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法与政治哲学(“经典与解释”第39期)
- 彭磊
- 614字
- 2020-06-26 03:43:59
十
第八诫为:
不可偷盗。(《出埃及记》20:15)
盗窃罪同样依赖于共同体的法律。我们被提醒道,财产很重要,而且一个共同体中有形的可支配财产一般是分配供给的。在圣经中的其他地方,我们看到一套复杂的财产系统被当作是理所当然的。但无论财产有多重要,都没有生命重要:普通的财产犯罪在圣经中从来不是死罪,但杀人和奸淫则很可能是。[59]财产以家庭为前提,而家庭又以生命为前提,由此我们可以确定这些戒律的顺序。
希伯来圣经似乎假定,地上的生命大体上是好的。这里进一步假定,拥有财产或土地也是件好事。对财富的尊重再次提醒我们上帝的伟绩,因为重要的财产分配难道不是最终取决于上帝吗?由此,在第五诫中,以色列人被告知“耶和华你的神所赐你的地”。(《出埃及记》20:12)上帝对于财产的终极权威亦见于别处,比如在《申命记》中,摩西告诉以色列人:
耶和华你的神,领你进他向你列祖亚伯拉罕、以撒、雅各起誓应许给你的地,那里有城邑,又大又美,非你所建造的;有房屋,装满各样美物,非你所装满的;有凿成的水井,非你所凿成的;还有葡萄园、橄榄园,非你所栽种的,你吃了而且饱足。那时你要谨慎,免得你忘记将你从埃及地为奴之家领出来的耶和华。(《申命记》6:10-12)[60]
那么,第三诫与第八诫之间存在着我所提出的什么样的交互关系呢?我们记得,第三诫着重讲到了对上帝之名的滥用。如此不当地使用上帝之名可以被认为一种偷盗,正如偷盗可以被视为不尊敬物主的名字,或说不尊敬按照上帝的指引作出的物质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