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自由的维度:近代中国婚姻文化的嬗变(1860~1930)
- 王栋亮
- 3907字
- 2024-02-04 18:46:52
二 学术史综述
婚姻作为人类文明进化的产物,首先进入社会学与人类学家的研究视野。从达尔文的《物种的起源》、巴霍姆的《母权论》、麦克伦南的《原始婚姻》到韦斯特马克的《人类婚姻史》,他们以进化论的视野阐述了人类婚姻发展的历程及形态。自此以后,婚姻问题逐渐被各国学者关注,并被纳入多学科领域进行研究,使其呈现多元发展的态势。在其成果中产生了一些重要观点和理论,至今仍不断被应用。
我国以近代化视野关注婚姻始于清末,学术研究的开展则始于民国。19世纪末期,出于对国家命运的关注,觉悟的中国人开始反思中国的婚姻问题;部分传教士基于布道的需要也对传统婚姻陋俗有所批判,并提出了一些初步变革的主张,这些都成为推动婚姻研究的内在动力,创办较早的《申报》《万国公报》等对此都有所反映。戊戌维新时期的宋恕、康有为等人在反思传统婚姻的同时,还提出了许多设想。[14]但其观念中情感宣泄的色彩比较浓厚,严格来说并不属于学术研究。进入20世纪特别是五四前后,由于社会环境的宽松以及自由、民主思想的推动,报纸杂志如雨后春笋纷纷涌现,如《东方杂志》《女子世界》《大公报》《妇女杂志》《民国日报》《时事新报》及副刊《学灯》《新妇女》《新女性》《生活周刊》《语丝》《社会学界》等。这些报刊不仅经常刊发文章批判婚姻陋俗,而且对于婚姻的研究和讨论也逐渐由情感呼吁转向理性的学理研究。[15]与此同时,婚姻研究的专著或译著也相继问世,如《中国妇女生活史》《中国婚姻史》《婚姻·子女·继承》《中国婚姻制度史》《中国离婚的研究》《结婚制度》《专制婚姻史》《中国家庭改造问题》《婚姻进化史》《婚姻与家族》《中国之结婚问题》等,[16]推动了婚姻问题研究的蓬勃开展。
共和国成立之后,史学研究确立了“阶级斗争”范式,忽略了对社会生活的关注,婚姻问题淡出了研究视野。改革开放后,思想解放的春风冰释了僵化的研究框架,推动了社会史研究的复兴,婚姻问题被重新纳入研究视野,并取得了丰硕成果。[17]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刘志琴、梁景和、李长莉等学者的推动下,具有本土特色的社会文化史兴起,开拓了史学研究的新视野,婚姻史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18]
从上述回顾看,中国婚姻史的研究已走过了近百年的历程,再加之海外研究成果的汇聚,成果不可谓不丰。笔者囿于能力所限,很难将其一一梳理清楚,仅将研究范围内的成果做一简要梳理,以期廓清研究视野。
近代中国社会变迁的复杂性使婚姻呈现了形态各异的面相,学者们对其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在不同研究视角、理论的指导下,研究成果异彩纷呈。根据研究成果的不同侧重,笔者将其分成七个主题做简要梳理。
1.婚姻思潮研究
从根本上说,社会生活的变迁是婚姻观念及行为变动的基础。清末民初的婚姻家庭变革主要集中在城市,它发端于19世纪末的维新改良运动,高涨于民主革命勃兴之时,至五四前后形成高潮。变革思潮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是批判旧式婚姻制度,倡导婚恋自由与一夫一妻制;二是鼓吹废婚、毁家和家庭革命。婚姻变革虽然对移风易俗起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局限,其间出现的废婚、毁家等激进观念并不是婚姻变革的主流。近代婚姻虽未发生质变,但这些新现象的出现是人性觉醒的标志,它意味着男性和女性的双重解放。[19]
2.婚姻法研究
清末民初的法律在立法精神上逐渐由家族主义转向个人主义,女性的婚姻权利表现出由客体向主体变化的趋势。但从总体上看,女性并非婚姻的主体,相关报道中也体现出了法律意识的不确定性。因此,这一时段婚姻法对于婚姻习俗变革的推动作用是极其有限的。[20]
3.婚姻观念研究
婚姻观念的探讨主要集中在“婚姻自由”上。婚姻自由是一种严肃的婚恋观,它以情爱为中心进行转移,强调婚姻当事人的自由权。自戊戌维新时期开始,觉悟的中国人就对包办婚、多妻、守节等行为进行批判,努力营构婚姻自由,婚礼从简的婚姻理念。它以自主为原则,以情志为媒介,追求个人人生幸福的婚姻观可以看作19世纪进步婚姻观的最高水平。近代妇女运动兴起以后,婚姻自由观念在社会有相当的渗透,传统贞节观念有所松动,自由婚姻逐步兴起。由于中国社会发展的先天不足,婚姻自由的践行走向了极难与极易两个极端。因此,婚姻自由的实现途径不仅在于经济的独立,还在于社会组织的全面改造。[21]在爱情问题上,“爱情定则”的讨论是知识界第一次关于情爱问题的学理性交流,无论结果是什么,对中国人的观念变革都是革命性的。[22]
4.婚姻行为研究
