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善待儿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及其在教育、家庭、刑事制度中的运用
- 何海澜
- 793字
- 2020-08-27 16:03:30
第二章 当代改革与发展
20世纪中期,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一些发达国家的亲子法领域迅速发展。一是针对标准的不确定性,特别是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依赖,尽可能将已确定的具体标准通过立法确定下来。二是在司法实践中尽量明确监护案件中儿童最大利益的评定标准。在推定方式上,逐渐摒弃幼年原则推定,取而代之的是主要照顾者推定的广泛适用。心理上父母的推定以及共同监护的抚养方式是司法实践的成功尝试。三是在法学理论发展上,一方面,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之下,家庭法中出现了父母权利与责任的变革。另一方面,也产生了一些关于这一原则在适用方面的困难,包括保护主义与自由自主的矛盾,不确定性引发的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误用,以及文化因素在这一原则适用中的局限性。
作为一项包含着权利主张、不断面对各种利益纠纷的法律原则,儿童最大利益原则遇到的最大难题是标准问题,即究竟什么是最大利益、怎样判断最大利益、由谁来判断最大利益。面对涉及儿童监护、抚养、收养、教育、财产以及行为的形形色色、错综复杂的具体案件,同样都是或者至少在名义上是为了维护儿童最大利益,但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国家、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政府、不同的法院或法官那里,适用的标准往往千差万别。从历史上看,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最初是通过英美判例法而形成和发展的,这一路径先天地导致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过度依赖,继而加剧了其标准本身的不确定性。许多地区的法官只是根据既有的判例法敷衍了事,而不是寻求查明事实的真相来明确什么才是对某个孩子最有利的安排,这样的现象屡见不鲜。到了20世纪初,人们越来越多地对单凭法官的价值观和个人经验来决定什么是儿童最大利益提出质疑。20世纪60年代,随着儿童权利保护运动的兴起,调整和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从法律上严肃对待并分析儿童利益的决定要素,成为社会的普遍关切。在此背景下,关于儿童最大利益的立法和司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改革发展时期。