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清算协议中的虚伪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虚伪表示,弥补了现行法规定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规则不能解决全部相关案件的不足。在清算协议中的虚伪表示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瑕疵。通谋虚伪表示包含了“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行为”和“隐藏行为”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基于民法公平原则、意思自治原则以及维护民事行为效力稳定的需要,“隐藏行为”的效力不应被绝对否定。只有当通谋虚伪表示具有“恶意”并达到了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程度,或者隐藏行为之串通达到了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程度时,才须以强制性的手段确定其表示行为和隐藏行为均自始、确定、当然之无效,此为最为严厉的效力否定性评价。但这两种情况已非《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的适用范围,而可直接适用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总之,传统民法上的绝对无效,其所评价的法律行为应具有违法性(无论是在内容上还是在形式上),正如有学者所称“绝对无效的法律行为,只规定违法和背俗两种即可”,但通谋虚伪表示不必然具有行为违法性,故应被定性为相对无效。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三庭(破产审判庭)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