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于价值实现和权利保障的档案资产论建构研究(福建省社会科学规划项目博士文库)
- 王小云
- 4649字
- 2020-08-29 07:47:45
3.2.2 档案权利理论
档案权利的提法在档案学界出现较少,更多的是采纳“档案所有权”“档案著作权”“利用档案的权利”“利用档案自由权”“档案公布权”“档案编研权”“档案用户知情权”等词,但是档案权利的研究在学界是多年来受关注的热门话题之一,如关于“档案公布权的废止问题”“档案所有权规范之间的冲突问题”“档案所有权主体的构成问题”“档案所有权权利的转移问题”等。档案权利相关问题的解决以及档案权利的全面保护是从档案资源到档案资产的重要前提,因而档案资产正当性的证成,必须以档案资源及其相关主体的权利的实现与保障为起点之一。
迄今在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中档案利用等权利并未被确认,档案用户利用档案的权利只能从相关法律法规中推导出来,它尚未成为一种法律权利,仍然至多只是一种应有或事实上的权利,因此在探讨档案权利相关理论时,应该如何处理与档案法等相关法律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与临近法如《知识产权法》《保密法》《著作权法》等的关系,尤其是处理类似于“信息立法领域存在的究竟是以信息权利还是以信息义务作为其基本价值导向”的争论,是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探讨档案权利的内涵、产生机理及构成内容就显得十分必要。除此之外,档案权利理论还需研究档案权利的产生、从档案全程管理视角确定档案权利的构成与内容以及档案权利的全面保护等与档案资产正当性证成的关系。
3.2.2.1 档案权利的概念内涵
明晰档案权利的概念内涵,首先要解释其上位类——权利本身的内涵,权利表示其主体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有的利益,亦是国家赋予某个主体的许可,是“义务”的对称,并且权利的主体是广泛的,不仅仅是个别个体享有的。权利是对某种可达到条件的要求,这种条件是一个人、集体或社会为更好地生活所必需的,是主体获取合法利益的正当方式。因此可推及档案权利的概念,档案权利是指有关主体在不同角色条件下享有的以特定档案为客体对象的权利类型,这种条件包括档案管理活动中形成、收集、鉴定、编纂、拥有、发布、利用档案的情形,不同角色可以是档案形成者,也可以是档案保管者,还可以是档案利用者,特定档案这一客体对象可以是一次档案信息,也可以是二次档案信息或三次档案信息等,权利类型是由多项子权利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权利体系。具体如图3-2。
图3-2 档案权利内涵关系
档案权利理论是将档案权利作为法律权利来进行研究的。法律权利即法定权利,是由法律所确定的权利。与法律权利对应的是道德权利,道德权利是独立于法律权利的存在,并且是确认法律权利的基石,但道德权利本身并没有强制执行力,因而我们需要将道德层面或伦理意义上的应有权利、事实权利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在制度上获得系统保障的权利形式,实现权利主体意志与国家意志的统一,故而本书所构建的档案权利理论体系应该以法律权利为核心和目的。但是,鉴于法律权利是由应有权利、事实权利转化而来,法律来源于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道德权利虽不是国家强制执行的,但法律权利根植于道德权利,即根植于自然权利,档案权利也应该回到根本上来讨论。在探究档案权利时要对应有的自然权利、事实权利、道德权利进行考量,例如,伴随着社会信息化、民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诸如隐私、产权、安全、获取等伦理问题越发重要,这就给构建和发展档案权利规范提供了参考体系和发展空间。在以档案法为核心的法律体系中,忽视普通公众主体应该享有的应有档案(或档案信息)权利或事实档案(或档案信息)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社会公众档案权利的应有权利和事实权利偏弱,档案法内部以及与相关法律权利相互冲突的现象较为明显,因而有必要将档案法律权利、应有权利、事实权利结合起来系统看待档案权利的产生机理、厘清档案权利的基本构成。
