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以粤港澳深度合作为推手发展现代服务业

自贸区服务业的开放对区内提升产业能级,加快服务业发展,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经济转型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要探索对港澳更深度的开放,进一步取消或放宽对港澳投资者的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限制,重点在金融服务、交通航运服务、商贸服务、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等领域取得突破。

1.全力打造国际航运中心、发展航运服务

航运作为国际运输最常见的运输方式,是自贸区发展的重点。航运业在广东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这一次借助建设自贸区的契机,要发挥粤港澳联动机制,对接货物运输规范和标准,开放发展各类航运服务如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优化航运支持政策和管理。

(1)打造南沙国际航运中心的举措

发挥粤港澳联动机制。建立南沙试验区与粤港澳海空港联动机制,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物流枢纽,探索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航运发展制度和协同运作模式。

货物运输规范、标准的对接。探索与港澳在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等方面的规范和标准对接,推动港澳国际航运高端产业向内地延伸和拓展。

开放发展各类航运服务。积极发展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管理、国际船员服务、国际航运经纪等产业,支持港澳投资国际远洋、国际航空运输服务,允许在自贸试验区试点国际和台港澳航空快件中转集拼业务。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放宽在自贸试验区设立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国际船舶企业的外资股比限制。允许外商以合资、合作形式从事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外方持股比例放宽至51%,将外资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许可权限下放给广东省。

在落实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相关配套政策基础上,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中方投资人持有船公司的股权比例可低于50%。推动中转集拼业务发展,允许中资公司拥有或控股拥有的非五星旗船,试点开展外贸集装箱在国内沿海港口和自贸试验区内港口之间的沿海捎带业务。在自贸试验区内注册的内地资本邮轮企业所属“方便旗”邮轮,经批准可以从事两岸四地邮轮运输和其他国内运输。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

发展航运配套服务。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探索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

优化对航运的行政管理。简化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程序,优化船舶营运、检验与登记业务流程,形成高效率的船舶登记制度。

(2)发展南沙航运的政策支持

发展南沙航运要加大航运信息、人力、财力以及文化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一是加快发展航运运价指数衍生品交易业务,支持区内开展中国进口干散货、原油等大宗散货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制定船舶交易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支持在区内建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二是建立市场导向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的航运发展股权基金,允许发起人设立股权基金公司,改变政府主导基金发起的现状;同时支持航运发展股权基金与有关拆船资金、特许航运经营权等政策结合使用,将重点放在运力结构调整、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航运企业规模化与专业化发展等领域。

三是成立国际航运学院,着力打造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航运金融教育品牌,构筑具有影响力的航运高端人才输出基地,建设国际化、开放型、服务型的高端航运人才培养基地。探索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与相关政策的配合,做实抓手,着力提升自贸区在国际航运规则和标准制定、市场规则、信息咨询服务等领域的能力和水平,提高国际市场影响力;吸引国内外航运组织、相关协会、服务机构和平台落户区内。

2.开放培育特色金融服务:航运金融、融资租赁、贸易结算中心

自贸区各行各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服务的支撑,因此要注重对特色金融服务的开放和培育。航运业是资本密集型产业,为了配合其发展,需要完善相关的特色金融服务。南沙要开放对各类大型机械设备购买的融资租赁服务,把握好金融对外开放的契机,打造自贸区贸易结算中心。

(1)发展自贸区特色金融服务的国际经验

新加坡金融市场能为企业提供全面的融资服务。各国企业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就可以在新加坡交易所发行股票或债券。新加坡的融资租赁、项目融资市场也非常成熟,能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融资服务。新加坡金融市场针对不同类型的贸易企业有不同的融资业务模式,如石油类贸易公司采用背对背信用证融资模式,中小贸易公司在不同发展阶段可以分别采用初创期融资和成长期融资等各种贸易贷款。对于投资海外的企业,新加坡金融机构设计了保险加贷款的融资模式。这些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对新加坡企业的经营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在香港可使用任何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对外贸易企业能否自由选择结算货币,决定了贸易企业能否在贸易过程中灵活地规避外汇风险,减少风险敞口。香港对货币买卖和国际资金流动,包括外来投资者将股息或资金调回本国都无限制。香港拥有成熟、活跃的外汇市场,与海外金融中心保持着密切的联系,外汇交易每天24小时不间断进行。港币是可自由流通的货币,因而企业可以在香港银行开立多个货币账户,使用任何货币进行贸易结算。在外汇自由流通的政策下,香港能够吸引大量离岸资金流入,公司和金融机构在资金管理方面也有很大的灵活性。

香港贸易结算方式多样,结算途径自由。国际贸易结算的目的是结算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自由贸易区内是否能够提供完善的金融体系供企业自由选择和组合贸易结算途径,对入驻企业能否顺利开展对外经济贸易业务有着不言而喻的作用,而银行网点设置、业务水平等都会影响企业结算业务的效率和准确度。香港是世界上银行机构最密集的城市之一,全球顶尖的金融机构汇聚于此,形成了巨大的金融网络,能满足各种结算方式的需求。此外,香港的人民币离岸业务也在迅速发展,人民币结算总额在不断攀升。

