设中,汇率市场化应尽可能快地改革到位,不要一点点放松管制,以避免给国际热钱更多时间,加大汇率升值压力和产生资产泡沫。

4.推动资本账户的开放

(1)资本账户开放的内容

汇率市场化和资本项目开放,两者要相互衔接。中国应该先把汇率的形成机制改善好,然后再实现资本项目的自由化。汇率市场化做到位,有助于资本项目开放,减少套利空间。现在,中国还没有完全实现资本项目可兑换,将来必须实现。现在要先进行尝试,如果试验成功,才能以点到面,实现全面开放。

资本项目开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较大,必须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一步到位难度大,系统性风险也大。按照IMF的统计,我国资本账户大部分项目已经实现基本可兑换或部分可兑换,不可兑换项目的占比仅为10%;但这些不可兑换项目涉及衍生品交易等领域,风险系数高,需谨慎对待。如果自贸区内资本项目开放过快,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就能够非常自由地流入、流出自贸区。而我国汇率、利率尚未市场化,由于区内等同于境外,而区外等同于境内,资金成本存在差异,若自贸区内外之间的资金防火墙不够严密,那么本来只是一条门缝的开启,最终就可能演变为门户洞开。

就全国改革而言,资本项目开放要特别谨慎,最好安排在利率和汇率市场化到位之后。就南沙自贸区而言,资本项目在一线开放没有任何障碍,但在二线开放则要看准时机,把握好进度,做到收放有度。

资本账户开放与风险防范并不是对立的或相互排斥的,而是统一的和相互促进的。资本账户开放的程度越高,风险防范的意识就应该越强,防范风险的政策和措施就应该越有力。

第一,协调推进利率、汇率改革与资本账户开放。利率、汇率改革和资本账户开放没有固定顺序,应该协调推进,成熟一项,开放一项。

第二,优化资本账户各子项目的开放次序。基本原则是,对我国经济发展越有利的项目(如直接投资和企业及个人对外投资)越早开放,风险越大的项目(如短期外债)越晚开放。

第三,推进资本账户开放并不意味着对跨境资金流动、金融交易放松监管,而应根据国内外经济金融变化,实行灵活、有效的政策措施,包括采取临时性特别措施。资本账户开放要谨慎推进,相机决策,遇险即收。

(2)开放资本账户的建议

① 以构建自贸区离岸人民币中心为突破口实践资本账户开放

构建离岸金融中心与资本账户开放紧密相关,是实践资本账户开放最优的战略选择。由于目前中国不具备完善的金融体系、成熟的调控机制和对抗外来资本冲击的干预能力,并且没有自由的市场环境相配套,依然存在外汇管制,资本项目也没有完全开放。

更多人民币跨境业务实践成为可能。结合中国资产证券化常规化运作,推动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发展,扩大人民币在贸易、投资、保险等领域的使用,进而可以深入研究开展个人境外直接投资试点,还可积极配合开展民营资金进入金融业的政策研究,探索设立由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和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金融监管模式创新的试验田。该模式的特点是强化“交易”监管概念,而非“地理”监管。这样的监管模式本来就顺应了现代服务业虚拟化、去地域化、去物理化的发展大趋势。同时自贸试验区将是中资金融机构适应国际竞争环境的练兵场。

使人民币国际化真正起航。在离岸市场上离岸使人民币国际化真正起航。在离岸市场上离岸自由兑换将进一步优化境内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而资本在跨境的不断流动也自然地为资本在境内与境外市场最终自由流动铺平道路。此外只有在自由贸易区内率先实现资本项目开放,并逐步实现人民币可自由兑换,人民币国际化才能真正起航,彻底摆脱人民币国际化以来采取的“跨境贸易+离岸金融”的模式。

② 以务实稳健地加强金融基础建设为突破口实践资本账户开放

南沙自贸区的金融监管思路是立足于“负面清单”模式,因此,只有建立了完善的金融信息数据系统(以及分析系统),才能更好地动态监控区内金融机构的行为。监控不代表监视,因为只要区内金融机构严格遵守“负面清单”,金融监管机构无须(也无权利)对其实施任何干预或审查,在没有大的国际资本进出时完全由市场来决定其行为,但当出现大的金融动荡如金融危机时,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将马上进行一定程度的有效干预,控制风险。此外平时的金融动态监控对商业犯罪、恶意金融交易、市场操纵、恐怖金融(包括洗黑钱)的证据收集也是有帮助的。

5.自贸区对内渗透

(1)自贸区对内渗透的经验

自贸区的金融开放作为我国金融改革的一次大胆尝试,虽然常常会面临各式各样的风险,但其给国内外经济带来的影响是十分积极且重大的。上海自贸区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做好自贸区金融开放下资本流动风险防范的。

