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理财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委托理财合同的成立首先要符合合同成立的要件,即合同主体(委托人和受托人)、明确的权利义务(经营并管理委托资产)以及双方当事人对该权利义务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按照受托人的主体不同,委托理财合同分为金融委托理财合同及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前者的受托人为证券公司、银行、基金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等具有金融牌照的金融机构,后者的受托人则是未获得金融牌照批准的其他自然人或机构。经营和管理委托资产的行为包括委托人以自己名义开设资产账户委托受托人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也包括委托人将资产交付受托人,由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借用他人的名义进行经营管理的行为;这些行为在表现形式上多种多样,如代人炒股或炒期货、委托投资、资金合作以及资金代管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有三种表现形式,即书面意思表示、口头意思表示和通过行为作出意思表示,即使没有书面或口头一致的意思表示,如果当事人均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如委托人向受托人交付资产,受托人为委托人开立相关账户并操作交易等,而另一方对此予以接受的,委托理财合同亦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介绍投资项目、委托转账入资、帮助设立理财账户或者告知投资项目经营信息等一项或数项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经营和管理资产的行为。在双方当事人没有明确约定受托人接受委托经营和管理委托资产的情况下,仅凭上述行为不宜认定双方构成委托理财合同关系,而应当按照具体的约定或行为认定成立相应的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