3.2.2.2 档案权利的产生机理
权利本身的产生机理,由权利的内涵可知,当个人、集体或社会需要为其获取合法利益取得依据时,权利主体之间就必须形成统一的约定,主体有获取利益的权利和不得阻止他人获取其合法利益的义务,此时权利就产生了。档案权利作为一种权利的集合,代表一种权利类型,同样是档案权利主体为获取合法利益而产生的,大多表现为松散型,且以较为宏观或开放的结构出现,例如,档案产权的作用是对各个具体权利概念——档案占有权、档案利用权、档案公布权、档案收益权、档案处分权等,在制度安排上做一个一致的价值取向或利益安排——以义务导向为价值取舍,还是以权利保护为价值取舍。档案权利和权利一样来源于人本身应有的自然权利,有与档案权利相对的义务,这也表明档案权利的产生是以制度安排(从应有权利、事实权利到法律权利)为始,进而完成理论概念的制度化与实践化。
构建档案权利类型需要对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具体权利进行归纳总结,尤其是发现这些具体权利概念的共同的典型因素,并建立这些典型因素之间的关联和找寻因素背后隐藏的价值线索。当然,各种具体权利类型都是由不同的实践部门界定的,这也间接带来一些解释上的便利,即同样一个权利概念可以在不同的具体权利类型框架下进行阐释。这种基于不同目的而存在的多元解释并举的情形,彼此之间并不产生矛盾,而且在特定的法律传统框架下和法律解释体系中反而形成一定的关联以衔接各种解释,甚至构建一个从微观、中观到宏观层面的解释体系下的档案权利制度来保障档案价值的实现。
无论哪一种档案权利类型,都必须处理和分析与其对应客体之间的关系,因为档案权利作为一种理论层面的权利类型,必须对档案占有权、档案使用权、档案收益权、档案处分权、档案公布权、档案利用权、档案保管权,以及著作权、隐私权、知识产权中与档案相关的部分权利提供一种基于新的权利客体(档案)的解释,当然这种权利客体早已有之,只是解释是新的而已。新的解释既要梳理出确立档案为权利客体载体的历史脉络,也要体现出确立档案为权利客体对于激励新形势下档案资产管理、档案资源配置、档案内容产业发展的意义。故而,来自任一部门法律的档案权利都应该在价值理念上解决档案现象本身的结构性矛盾以及信息社会、信息技术、信息产业的结构性冲突,通过档案权利的适当安排和制度设计达到档案价值充分实现、有效实现、深度实现的目的和效果,即档案服务足够便捷而不失原始真实性、档案信息足够充盈而不过滥、档案加工足够活跃而又富有激励、政策空间足够宽广而能够恰当处理公权与私权的关系,形成档案权利的核心在于确定特定的档案权利客体(应该充分考虑到无论是档案学界还是社会各界,对于“档案”一词的理解和使用均存在泛化现象),并通过一定的方式,即一系列的档案管理流程、一些权利让渡与出售来实现档案价值。
3.2.2.3 档案权利的构成内容
档案权利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权利内容三部分构成。
《民法通则》第73条、第74条、第75条规定,我国的财产所有权分为三类,即全民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档案法》以此确认我国档案所有权存在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和公民个人所有三种。也有学者认为“集体所有”用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无法准确涵盖国家与个人所有权形式之外的形式,故认为将档案归纳为国家所有档案和非国家所有档案更为合理。
权利客体是权利概念指向的对象,正如前文所分析的那样,档案资源作为信息社会的核心信息资源,因其有用性、非同质性以及制度缺陷所导致的稀缺性完全可称为“有用之物”;因其能够完全纳入主体的全管理流程之下可称为“为我之物”;因其能够以信息流动的方式实现与主体认知与控制的不同程度的分离而可称为“自在之物”。
