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我国推行建设监理制的背景

从新中国成立到20世纪80年代,我国对建设领域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基本上实行建设项目由国家统一安排、建设资金由国家财政统一无偿划拨、建设任务实行行政指令安排、主要建材由国家包干供应,参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被动接受任务,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组织设计、施工、材料设备的申请、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这在我国当时经济基础薄弱、物资短缺的情况下,国家集中财力、物力、人力进行国家经济建设,迅速建立国民经济体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当时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主要有如下的两种模式:对一般工程,由建设单位筹建机构自行管理;对于重大工程,从与该工程相关单位抽调人员组成项目建设指挥部,由建设指挥部进行管理。长久以来,这两种管理模式显露出不可避免的弊端,主要体现在如下几方面:一是项目管理机构临时组成,相当一部分人根本不具有建设项目管理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只能在实际工作中学习、积累经验,项目建设完毕后管理人员解散或留任项目从事管理工作;当有新的建设项目时再重建项目管理机构,工程建设管理经验得不到积累、升华,特点表现为“一家一户”、临时性,因此对项目的管理始终处于低水平的徘徊。二是建设单位在管理过程中,由于不负担项目资金的筹措与归还,不注重建设费用、收益的盈亏核算,往往为赶进度而不顾投资、牺牲工程质量,建设项目的投资、进度、质量严重失控,“三超”(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和“一延”(工期拖延)是普遍现象。

因此为适应我国的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新形势,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改革,建立一种新型的、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求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体制成为必然。20世纪80年代,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国家对建设领域进行了一些重大的改革,推行了项目法人责任制(投资有偿使用,即“拨改贷”)、引入竞争(实行工程招标投标制)和监督机制(推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等各项建设项目管理新制度,大大增强了我国建设领域的管理水平和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