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用版(2018年版)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393字
- 2021-09-18 15:18:53
第四十条 工会活动的时间安排
基层工会委员会召开会议或者组织职工活动,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参加会议或者从事工会工作,每月不超过三个工作日,其工资照发,其他待遇不受影响。
▶理解与适用
1.基层工会委员会应当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以外开展活动
生产或工作时间是指法定的从事生产或工作的时间。为了不影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工会召开会议或组织职工活动一般应当在业余时间进行;需要占用生产或者工作时间的,应当事先征得企业、事业单位的同意。
2.基层工会的非专职委员参加工作活动的时间
作为非专职的工会委员,其从事工会活动大部分是利用业余时间。但是,在某些场合下,当其从事工会活动必须占用生产时间时,应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即每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在此限度内,法律保障其基本的权益,即工资和待遇均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