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资本与公司资本

“资本”的含义尽管不统一,但我们至少可以将其区分为以下两种意义:一种意义是指执行生产职能的各种经济资源(生产资料、货币等);另一种意义是指投资者因向企业投入上述资源而获得的权利。马克思将这两种意义上的资本分别称为“现实资本”(real capital)和“虚拟资本”(fictitious capital)。马克思观察到的“虚拟资本”的典型形态主要是汇票和有价证券,后者包括股票、企业债券、政府债券等。马克思称它们为“虚拟资本”,是因为它们并不直接产生“剩余价值”,只是人们基于现实资本构建出来的作为获取利润或利息的权利凭证。“虚拟资本”可以为持有者带来收益,可以出售变现,可以交易进而形成金融市场。[13]

现实和虚拟两分法向人们展现了资本的多重面貌,是区分和澄清不同意义资本概念的一个基本视角,也是认识资本属性和功能的重要维度。[14]以这种两分法来区分资本的,还有与马克思同时代的德国法律学者莱曼(Karl Lehmann)。不过,莱曼用“资产”来指称企业所占有的生产资料(它们是实在和具体的经济资源),“资本”则是投资者基于投资而享有的权益(它们是虚拟的、观念的产物)。[15]

在法律上或法律从业者的表述中,“资本”没有严格而统一的定义。《布莱克法律词典》归纳了资本(capital)一词的三种常见意义,分别是:(1)已投入企业经营或可用于投资的资金或资产;(2)企业的全部资产;(3)公司股份总数或总额,或者公司股本。[16]前两种含义均指向一定范围的经济资源。第三种含义不指向具体的经济资源,而是抽象表示股东向公司已经投入或承诺投入的经济资源的价值,以及由此产生的股东对公司所拥有的一定权益。

对照资产负债表,可以看出上述三种“资本”含义的区别(见表1-1)。第一种含义的“资本”是指可以用于投资的资金或资产,类似于我们所说的“可出资财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话,应当列入左侧相应的资产科目。第二种定义的所谓“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左侧的各种资产。而第三种定义的“资本”是指资产负债表右下角“所有者权益”(owner’s equity)中的一部分——股本。

表1-1 根据我国企业会计规则简化的资产负债表

资产负债表的右侧反映了公司最基本的两种融资方式:一是权益融资(equity financing),二是负债融资(debt financing)。[17]负债融资是以公司负担债务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提供者成为公司的债权人,公司通常要对债权人承担到期返还资金本息的义务。权益融资则是公司的现有所有者(股东)通过与他人分享公司所有者权益(或所有权份额、股份)的方式筹集资金,资金提供者成为公司的新股东。股东投资形成的投资权益可称为“权益资本”(equity capital),而债权人拥有的投资权益叫“债务资本”(debt capital)。[18]在资产负债表上,企业权益资本的余额反映在右下角,债务资本的余额反映在右上角。

《布莱克法律词典》的第二种资本含义实际上是将“资产”和“资本”等同起来,公司拥有的来自或归属于债权人和所有者(股东)的全部经济资源都被称为“资本”。而第三种含义的“资本”(公司股份总数或总额;或者公司股本)显然仅指权益资本。它反映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产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代表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收益权。它的金额通常需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登记于官方登记簿上,同时也会按照一定的会计规则反映在会计报表上。相对于公司占有的具体经济资源而言,这种含义的“资本”是抽象的,是人们在法律和观念上创设出来用于反映股东投资权益的概念(也即“权益资本”)。一个公司的资产形态和价值可能每天都发生变化,即便陷入亏损,该公司的登记“资本”(例如注册资本)也是相对不变的,除非公司变更章程和公司登记。

公司法意义上的“资本”基本上就是上述第三种含义的“资本”,即企业权益资本,反映股东已经投入或承诺向公司投入的资产价值,以及这一价值所代表的股东对公司的管理权和收益权。[19]本书以此种意义的“资本”为研究对象,以下各章节所称“资本”或“公司资本”,如无特别说明,均指此意。

在我国《公司法》中,指称“资本”的专用术语是“注册资本”(个别时候还用“股本”或“资本”);在企业会计准则中,使用的则是“实收资本(或股本)”(见表1-1)。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或股本)有联系也有区别,以下分两节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