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 彔伯簋盖(穆王)

本器原藏吕尧仙,内底铸铭文112字(其中重文二,合文一),主要著录文献及编号为:《三代集金文存》9.27.2,《殷周金文集成》04302,《商周青铜器铭文选》180。铭文之释文如下:

隹(唯)王正月,辰才(在)庚寅,王若曰:彔白(伯)自乃且(祖)考有(勲)于周邦,右(佑)闢四方,叀(惠)天令(命),女(汝)肈不(墜),余易(锡)女(汝)(秬)鬯一卣、金车、贲帱較、(贲)朱虢(鞹)(靳)、虎冟(冪)(朱)里、金甬(筩)、画、金厄(轭)、画、马四匹、鋚勒,彔白(伯)敢拜手稽首,对扬天子不(丕)显休,用乍(作朕)皇考釐王宝(尊簋),余其永万年宝用,子子孙孙其帅井(型),受茲休。

本铭中的“录”为国族名,或即《左传·文公五年》“楚人灭六”之“六”,旧说认为其为传说中的上古法官皋陶之后。[32]天子说录伯之祖“叀(惠)天令(命)”,是为西周天命思想的反映。铭文最后说:“子孙孙其帅井(型)”。井为效仿之义,宾语省略,其义为子孙都遵循效仿其祖先的行为,以之为准则。金文中井后省略宾语的用例较少,但是兮甲盘铭文中有类似的用例:“毋敢或入蛮宄贾,则亦井”。[33]

又按,本铭属于金文资料中的册命文书,据张懋镕先生研究,册命文书确立于穆王时期,册命礼仪亦于此时成熟。从金文资料中可发现,穆王时代各种新制度开始定型,而后代诸王则很少改动。[34]这或为《尚书》所云,穆王时代“作刑”、也即“作型(井)”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