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联网金融(第2版)
- 何平平 范思媛 黄健钧编著
- 865字
- 2024-12-27 20:36:28
1.3.5 金融功能理论
R. Merton和Z. Bodie(于1993年提出)的金融功能观也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独特视角。该金融功能观认为:①金融功能比金融机构更稳定,即随着时间的推迟和区域的变化,金融功能的变化要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②金融机构的功能比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更重要。而金融体系主要提供以下几个功能:首先,为交换提供支付手段;其次,为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和投资的机制;最后,提供管理不确定与风险控制的机制。与传统金融相比,互联网金融并不突出金融组织和金融机构,而是基于金融功能更有效的实现而形成的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其基础理论仍是金融功能理论。
如今,对金融的核心基本功能,互联网金融在一定程度上都有所涉及和革新。如在支付职能方面,虽然第三方支付并没有创造新的支付工具,仅是在传统的支付方和收款方之间增加了第三方支付的媒介通道而已,但这样的第三方支付媒介在互联网中却是非常必要的。事实上,第三方支付可被看作传统金融支付手段在互联网条件下的拓展和延伸,具有灵活、便捷、快速、安全的特点,这是传统金融支付结算难以达到的,提高了全社会传统金融支付的效率与使用范围。相对于支付功能而言,互联网金融提供的融资与投资功能或许表现得更为突出。互联网金融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了投资和融资的新机会和新渠道。互联网金融的资源配置功能或提供的融资服务,是对传统金融融资功能的结构性补充,更有效地解决了某些特定的资金供给与资金需求的匹配性,完成了在传统金融结构下难以完成的某些特定的资金供求的撮合,使金融资源配置功能的实现更丰富、更结构化。互联网金融在财富管理方面,实现了财富管理的大众化,这显然是对传统金融财富管理富人化观念的一种颠覆,使财富管理功能的内涵和外延得到极大深化与延伸。互联网金融具有更有效率的信息生产方式,可以以更低的成本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因此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了融资与投资的途径。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拥有更多的数据,也更加透明,因而还可以更好地进行风险管控。互联网金融在金融其他功能的实现过程中,要么降低其成本,要么拓展其内涵,要么提升其效率,或者兼而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