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诫为: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也不可作什么形像仿佛上天、下地和地底下、水中的百物。不可跪拜那些像,也不可侍奉他,因为我耶和华你的神是忌邪的神。恨我的,我必追讨他的罪,自父及子,直到三四代;爱我、守我诫命的,我必向他们发慈爱,直到千代。(《出埃及记》20:3-6)

第二诫不仅坚持了上帝的排他性,更详细阐述了这种排他性的含义,仿佛一名律师预见到了不可靠的对手可能采取的一切手段。文本并未表明,此处对其他所谓的神给予怎样的承认(如果有承认的话)。至少对其他民族而言,其他所谓的神是否有任何实质(substance)?或者,以色列人是唯一(或第一个)完整的民族,因为只有他们拥有一位真正的上帝作为他们的引导者?[26]

第二诫似乎依据的是创世,而非解放。它不仅压制了以色列人的创造冲动,并且通过提及天、地和水影射了上帝的创世成就(这些元素似乎诱惑着人类充分利用它们,以色列四周的民族确实也在他们的崇拜中充分利用了它们)。第四诫在讨论安息日时回到了这三种元素,创世的事实由此变得清晰而关键。

形像(image)作为崇拜的对象受到了坚决抵制,甚至即使是为了赞美上帝本身也不可利用形像。这位上帝的形像极易变成其他神的形像,尤其是在那些无知和无定力的人中。偶像崇拜似乎是以色列先知们永久的顾虑——危险的偶像崇拜所能采取的形式取决于环境。我们已被提醒过,即便当摩西和上帝亲密交谈时,以色列人却转向了崇拜金牛犊——这距他们目睹上帝最壮美的神迹并不久。审美元素对人灵魂的影响在此并非无关紧要。甚至爱美之心都能将人引入歧途。想想达芬奇的蒙娜丽莎像和米开朗基罗的圣母哀子像是多么的受人崇拜吧。[27]

对人的形象的任何再现都成问题,因为这可能会趋向于偶像崇拜。也就是说,上帝的像不允许存在。只有上帝才能造上帝的像,而祂也已经这么做了,并且是以地上唯一允许的方式——造人。于是,人不止一次地被提醒,他确是依上帝的形像而造。[28]

但我们必须谨慎,不能因此认为上帝也有肉身的属性。应当记起,迈蒙尼德在其《迷途指津》(The Guide of the Perplexed)的前几章反复强调了这一谨慎。[29]当然,对迈蒙尼德而言,困难在于圣经中有许多段落暗示上帝有肉身的特征。[30]在解释某些段落时,必须坚持迈蒙尼德的立场,比如《申命记》中追忆“十诫”的授予时所说,“耶和华从火焰中对你们说话,你们只听见声音,却没有看见形像”(《申命记》4:12)。[31]然而,需要立即补充的是,如果上帝与激情因此还有肉身性特征无所关联,那就很难讲述一个上帝作用于人,并与人共同演绎的伟大故事。

施特劳斯曾暗示过,《创世记》中有关创世的第二次叙述意在解决第一次叙述留下的难题:第一次叙述是按上帝的形像造人。说人是依上帝之形像而造,就是暗示人在某种意义上像上帝或应该像上帝。所以施特劳斯会说:

难道不是正因如此,人天生就有逾越任何禁止、任何限制的冲动吗?这种与上帝的相似性难道不永久地诱惑着人要完全像上帝一样吗?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有关创世的第二次叙述所强调的重点与第一次叙述有所不同。人不再是以上帝的形像所造,而被说成是地上的尘土。[32]

我曾指出,此处必须考虑一种交互的效应。如果人被当作是以上帝的形像所造,这可能会诱使人类回敬上帝,例如,按照自己的形象来创造上帝。而如果人又同时被当作是由尘土而造,那么自然而然也可把上帝看做质料因的产物或表现。借助物理和化学的法则来理解神圣的因果关系,这可能成为一种新式的偶像崇拜。由此我们注意到,无神论几乎从来不是(如果曾是)圣经所预期的问题,不同形式的偶像崇拜才是。偶像崇拜的根本原因可能在于,人之为人渴望着能够掌控自身的命运,甚而创造或指挥自己所“崇拜”的神。偶像崇拜的诱惑如此强大、如此致命,因此迈蒙尼德的一位好学深思的学生曾指出,“律法除了摧毁偶像崇拜外,没有任何别的目的”。[33]

第二诫中说到偶像崇拜带来的持久影响,反映出偶像崇拜会有多么严重。任何在此犯错的人都会对其子、其孙甚至其重孙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一个人的行为造成的后果会波及这么多人,难道这并非不寻常吗?[34]除此之外,第二诫中提到的那几辈人是一个人可指望亲眼看到的。因此,一个人可以亲眼目睹可能是由自己造成的恶果。另一方面,恰当地服从以色列的上帝,可为一个民族开创千年的善好与繁荣。我在这里强调“民族”(people)是因为,在数辈人之后,人们谈论的不再只是一个家庭,而是由一个家庭发展而来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