(2)南沙开放培育特色金融服务的举措

一是发展航运金融。促进航运金融发展,建设航运交易信息平台,发展航运电子商务、支付结算等业务,推进组建专业化地方法人航运保险机构,允许境内外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等服务中介设立营业机构并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要探索航运运价指数场外衍生品开发与交易业务,支持区内开展中国进口干散货、原油等大宗散货运价指数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制定船舶交易信息的统计报送制度,支持在区内建立船舶交易信息平台,提供船舶交易信息服务。

二是发展融资租赁业务。允许和支持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项目子公司并开展境内外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业创新发展,扩大融资租赁资产范围。对注册在自贸试验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涉及跨关区的,在确保有效监管和执行现行相关税收政策前提下,按物流实际需要,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在试验区内设立的单机、单船子公司不设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允许其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三是打造贸易结算中心。深化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允许在区内建立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以及服务平台,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拓展专用账户的服务贸易跨境收付和融资功能。推动自贸试验区公共服务领域的支付服务向粤港澳三地银行业开放,允许自贸试验区内注册设立的、拟从事支付服务的港澳资非金融机构,在符合支付服务市场发展政策导向以及《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规定资质条件的前提下,依法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

金融机构根据有关扩大自贸区内人民币跨境使用的政策,为区内跨国公司办理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简化区内企业支付结算流程,提高支付结算效率;金融机构根据自贸区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区内企业提供大宗商品衍生品交易的结售汇服务,为大宗商品企业利用国际市场开展风险管理提供新的渠道;金融机构可凭借区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收付指令,直接办理经常项下、直接投资的人民币结算业务,同时与包括互联网支付在内的机构合作,为跨境电子商务(货物贸易或服务贸易)提供人民币结算服务。

实行外汇资本金意愿结汇,自贸区内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资本金可以突破原有的支付结汇制的限制实行意愿结汇,将外汇资本金全部结成人民币存入一个待支付的人民币账户中,待支付人民币账户中的资金由商业银行按照资本金使用管理要求进行监管。

3.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

要创新粤港澳电子商务互动发展模式,按照公平竞争原则,积极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完善相应的海关监管、检验检疫、退税、跨境支付、物流等支撑系统,加快推进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配套平台建设。

(1)物流

发展城市电子商务配送、支持电子商务企业与第三方物流合作,建立快速补货和区域调拨系统,进一步为快递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从而为电子商务体系的完善提供物流支撑。

(2)通关便利

通过先行先试,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实现外贸电子商务企业与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解决制约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瓶颈问题,优化通关监管模式,提高通关管理和服务水平。出境物流通关便利有利于优化贸易投资环境,促进区域内资本流动和增强区域外直接投资的吸引力。自贸区应设置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的集中受理点,使贸易商找到提交货物通关放行所需法规要求的全部信息,实施便利出境货物通关放行的海关程序,确保货物通关和运输工具往来的高效便捷,便利区内区外货物间的跨境移动。

(3)商务电子化信息化

自贸区要实现信息化,建立自己的网站,并通过各种媒体发布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重要信息,提升政策透明度。要精准定位,在制定好“游戏规则”后,做到真正的放权,让市场和企业自己来解决问题。注意加强有关政府网站的及时更新,努力将有关政策法规翻译为英文和其他语言,以方便贸易伙伴阅读和理解,同时应进一步提高与跨境电子商务相关的执法或行政处理过程的透明度,以保证跨境贸易环境的公平。

(4)构建跨境电商海关监管体系

整合资源,形成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对国内外数据交换的监控确保国际贸易环节的合法性,实现国际贸易协同平台的整合,建立起合作共赢的集中数据库和统一的数据交换出口。国际贸易平台的整合实际上就是要实现企业协同作业数据交换平台、政府监管数据交换平台、银行单证交换平台和物流单证交换平台4个平台的整合。创新海关监管模式,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工程。跨境电子商务的急速扩张和跨境快件、邮件数量的快速增长对海关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应依托电子口岸建设机制和平台优势,优化创新海关监管模式,通过试点工作总结制定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通关、结汇和退税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及标准规范,促进国家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应扎实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示范过程,认定跨境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创建跨境电子商务示范基地,以公共服务的方式支撑和保障跨境电子商务市场规范、高效运行。

(5)吸引不同类型的跨境电商主体

吸引国外大型跨境电商企业,该模式的建设运营主体是亚马逊这类的世界级大型跨境电商企业。通过国际招商与持续意向互动合作,达到顺利导入的目的,依托的资源是中国乃至东南亚、东北亚的成熟跨境电商网络与业务量、自贸区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吸引国内跨境电商企业与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国内大型企业落户,建设运营主体是淘宝这类的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国内大型电商企业,依托的资源是成熟的国内电商网络与客户资源、前海蛇口片区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通过物流通关与国际商务服务平台导入跨境电商,由具备国内外物流运营经验与规模的企业,整合原有的国内外电商客户资源,利用自贸区的叠加优势,拓展服务项目,丰富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流程,建设适合跨境电商运作的物流通关与国际商务服务平台,转型、吸引、承接国内外跨境电商全产业链运作。该模式的建设运营主体是诸如西部物流、招商保税物流的国际物流企业,依托的资源是粤港澳区域的海空港与陆路接驳物流资源、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以及金融、保险、商检等一系列配套资源。

