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合同生效的特殊要件

一般而言,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时即生效。但《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此规定意味着有的合同,要经过批准、登记才能生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批准、登记的合同:(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对外合作开采石油合同;(3)大陆企业与港澳同胞、华侨签订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2.附条件或者附期限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规定,附期限或者附条件的合同,在期限到来或条件达成时合同生效。本案中并不涉及特殊生效要件,适用一般生效要件来进行审核即可。

同时,还需说明,审判实践中经常存在将合同成立、有效、生效等相互混淆的问题,其原因在于对这些法律概念之间的联系与区别认识不清。合同的生效与有效,皆以合同成立为前提,若合同根本不成立,则谈不上生效或有效的问题。合同成立和生效属于事实判断,合同有效则属于法律价值判断,不能将“有效”和“生效”等同。这里应当注意未生效合同的处理问题。在合同所附条件、期限未成就,或者批准、登记等手续未完成的场合,法院应尽量促使当事人完成生效要件。在因未办理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导致合同未生效的场合,诸如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条款,应当被认定为已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