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职工代表的产生

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理解与适用

1.公司的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

(1)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2)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的情形:其他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2.公司的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的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都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条文参见

《公司法》第44条、第51条、第67条、第70条、第108条、第11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