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八五”普法案例教程
- 法规应用研究中心
- 906字
- 2022-07-29 17:21:07
案例13:如何解除合同
——某玩具公司解除委托合同案
案情
某玩具公司为了加强营销、提升品牌的知名度,与某广告公司签订了一份广告设计服务合同,约定由广告公司为其进行品牌形象设计。但广告公司几经设计修改,设计方案始终不能得到玩具公司认可。近期,玩具公司将参加国内一大型玩具展销会,见广告公司拿不出令其满意的设计方案,就想另行委托其他的设计公司进行设计。但玩具公司面临的问题是:其是否可以解除与广告公司的合同。
评析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部分主要规定了3种合同解除的情形:一是协议解除,即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二是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三是法定解除。主要包括《民法典》第563条规定的几种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本案而言,首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是最圆满的解决方法;其次,如果涉案的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解除条款,玩具公司也可以根据约定,发函通知广告公司解除合同;最后,如果玩具公司与广告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此次委托设计的目的在于参加即将举行的玩具展销会,在广告公司的履行行为明显将导致玩具公司不能如期参加玩具展销会时,玩具公司可以行使法定解除权通知广告公司解除合同。广告公司对于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此外,不得不提的是,本案中涉及的合同是委托合同,对于这种合同,我国《民法典》第933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因此,作为委托方的玩具公司也可以根据这条规定解除合同,但此时对广告公司造成的损失的评估和计算将是双方争议的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