第一,合理有序地推进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工作。金融开放,要大胆、创新,但是不代表要盲目进行。所以,关于自贸区的金融开放,笔者认为应该合理有序进行,逐渐推进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工作,进而处理好各个开放项目之间的内部关系,这也是做好资本流动风险防范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如以人民币跨境使用、资本项目开放和利率市场化的金融开放为例,三者的开放应该结合其自身项目内部关系,以及预期的开放目标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地优化相关开放制度,降低风险。

第二,做好资本异常流动的监测、预警以及控制工作,杜绝资金大规模涌入的套利行为。自贸区应该建立一个综合性数据监控系统以及资本异常流动风险指标体系,对资金的实际流动进行可视化的实时监控,进而通过全面、系统的监控,及时发现资金的异常流动状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风险、解决风险、消灭风险。同时,建立预警系统,通过对短期资金异常流动的模拟与计算,制定出多套预案,进而防患于未然。

第三,充分发挥自贸区自身的资金缓冲作用,从而进一步分解与消化资本流动风险。从某种意义上来讲,自贸区的金融开放势必会引起以自贸区为中心的资金流动,所以,自贸区本身就是一个大型的资金中转站与风险中心。因此,我们可以重复利用自贸区这一特点,将自贸区看作一个大型的资金缓冲区,根据自贸区资金流动的实际情况,判断本期资金的流动和可能存在的风险,并采取相关措施,在自贸区内就将风险分解与化解,从而减少其向国内的传导。

第四,做好自贸区资金流动的管制工作。在某种程度上,自贸区金融开放也就等于全国的金融开放,因为国际资本很容易通过自贸区流入国内,而如果此时缺乏有效的资本配备管理,那势必会产生巨大的金融风险。所以,在开放自贸区金融时,更应该处理好开放与管住之间的关系,适度地对资金流动进行管理,从而为自贸区建立自己的金融防火墙。

(2)监管机构提前构筑隔离墙,加强自贸区业务监控

第一,要加强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准入管理和监管体系建设。监管部门应将自贸区内金融机构纳入监管范围,明确其经营范围。同时,建立健全自贸区金融业务监管政策体系,使自贸区金融业务“有法可依”。

第二,严格把握自贸区金融业务的风险监管。包括完善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管指标,在现有流动性监测指标的基础上合理设定资本充足率,确定自贸区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控制范围;强化对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建立自贸区金融业务的信息披露机制,提高业务透明度,降低银行违规操作风险;在信息报告基础上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加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合作。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全球化属性决定了我国监管部门有必要大力促进与各国监管当局的信息共享,提高监管的协调性,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机构的往来,通过互相提供监管信息加大对自贸区银行业务的监管力度,减少恶性资本流动对金融体系的冲击。

(3)银行搭建自贸区业务体系,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第一,提高合规意识,确立自贸区业务经营管理和制度体系。自贸区金融业务有其特殊的经营模式和管理要求,要按照监管要求,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业务流程和IT系统,提高合规经营意识。银行的自贸区业务是与境内业务并行的、相对独立的业务,需认真研究确定自贸区金融业务的经营管理模式和组织架构,单独制定完整的规章制度。

第二,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防控信用风险。建立信用风险预警机制,通过境内外机构联动合作,借助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资信调查机构和信用保险机构,对客户进行定期核查,及时掌握客户履约能力、交易背景及信用风险情况的变化。

第三,建立有效的市场风险防范机制。银行应加强对利率、汇率市场化风险的识别和管理,通过适时调整内部资金定价政策、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建立汇率风险避险制度等措施,形成完善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体系,建立定期报告制度,适当借助金融衍生工具规避市场风险,加强产品创新,提高风险管理的科学性。

第四,严格加强自由贸易账户管理。建立严格的自由贸易账户隔离制度,是我国银行探索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必要措施,对于确保银行整体业务的稳健经营、防范外部冲击有着重要意义。

第五,提高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办理水平。自贸区金融业务在操作层面的复杂性远超过境内非自由贸易区的金融业务,要求银行加强对自贸区金融业务合规风险和操作风险的管理和监测,做到“了解你的业务”,做好尽职审查,提高内部经营管理水平及从业人员素质,科学设计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

(4)企业明确经营目标,找准自贸区业务战略定位

第一,谨慎经营、稳健发展。在自贸区业务试点探索的初期,企业应采取谨慎经营的原则,严格控制境外投融资风险,切勿忽视风险、盲目扩张,片面追求自贸区业务带来的收益而忽略企业本身的风险承受能力。

第二,加强对自贸区金融各项政策制度的理解。目前我国仍处于自贸区金融业务发展的初级阶段,企业应充分掌握自贸区金融业务的各项政策制度,及时关注了解政策变化情况,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度,消除政策调整对自贸区业务的不利影响。

第三,立足实体经营,提高国际化经营水平。企业应利用自贸区金融业务开放引进全球资源,服务于实体经营发展。加快开拓海外市场和海外业务,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