权利内容是权利主体在法律授权范围内,以自己或他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方式实现权利的过程。关于档案权利的内容,学界有不同的看法,站在档案的视角看档案法律对档案权利内容的理解,或站在法律的视角看档案法律对档案权利内容的规制,比如关于档案所有权的理解,前者认为可以以档案实体、档案内容、档案版权为划分依据,后者则认为权利内容的确定必须通过确定主体对客体所享有的权利,以此来确认和保护主体在财产上所体现的意志以及实现其利益的法律可能性。学界大多一致支持后者的观点,在解释某项具体的权利类型内容时,本书也持相同观点,但是从各种具体权利类型上升为权利概念再分析其权利内容时,就档案现象和档案领域的实际情况来分析其权利主体应该享有的权利内容时,似乎站在档案的角度看法律更为恰当一些。
信息资源管理领域权利研究专家周毅教授基于信息资源管理全流程视角来划分和认识信息权利的构成与内容,笔者认为,档案管理虽不同于信息资源管理全流程,但是同样作为信息管理的分支之一,档案学领域的基础理论来源原则、生命周期理论、鉴定理论无一不是注重全程管理,此“全程”与彼“全流程”在程序上并无实质性的差异,而且档案作为重要的信息资源,也有必要参与信息资源管理的全流程。所以笔者认为,以档案信息资源管理的全流程一一确认档案权利构成和内容完全有必要,这也是一个“社会确认”的过程,因为此时的档案权利尚未上升到法律层面,可能是法规、制度、规章、职业道德或是职业素养,在档案领域和档案学界通过长时间的积淀、总结、研究和升华,概括出一些为职业精英、学术权威、普罗大众共同认可和接受并潜移默化执行着的档案伦理权利内容,从而以非正式的方式约束着该领域的从业者。当然这一过程具有不确定性和长期性,与地域、民族、职业等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伴随着信息社会化和社会信息化进程的加快以及经济活动和信息技术的日新月异,与此联系紧密的权利内容、内容边界也处于变化之中,例如,经济体制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导致档案所有权权利主体日趋复杂、权利内容转移难题丛生、所有权权利规范之间冲突严重等,又如《档案法》中档案开发的解释条款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信息公开的解释条款之间,都存在着主体之间、客体之间、内容之间的摩擦、交叉、冲突情形。因此,研究这些边界、冲突、摩擦从而确认社会认同度更高的档案伦理权利,也是学界的重要任务之一,这也是本书档案资产正当性证成的必经路径。
除了“社会确认”过程,第二个任务便是将学界达成广泛共识的基本的、普遍的档案应有权利、事实权利、伦理权利转化为档案法律权利,以法律的手段确认该权利,明确档案法律权利取得的条件、与权利对称的档案义务以及具体的权利内容和权利保障措施等。相比较于前一过程,这一“法律确认”过程具有确定性和稳定性。但是由于信息领域、档案领域关于权利内容的法律确认一般是通过相邻、相关、相近的立法来完成的,虽然也有专门的《档案法》,但是档案权利的内容并不止于《档案法》,所以造成档案权利并没有在一部完整的法律规定中予以清晰表述且绝大多数通过法律推定得出的情形,这样一来,“法律确认”应该包括修订和完善《档案法》中关于档案权利的条款,制定一部统一的《信息法》来统摄政府信息、档案法律、知识产权、保密法规等,以此来进行系统的档案权利甚至是信息权利的法律确认和法律保护。
档案权利的明确是档案资产正当性的保障,资产本身的存在基于权责的明确,那么档案能够被看作一种资产,在于档案能够被权责分明地利用而为其所有者创造收益。档案权利的法律支撑缺失,在权责不明确的情况下,档案的所有者、利用者和受益者尚且没有得到社会确认和法律确认,档案信息资源的利用和收益也就无从谈起,只有在档案权利的主体、客体与权利内容完备的情况下,档案资产才能真正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因此对档案权利充分讨论并使其完备是档案资产化的基本保障。
总之,把握档案权利的概念内涵、明晰档案权利的产生机理以及档案权利的构成内容,是确保档案价值得以全面实现的必要基础,也是档案资产正当性证成的必要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