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环境影响评价

一、环境影响评价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6年7月修订)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制定该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EIA)首先是从建设项目领域开始的,指在建设项目兴建之前,就项目的选址、设计以及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和建设完成投产后可能带来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环境影响评价包含了两个层面的意思:一个层面指的是技术方法,包括物理学、化学、生态学、文化与社会经济等方面;另一个层面指的是管理制度,即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环境管理中的一项制度规定下来,并以法律形式加以肯定的做法。

环境影响评价按照评价对象可分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按照环境要素可分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声环境影响评价、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等;按照时间顺序可分为环境质量现状评价、环境影响预测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

二、环境影响评价的由来

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水平的提高,人类活动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人们逐渐意识到不能无节制地开发利用环境,在活动开展之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这个概念最早是1964年在加拿大召开的国际环境质量评价学术会议上提出的。1969年,美国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National Environmental Policy Act,NEPA),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设立的国家环境质量委员会于1978年制定了《国家环境政策法实施条例》,为《国家环境政策法》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性标准和程序。

随后,瑞典、澳大利亚、法国也分别于1969年、1974年、1976年在其国家的环境法中制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日本、加拿大、英国、新西兰等国虽未在法律中拟定类似条款,但也建立了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已有100多个国家建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境影响评价的内涵也不断得到提高,从对自然环境的影响评价发展到对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价,其中自然环境的影响不仅考虑环境污染,还注重其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此外,各国逐步开展了环境风险评价、区域建设项目的累积性影响。近十多年来,环境影响后评价也引起很多研究者的兴趣,并逐步推广到大的建设项目中。

环境影响评价的对象从最初单纯的工程建设项目发展到区域开发环境影响评价、战略环境评价、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方法和程序也在发展中不断得以完善。

三、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

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合理的经济布局是保证环境与经济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而不合理的布局则是造成环境污染的主要原因。环境影响评价是从开发活动所在区域的整体出发,考虑建设项目的不同选址和布局对区域整体的不同影响,并进行比较和取舍,选择最有利的方案,保证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合理性。

2.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

一般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活动和生产活动都要消耗一定的资源,给环境带来一定的污染与破坏,因此必须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环境影响评价是针对具体的开发建设活动或生产活动,综合考虑活动特点和环境特征,通过对污染治理措施的技术、经济和环境论证,可以得到相对合理的环境保护对策和措施,指导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强化环境管理,把因人类活动而产生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限制在最小范围。

3.为区域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导向

环境影响评价可以通过对区域的自然条件、资源条件、社会条件和经济发展状况等进行综合分析,掌握该地区的资源、环境和社会承载能力等状况,从而对该地区发展方向、发展规模、产业结构和布局等作出科学的决策和规划,以指导区域活动,实现可持续发展。

4.推进科学决策与民主决策进程

环境影响评价是在决策的源头考虑环境的影响,并要求开展公众参与,充分征求公众的意见,其本质是在决策过程中加强科学论证,强调公开、公正,对我国决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推进作用。

5.促进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环境影响评价涉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众多领域,包括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技术开发。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必然是对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挑战,进而推动相关环境科学技术的发展。

四、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