婚姻行为主要涉及婚恋自由权、离婚与再嫁、征婚等内容。婚姻自由权的获取在理论上被视为个体独立和解放的象征,其践行却步履维艰,产生了不少问题。旧女性往往遭到新式丈夫的鄙夷,离婚时成了殃及的池鱼;新女性因迷恋情感,陷入了同居的旋涡,有时落得鸡飞蛋打的命运;妾的存在,不仅影响了妻子的权利,她自身的婚姻权也无从落实。对于青年学生而言,民国时期的学生虽有自由恋爱的欲望,但主客观环境并不利于学生恋爱。以京津两地为例,婚恋自由所能普及的范围仅达到舆论与法规层面,现实中的践行则困难重重,为此引发了不少婚姻问题。一些女性对包办婚姻进行了消极反抗,其形式有自杀、杀人、通奸或潜逃等。无论选择哪种形式,法律或社会舆论对此都难以容忍。[23]在离婚问题上,像上海这样的国际都市离婚率较高,当事人表现出意识与生活的双重独立。但就普遍情况而言,法律虽确立了女性离婚的自主权,有利于女性解放的进步信息日益增多,但当时的社会远远没有做好让女性充分享有这份权利的准备。妇女不能自立是其不能摆脱不幸婚姻的根本,而非离婚便能实现自由、自立。[24]至于征婚问题,它的出现表明婚姻自主权的提升,但在实际运作中它还可能促进旧式婚姻的完成。[25]
5.性伦文化研究
在传统观念中,男权文化贞淫观规范着女人圣母与荡妇的角色。为此,在五四新文化运动中,知识界以对女性的关注为出发点,分析了传统贞操观是否符合道德,揭露了传统贞操观的内在矛盾,动摇了传统贞操观的基础,从而为社交公开、婚恋自由、平等贞操观等性伦新观念的确立奠定了理论基础。[26]
6.婚姻陋俗研究
传统婚姻本是历史的产物,有其产生的历史合理性。但在自由、平等观念的审视下,传统婚姻表现出无自主性、买卖性、抑女性、承嗣性、繁缛性特征。在农村中,论财风习之所以兴盛是稳定婚姻的需要,是由小农经济的脆弱性带来的低风险抗击能力决定的。其消极作用在于增加了民众负担,影响了男女比例,使农村婚外情比较严重;其积极影响在于它使寡妇再嫁成为风气,招赘婚等形式突破了传统婚姻圈。[27]
7.性别与婚姻研究
从倡导者看,“男性话语”下的婚姻变革在触及男权私利时便表现出两性的差异,其主张与实践相互矛盾。从践行者看,多数男性知识青年虽崇尚婚姻自由,渴望知识女性做自己的配偶,但却不得不行旧式的媒妁之婚。新旧理念的冲突形成了家有发妻、外有新人的独特风景线。[28]民国时期知识女性的独身也是较为突出的现象,它既是对传统夫权的消极反抗,也是结婚难的现实反映。独身现象的出现是女性经济自立的结果,是女性解放的标志和女性自主意识的流露。即使如此,无论新旧知识界对独身都难以接受。[29]
从上述研究看,婚姻史研究可谓成果丰硕,成绩斐然,其表现主要有四点。
第一,研究内容较为全面。在既有的研究成果中,既涉及婚姻陋俗、婚姻观念、婚姻行为、婚姻法,又包括性伦理、性别等内容。凡是与近代婚姻变革相关的内容,几乎都有成果分布,这是婚姻史研究逐步深入的体现。
第二,研究学科、方法的多样化。在现有成果中,婚姻被从多学科角度加以审视和研究,其中既涉及历史学、伦理学、法学,又涉及社会学、心理学等。多学科研究的交叉,使研究对象更加通透,具有立体感,有利于研究的深入。在方法上,不仅有定性的概括,还有定量的分析,使结论更详实可靠、贴近历史的真实。
第三,宏观研究和微观研究的结合。在成果中不仅有婚姻文化发展趋向的宏观把握,也有婚姻具体问题的精密分析,既能把握婚姻史发展的一般趋势,又能较为详细了解婚姻观念的践行力度。
第四,区域婚姻文化研究得到加强。成果中不仅有全国性研究,还有华北、京津、山西等区域性研究。这些成果不仅弥补了婚姻史研究的不足,还提供了地方婚姻史研究的史料。
现有成果中研究视角的多样性以及成果的创新点,值得笔者深入学习和借鉴,在稍后的写作中将力所能及的加以吸收和运用。但现有成果之中也存在着不足之处,主要集中在以下四点。
第一,缺乏一定的客观性,这主要体现在对传统婚姻的描述上。不少研究者多沿袭了“五四”话语,对传统婚姻缺乏公正的认识。一些论者为论证婚姻新理念的合理性,几乎全盘否定了传统婚姻的历史进步性,割断了婚姻史发展的连续性。
第二,缺乏系统性。目前翔实描绘近代婚姻变迁历程的成果寥寥无几,即使偶有涉及也只是将其置入中国婚姻发展史的大序列中草草带过,读者难以详尽的把握近代婚姻变迁的历程,也难以窥探婚姻变迁的复杂性、艰巨性和历史发展的内在联系,从而无法清晰地掌握婚姻变迁的整体脉络和深入剖析中国人精神渐次进化的历程。
第三,缺乏深入性。现有成果多停留于对婚姻新理念静态的、抽象的描绘,缺乏对新理念确立过程的动态展现,其中所涉及的典型事件有不少尚未涉及或不深入,也就难以鲜活地了解时人的思想动态。另外,受新理念影响的知识群体数量较大,但他们却不是一个浑然的整体,不同的人对新理念的理解、感知和践行都存在差异,而现有成果中对知识群体的分层研究尚有欠缺。
第四,重复研究过多,精品较少。现有成果数量虽多,但不少属于重复劳动。在区域婚姻文化的研究上,出现了结论趋同的现象;在以女性视角的研究中,多缺乏女性个人体验的材料支撑,研究视角的转换往往只是题目多了个限定词而已,并不能扎实的体现女性特征的结论。因此,现有成果涉及面虽广,但深入、扎实的成果只是少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