吸引国内外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建立广东自贸区跨境电商运营平台与区域总部,以自贸区为战略运营支点。进行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的自营电商网络运营,建设运营主体是华为、中兴这类的制造企业,以及积极拓展跨境电商业务的连锁零售企业。依托资源是成熟的全球供应链网络、供应商与客户资源、片区的跨境人民币、融资便利、国际海空港、保税监管物流中心服务、报关清关服务、国际商务服务等一系列配套资源。该模式的创新驱动是国内外全球制造与流通企业、跨境电商企业的盈利驱动以及中国或东亚布局。

4.大力促进商务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旅游及专业服务的开放

现代服务业多元化、个性化的特征非常明显,属于竞争性较强的垄断竞争行业,因此要给予企业自由活动空间以满足人们日益多样化的服务需求。尤其是创新类的现代金融服务、文化服务性产业和商务服务性产业等原先受到较多的管制,在自贸区的开放措施引导下将获得非常大的发展机会。从国际经验来看,在伦敦自贸区发展的过程中,与航运相关的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保险、金融、法律、行会、教育等相关行业和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力量。波罗的海交易所在航运交易中介领域具有领先地位,英国的海事相关法律体系也有了一定规模,伦敦的保险业和金融业也较为发达,尤为重要的是,伦敦聚集了众多优秀的航运、金融、保险相关人才和组织机构,它们是伦敦发展航运服务业的重要力量。在其他港口城市努力提升航运硬实力的时候,伦敦也加快提升航运软实力的步伐,全力打造高端服务型的国际航运中心。

(1)发展商务服务

开放发展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事务所、报送报检、检验鉴定、认证、船舶和船员代理、公正、司法鉴定、信用服务、人才中介、维修、增值电信、建筑、工程设计等服务。

律师事务所。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含中国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的方式和机制。允许在自贸区设立代表处的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以协议方式,相互派驻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自贸区内实行联营。在互派法律顾问的合作中,中国律师在被派驻到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担任法律顾问期间,可以中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中国法律咨询服务和涉及适用中国法律的民商事诉讼、非诉讼法律事务的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外国律所驻上海(含自贸试验区)代表机构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可以就重大复杂法律事务提请所在的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合作办理。外国律师在被派驻到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担任外国法律顾问期间,除向接受派驻的中国律所或者分所提供外国法律信息、法律环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外,可以外国律师身份向客户提供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咨询和代理服务,可以分工协作方式与中国律所或者分所合作办理跨境或国际法律事务。在中外律所联营的合作中,中国律所与外国律所可以以联营的名义,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或者其他律师事务所的委托,在各自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范围内,以分工协作方式,办理中国以及外国法律事务,或者合作办理跨境和国际法律事务。

会计师事务所。支持本地会计师事务在自贸区设立分所,允许其使用含“XX自贸试验区”字样的分所名称。同时要注意完善自贸区分所的行政管理;发展人才中介服务,允许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外方合资者可以拥有不超过70%的股权;允许港澳服务提供者设立独资人才中介机构;发展工程设计服务,关于自贸区内为本地提供服务的外资工程设计(不包括工程勘察)企业,取消首次申请资质时对投资者的工程设计业绩要求;发展建筑服务,自贸区内的外商独资建筑企业承揽中外联合建设项目时,不受建设项目的中外方投资比例限制;发展增值电信,在保障网络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外资企业经营部分特定形式的增值电信业务,如涉及突破行政法规,须国务院批准同意;发展维修服务,试点开展境内外高技术、高附加值的维修业务;另外还要探索发展税务事务所、报送报检机构、检验鉴定机构、认证机构、公正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信用服务机构服务。

(2)发展教育旅游文化服务

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放合资旅行社经营出境旅游,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

聚集本土文化行业企业,探索发展游戏机、游艺机销售及服务,允许外资企业从事游戏游艺设备的生产和销售,通过文化主管部门内容审查的游戏游艺设备可面向国内市场销售;发展演出经纪服务,取消外资演出经纪机构的股比限制,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演出经纪机构;在娱乐场所的服务开放方面,允许设立外商独资的娱乐场所在自贸区内提供服务。

(3)发展科技服务

运用市场化机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将“互联网+”引入科技服务业,解决国内技术转移转化领域存在的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技术供需脱节;缺乏有效的公共服务平台,要素整合不够;一些单位的体制机制让员工缺乏技术转化的动力;国际化程度不高,全球资源配置的能力偏弱。通过“互联网+”技术转移转化平台集成各项碎片化技术,形为成套技术,从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率。

(4)积极推进专业资格、认证检测互认

加强粤港澳产品检验检测技术和标准研究合作,逐步推进第三方结果采信,逐步扩大粤港澳计量服务互认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